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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2:23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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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行业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对于发展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建设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来,建设科技工作在研究制定科技政策,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提高科技攻关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0年建设部制定颁发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1995年颁布了《建设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部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各地的建设科技工作坚持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住宅产业化、水工业、城市防灾减灾、计算机应用技术等领域取得了一批重大的科技攻关成果,预应力、减震隔震、大跨度空间结构等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科技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力度明显增强,全国范围的建设科技推广网络基本形成,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有力地推动了建设事业的发展。

  2、建设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仍然偏低,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建设系统的行业大部分属于传统行业,产业化程度低,技术基础相对薄弱。当前,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建设科技传统体制逐渐打破,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动、高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形成。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够、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政策不配套、科技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是束缚和制约建设科技进步的主要障碍。

  3、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对建设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建设事业承担着繁重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建设科技的发展也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建设事业发展的全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胆改革,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切实发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加速提高建设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实力。

  4、加强技术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走跨越式发展道路。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既要注重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建设行业高新技术领域的局部突破;又要注重应用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产业,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从整体上促进建设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行业创新体系

  5、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是建设行业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要以改革为动力,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建设行业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建设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建设行业创新体系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系统;以相关大专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为主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系统;以政府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为主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调控系统;以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的教育、咨询、培训机构为主的中介服务系统。

  6、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要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和具体措施,逐渐增加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中心及相应的机构,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骨干,在此基础上择优组建国家级或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要把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产业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要把企业技术进步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水平、技术装备国产化率、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等,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和优质工程评定工作中,形成鼓励和促进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的机制。

  7、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和扶持科技型企业,鼓励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在改制为科技企业后,加入大型企业集团或与生产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双边、多边的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广泛参与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8、建立覆盖全行业的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体系。要依托条件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组建国家级和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使工程技术中心成为面向全行业,以研究开发行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为重点的技术开发基地。要继续巩固强化已有的工程技术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建筑节能、信息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等领域,依托大中型科技先导型企业,组建国家级和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作用。

  9、扶持和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建设行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建设行业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信息咨询服务等机构的引导与管理。要打破传统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下,鼓励和支持具有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的民营企业加入建设行业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竞标提供政策与制度保障。要结合建设行业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加大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力度,提升传统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10、注重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推进建设行业信息化进程。要加大建设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建设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建设行业的各个产业领域和生产环节以及企业都要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积极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开展数字化系统总体设计与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数据标准规范和采集更新规范,开发城乡规划、房地产、建筑业等应用软件系统,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数字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国范围的建设行业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权威的信息服务。

  11、加速技术改造,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要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合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在消化吸 收的基础上,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地域特点的功能优、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业化建筑体系和成套技术。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要积极开发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机械与装备。重点抓好可靠性技术及基础零部件、机电一体化技术与智能化控制装置、地下工程及水下和高空特种施工机械等的研究开发,大幅度提升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1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大力推广智能化技术在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先进技术,研究适合国情的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重点开发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要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供暖系统分室控制、分户计量技术和设备。引进先进的供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消除供水环节的二次污染,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和用水效率。

  13、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对住宅建设中的通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及产品进行系统整合和集成研究,提高技术产品的成套率,并通过示范工程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加速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营造安全、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要重点开发新型住宅结构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住宅节能体系及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住宅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到2005年,要使我国住宅建设的劳动生产率由现在的年人均竣工 20多平方米提高到30平方米以上。到201O年,使我国的住宅产业技术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实现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

  14、大力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建筑节能产业化。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加强原有建筑的成片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通过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逐渐形成技术开发系列化、材料产品标准化、生产应用规模化的建筑节能产业。到20O5年,住宅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的目标。

  15、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建立完备的水工业体系。要以建立完备的水工业体系为目标,加强水工业的技术创新。要以工程建设为龙头,重点研究开发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新工艺、新技术的综合开发和集成化应用水平,大力发展水工业材料加工和设备制造,扩大产业规模,提高成套化生产能力,实现产业化。争取到2005年,使我国的水工业产品技术达到九十年代末期的国际水平,并在2010年左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

