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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02:43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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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控制风险,缩短信用卡止付名单传输周期,总行决定,从8月份起采用我行基于X.25网建成的电子邮件系统传输信用卡止付名单。同时,改变现行的信用卡止付办法和传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止付名单的传输周期
全行系统的信用卡止付名单实行随时上报,每日汇总。取消每10天一次的定期传送和旬内紧急止付。
各发卡行出现止付卡,包括挂失卡,超过规定透支额度及透支期限卡,恶意透支卡,有做案嫌疑卡、伪造卡,以及各种违反《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卡(以下统称止付卡),随时上报省分行,省分行上报总行。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进行汇总,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
单列市分行的信用卡管理部门。新增止付卡从总行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出现止付卡交易的责任,由收单行负担。
二、传输时间
新的传输方式采用我行基于X.25虚拟专用网的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输手段,代替现在使用的北京电报局的电子信箱。
从1995年8月1日起,总行授权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开通使用我行的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管理部门在我行电子邮件系统上各开设一个信箱。总行授权中心开设一个信箱。各行通过本地市内电话网以电话拨号方式或通过X.25端口直接进入信箱,传输渠道为总行——省级行两级传递。
(二)各发卡行在上报止付卡时,将卡号、有效期输入计算机,并对每个卡号标明是否是挂失卡,同时,将已处理的止付卡(即需从止付名单上去掉的卡)的卡号也输入计算机中,标明处理标识,形成foxplus数据库后,传给上级行。
(三)各省级行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传到总行信用卡处的信箱中。
数据库的结构如下: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意义
X1 Char 16 卡号;
X2 Date 8 有效期;
X3 Char 1 挂失标识;X3=′0′为挂失卡;
X4 Char 1 处理标识;X4=′0′为已处理卡;
(四)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接收各分行传来的止付卡号,下午四点将汇总的止付名单下传数据库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信用卡管理部门的信箱中。
(五)各分行须每天及时从信箱中接收下传止付名单数据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发给所辖发卡行。
(六)发卡行接收省级分行传送的止付名单后立即进行汇总形成新一期止付名单,并进入到信用控制系统中,通过POS实时止付。对于目前尚未实行POS联网的发卡城市行和没有配备POS的特约商户及取现网点,仍实行印发止付名单的办法,原则上每10天印刷一次。各分行根
据实际情况可缩短印发周期,并统一组织管理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止付工作。各行须增人增设备,创造条件,保证省级分行每天传输的止付名单及时通知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控制风险。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收单行负责,并且此类行须整顿完善,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展业务。
三、准备工作
信用卡止付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强的工作。为保证8月份正式开始试行新的止付名单传输方式,各分行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行的计算机部门负责技术和操作培训,信用卡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子信箱的开通及传输工作

(一)7月份,各行须做好全部准备和调试工作。
(二)各行的计算机部门负责网络的开通和维护工作,负责培训信用卡部门的操作人员,帮助信用卡部门建立完善止付名单传输系统的软硬件。
(三)各行的信用卡部门要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准备期间做以下工作:
1.向计算机部门解释需求,配合其工作;
2.督促所辖发卡行建立止付名单传输制度,要求所有发卡行每天接收下传止付名单,每天汇总,随时保持一份完整的止付名单数据库,并尽快建立POS自动授权、转帐系统。
3.清理现在的止付名单数据库。组织所辖发卡行清理本行的止付名单数据库,将过期卡、已处理的止付卡从止付名单中去掉。各行在7月27日上传止付名单时,将清理后的本行全部止付名单通过信箱传给总行,总行进行汇总后,将全行止付名单下传各行。各行在接到后立即传给所
有发卡行。
(四)在新的传输方式正式开始运行前,继续利用电报局的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
(五)加快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配备POS。
(六)做好调整印发止付名单的准备工作。
四、各分行要加快建设以省分行为中心的地区授权网络,缩短地区内止付名单的传输周期,逐渐实现实时传送,并通过POS进行止付,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提高服务效率。



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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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第一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
90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棉坯布”商品税号进行调整,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棉坯布限制类商品税号目录

商品大类 商 品 税 号
棉坯布
未漂白 52081100 52081200 52081300
52081900
52091100 52091200 52091900
52101100 52101200 52101900
52111100 52111200 52111900
52121100 52122100
漂 白 52082100 52082200 52082300
52082900
52092100 52092200 52092900
52102100 52102200 52102900
52112100 52112200 52112900
52121200 52122200



1999年9月27日

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国信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门楼牌,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做到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及管理。
第二章门楼牌的种类、式样和规格
第五条门牌包括大门牌、小门牌、旁门牌和临时门牌四种。
  楼牌包括楼房号牌、单元号牌、户号牌三种。
  平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六条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二)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三)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第七条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执行。
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住宅院落的正门设置大门牌,附属门设置旁门牌,旁门牌的名称、号码与大门牌一致。
  临街的住宅、商店和农村村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
  临街的临时性房屋或者院落门口设置临时门牌。
  第九条居民小区和有两幢以上楼房的院落,其楼房设置楼号牌。
  居民楼为两个以上单元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
  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
  第十条单位、居民小区和住宅院落内有两栋以上平房的,平房设置栋号牌。
  无院落的平房设置大栋号牌;有院落的平房设置小栋号牌。
第四章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一条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顺序编排号码。
  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逐街、巷、胡同编排号码。行政村所辖自然村编排号码,应当冠以行政村名。
  第十二条门牌号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一)东西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路、街、巷,自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北向西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路、街、巷,自西北向东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五)不通行的胡同,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三条居民小区内的楼房号码,按照先自北向南、后自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对尚未建设的城市空地,应当根据建设规划预留门楼牌空号。
  现有楼房或者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编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十五条楼房的单元号码,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楼内住户号码,按照由低到高、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九层以下(含九层)楼房的户号,采用三位数编排;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的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
第五章门楼牌的安装
第十六条门楼牌应当按照下列位置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的左侧墙柱上。墙柱不便安装的,可以安装在门口左侧墙面上,距地面2.5米左右。
  (二)小门牌、旁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框左上角。门框不便安装的,可以安装在门口左侧墙面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安装在三层至四层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九层以下(含九层)、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安装在楼房的二层至三层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二层至三层的楼房,安装在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巷或者一个居民小区的楼号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沿20厘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近路、街、巷一侧的墙面上,距地面2.5米左右。
第六章门楼牌的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或者变更门楼牌,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编排号码及安装工作。
  成片新建、改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区公安机关提出设置门楼牌的申请,同时提供编制门楼牌的建筑总平面图。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预编门楼牌号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工作。
  第十八条因拆迁房屋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区公安机关;房屋拆除后,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变更地名,应当自颁布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关门楼牌的更换工作。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根据省有关规定收取门楼牌工本费,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管理及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在用房屋、居民小区、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路、街、巷名称变更或者道路延伸等非个人原因需要更换门楼牌的,所需工本费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移动门楼牌。损坏门楼牌的,应当负责赔偿;擅自变更、移动、毁坏或者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