  16、开发数字化应用技术和商品化专业软件,积极培育建设信息产业。要以加速产业化发展为目标,重点开发建设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关键技术,着力培育集成化专业软件的开发生产能力,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信息产业。在进一步开发应用3S(GIS,GPS和RS)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规范化应用系统,建立对地观测、数据采集、图形处理和分析等系列化的软件产品生产体系。要加快自主开发建筑智能化技术,大幅度提高工程应用软件产品和智能建筑器件部品的国产化率。到2005年,力争使智能建筑用器件部品的国产化率达到 5 0%,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计算机专业应用软件和智能建筑系统集成软件的国产化率达到 8 0%以上,并初步形成产业化规模。

  17、完善化学建材产业体系,进一步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进程。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积极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化学建材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发展塑料管道、塑料门窗、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为重点,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大力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拓展应用市场。要加强对化学建材产品生产开发和应用的引导,逐步调整产品结构,注重产品的系列化、配套化和规模化生产,加快化学建材产业化发展步伐。到2005年,使化学建材主要产品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化学建材生产、检测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普遍达到九十年代末期国际先进水平。2010年,实现化学建材产品品种齐全、质量优良、满足市场需求,化学建材产业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当时的国际先进水平。

  18、提高城市环卫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环卫产业。要大力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设备,重点开发垃圾焚烧炉成套技术设备、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技术和专用材料、固体废弃物分选技术和设备、垃圾衍生燃料技术与工艺设备等,积极开展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适用技术与成套设备的研究,同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力度,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综合化、集成化专用设备制造和产品生产能力。到2005年,要使环卫产业初具规模,到2010年要争取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卫产业体系。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19、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和收益保护机制。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建设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从其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划出一定份额,设立技术股,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或参与成果转化项目。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管理决策人员,并可确定一定比例的股本金作为主要决策人员和骨于技术人员的期权股。由企业、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可以从成果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务完成人。由科技人员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可连续3-5年从项目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

  20、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新机制。要进一步推进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建立企业、社会、政府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新机制,扩大建设科技投入总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推荐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有显著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投入主要用于行业发展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对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予以扶持。产业化前景好、有市场收益能力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要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企业内部的技术研究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1、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要进一步改革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要积极推行课题制,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立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积极探索科研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中介评估机构的作用。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继续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

  22、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科技队伍。要为建设行业骨干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创造一种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技骨干队伍,确保转制过程中行业骨于科技队伍的稳定。要注重选拔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形成完整的行业技术人才梯队,努力造就一批能够跟踪世界先进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人员队伍,尽快完善在职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技术素质。

  23、面向国际市场,积极拓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要增强企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瞄准本行业的国际先进技术水准,明确赶超目标,立足国内市场、进军国际市场,多层次、全方位地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通过合作增强实力,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积极申请政府间和民间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争取不同方式的援助。要组织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和进修培训,了解和掌握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24、建立健全建设行业技术市场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要积极探索市场机制与政府导向相结合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推广网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科技推广机构。要依托已有的各级建设科技推广机构,积极培育各类建设技术市场,创办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建设技术市场。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速建设行业新技术的传播扩散,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

  25、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资源条件、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建设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强化建设科技工作体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使科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增强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增加建设科技资金投入。

  西部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发挥地域优势,与发达地区建立广泛的联合,吸引人才,引进技术和资金,以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26、加强战略性、基础性研究工作,提高管理决策水平。要针对建设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政策理论研究,提高指导行业科技发展的理论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编制与实施,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通过系统的调研和战略研究,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措施。

  27、完善科技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结合建设行业的具体情况,抓紧制定与国家政策配套的行业科技法规,进一步健全建设行业科技法规体系。要及时修订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尤其要加紧制定颁布新兴科技产业的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规范在推动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规范技术推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效应。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打破地方保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落后技术与产品的限制淘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全国性技术市场,保障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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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

河北、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为深化救灾保险改革工作,解决部分地区长期存在的超付问题,探索建立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安全运转的救灾保险机制,现决定在河北省廊坊市所属九个救灾保险县(市、区),湖南省六个救灾保险县(市)(常德市的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益阳地区的益阳市、益阳县、南县)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试行县(市、区)的救灾款按年度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款数以一九八○年至开展救灾保险试点前一年实际拨给救灾款的平均数为基础,适当增加物价上涨因素,一经核准三年不变,每年初一次下拨到省,除特大灾害外,不再无偿拨给救灾款。省在每年初将试行县(市、区)上年各项互济面和互济金收入等情况上报两部,对完不成计划的,下年度两部视情况扣发定额补助款。
定额补助款主要用于超付补助,由省级安排。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等救助费用,应控制在定额补助款总额的9%以内,这部分资金可拨交地(市)掌握使用。试行县(市、区)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资金,通过保险资金融通的办法解决,不另外从定补款中列支。
二、两部和省级建立大灾借贷准备金制度。省级大灾借贷准备金的来源:①从试行县定额补助款总额中提取10%;②从试行县(市、区)互济金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定额补助款的15%;③地方财政自筹部分。对上述款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并按其资金来源和性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大灾借贷准备金,在大灾年借贷周转,遇到特大灾害时则全部转为无偿救助。年度大灾借贷准备金如有结余,可提取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建立奖励基金,奖励成绩卓著的单位改善救灾保险装备和开展防灾、救灾科研,具体办法由省自定,报部备案。
两部建立大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试行县(市、区)遇有大灾,已有保险资金总额(管理费、垫底资金除外)不足以支付救助用款时,可逐级申报借款。借款先由省从当年筹集的大灾借贷准备金总额的50%以内支付,若有缺口,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向两部申报,两部承担不超过定额补助款30%的借款责任。
借款收取2.5%的管理费,一般第二年偿还,逾期不还的,在拨付定补款时予以扣还。
四、试行县如发生特大(即带有毁灭性)自然灾害,出现大量超付时,可投入省、地(市)、县全部救灾保险资金(垫底资金和管理费除外),转入按保险条款实施比例救助或按救济标准实施有限救助。两部按现行救灾办法和救济标准酌情给予帮助。
五、为使以上规定顺利执行,各级都要加强资金管理。省和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对下拨的定额补助款和提取安排的大灾借贷准备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做到轻重灾年调剂使用,逐年积累,增强省级救灾保险的实力。县级救灾保险机构要统筹安排,改进农作物互济办法,适当调整保额和收费标准,改善查灾定损工作,做到轻重灾年收支平衡有余,杜绝不合理超付。尤其要想方设法,通过多方支持,帮助贫困对象参加互济,实现以救灾保险代替灾害救济工作的机制转换。对不愿意参加救灾保险的集体和个人遭灾后则应实行自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民救发〔1990〕1号)中有关建立大灾准备金的规定对试行县(市、区)不再执行。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促进各兄弟地区与我市经济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是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门、单位对其派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负责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单位交
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来汕人员的接待工作;促进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我市的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本省各市人民政府及本市的辖县可在我市特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本市辖县不超过五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不超过五人。
3.中央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业,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第四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如需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可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出函件,提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申请,并提供所设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级别以及拟设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等文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地人民政府或申请部门
、单位即可凭汕头市人民政府复函件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挂牌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驻汕办事机构,其人员符合我市干部调入条件的,可核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办事处五名,联络处三名。各办事处(联络处)可凭《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常住人口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即可入户。
第六条 为支持驻汕办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促进派出地与我市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横向经济联合,各办事处(联络处)原则上可在我市申报成立一个公司或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归属办事处(联络处)领导。手续:由派出地人民政府或
有关派出部门、单位向汕头市投资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可成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驻汕办事机构实施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负责实施和执行。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驻汕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方便。各办事处(联络处)在汕开展工作中遇到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性质及内容,径向市有关部门商讨解决。
第九条 各驻汕办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与本市有关部门发生争议,由市有关部门的主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委托有关主管机关仲裁处理。
第十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在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发展派出地与驻地间的经济技术往来和横向经济联合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负责人及改变地点时,均需及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到其具体工作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各做一次工作总结,除书面报告派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外,应抄报市府办公室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