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5:55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农业(农机)局(总站)、质监局、交警支队: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六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管理,规范产品的开发,制止非法生产和销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该行业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多功能拖拉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多功能拖拉机是指配套动力为气缸数量不大于3、排量不大于2.6L、功率不大于27kW的柴油机;外廓尺寸:长≤5m、宽≤1.85m、高≤2.2m;最高设计速度不大于40km/h;额定装载质量不大于1000kg;整机采用铰接式或整体式结构,具有运输和不少于两种农业作业功能,配上农业工作部件后可进行农业作业,不配农业工作部件时可在农村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的农业机械。其中农业作业功能包括犁耕、旋耕、排灌、碾米、脱粒、饲料粉碎、饲料混合等。多功能拖拉机按拖拉机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一致性监督。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拖拉机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多功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核发证、审验,并在工作中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负责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田间和场院,对行驶和作业的多功能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多功能拖拉机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田间和场院上发生事故,属于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多功能拖拉机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的多功能拖拉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的多功能拖拉机进行监督,根据省经贸委确认的生产资格,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查处非法拼装窝点,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多功能拖拉机载人。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多功能拖拉机发放客运牌证。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多功能拖拉机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有关安全、环保性能的规定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多功能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条件,产品应通过定型检验。

  第七条 定型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对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检验报告及企业生产条件按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发文确认,确认文由省经贸委印送各有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确认文的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公布牌证管理目录。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应依据管理目录及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多功能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的,不予注册登记和检验。

  第十条 企业因资产重组、迁址或与其他企业联营异地建厂生产多功能拖拉机,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评审合格者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不得用废旧零部件装配多功能拖拉机,否则按非法拼装车辆行为,由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经贸委和省工商管理局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组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公布并告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的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企业情况及时通知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停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变卖或套用合格证、非法拼装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多功能拖拉机实行生产情况统计月报制度,各生产企业每月应将生产统计报表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 多功能拖拉机使用期限达到六年时实行强制报废,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等登记业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多功能拖拉机的回收管理参照《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评审是指由省经贸委作为评审组织单位聘请专家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多功能拖拉机产品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代表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对被评审的多功能拖拉机产品及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结论。结论必须经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单数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结构和性能是否达到了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统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指导生产;

  (三)生产条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等)能否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

  (四)产品的安全性、创造性、先进性;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骨干);

  (二)熟悉多功能拖拉机设计、制造、标准、工艺和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能保守被评审产品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

  (一)与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直接参与该项产品研制的;

  (三)曾在评审以及其他与评审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申请进行产品评审的生产企业,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产品评审,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评审大纲;

  (二)产品研制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试制情况、工艺技术、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企业标准;

  (四)检测(检验)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全套设计图纸及工艺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多功能拖拉机须经取得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我省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机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定型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对检测项目的完整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第二十四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能满足生产要求、工艺流程布置合理的正规生产厂房、仓库和产品存放场地,厂房面积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负责产品开发、产品工艺、工装设计、质量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电焊、电工、试车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生产及工艺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连续式整机装配线及固定的装配工位;

  2.有固定的部件分装场地;

  3.车间内有固定的待装配件存放场地;

  4.有定量油料及水加注设备。

  (二)冲压、焊(铆)接设备及模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能满足自制件生产的冲压设备;

  2.有组焊(铆)件定位夹具和车架焊(铆)接设备;

  3.对于薄板焊接,有相应的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焊接设备。

  (三)油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驾驶室、车箱等钣金件的油漆前处理设施;

  2.有符合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喷漆间。

  采用配套或外协的生产企业,其协作企业应当具备上述(二)(三)项所要求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外协,外购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协、外购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可靠的质量体系;

  (二)配套的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前桥、后桥、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钢圈等有关影响多功能拖拉机安全性能的主要零部件及总成,采用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三)外协生产的零部件,应当有协议书和供货发票;

  (四)有重要外协、外购件使用质量反馈信息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产品图样(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完整、正确、统一,且标记完整;

  (三)自制零部件应有确定的加工工艺,各种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应能指导产品的生产;

  (四)有整机装配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五)有产品设计、生产、检测所需的相关标准资料;

  (六)多功能拖拉机的随机文件应包括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维修卡和随车备件清单;

  (七)产品企业标准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质量管理要求:

  (一)企业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和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二)有主要领导人直接负责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能满足生产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各相关部门制定了明确的质量职责,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四)有质量工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检验及检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自制件的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及其检验记录;

  (二)有外协、外购件的入厂检验规范和检验记录;

  (三)有整机出厂的检验规范和检验记录;

  (四)有自制件、外协、外购件检验所需的常用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

  (五)具有包括制动、车速、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测等功能的整机检测设备和能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试验检测手段;

  (六)有装配质量检查地沟,试车跑道和坡度为20%的驻车坡道。

  第三十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对用户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用户“三包”服务制度;

  (二)具备能满足农机“三包”服务要求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三包”服务专职人员;

  (四)有用户来信、来电、来访的处理记录及质量反馈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多功能拖拉机属不鼓励发展的产品,国家对多功能拖拉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8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和《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二、补充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除按财债字〔1999〕225号文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验资报告(验资时间须在1999年9月30日以后);
(二)上一年度末投资者开户数量;
(三)上一年度末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
(四)上一年度末客户持有的股票和基金市值;
(五)近三年股票、基金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六)近三年国债代理交易情况统计;
(七)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代码;
(八)上一年度末从业人员数量;
(九)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证明;
(十)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清理清退的说明。
三、申请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并对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初审。
(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的核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申请对象
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五、申请材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材料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截至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
(二)申请转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认真填写附表内容。
1.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华西证券部
2.河北财达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部
3.河北财达证券公司青园街证券部
4.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涿州证券部
5.河北财达证券公司沧州证券部
6.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外环路证券部
7.唐山市国债交易中心卫国路证券部
8.秦皇岛市国债服务中山海关证券部
9.秦皇岛市国债服务部北戴河证券部
10.河北省廊坊市康庄证券部
11.山东临沂市国债服务部
12.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
13.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兴安盟国债营业部
1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西藏路营业部
1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九江路营业部
1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临平路营业部
1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芷江西路营业部
1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
1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高安路营业部
2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襄阳北路营业部
2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桥营业部
2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茸城营业部
2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堡镇营业部
2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崇明营业部
2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虹口营业部
2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黄浦营业部
2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上海嘉定营业部
2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
2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徐汇营业部
3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普陀营业部
3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市营业部
3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卢湾营业部
33.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杨浦营业部
34.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长宁营业部
35.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静安营业部
36.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宝山营业部
37.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闵行营业部
38.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莘庄营业部
39.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南汇营业部
40.上海财政证券公司松江营业部
41.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金山营业部
42.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青浦营业部
43.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丹凤街营业部
44.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瑞金路营业部
45.江苏金信证券公司洪武北路营业部
46.江苏金信证券公司珠江路营业部
47.常州财政证券公司
48.徐州财政证券公司
49.常熟财政证券公司
50.张家港市财政证券公司
51.苏州市国债服务部
52.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松木场营业部
53.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
54.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杭州光复路营业部
55.浙江财政证券公司富阳营业部
56.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余杭营业部
57.浙江省淳安县国债服务部
58.浙江省兰溪市国债服务部
59.浙江省江山市国债服务部
60.浙江省常山县国债服务部
61.浙江省温州市国债服务部
62.浙江省平阳县国债服务部
63.浙江省台州市国债服务部
64.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国债服务部
65.浙江省玉环县国债服务部
66.浙江省嘉兴市国债服务部
67.浙江省海宁市国债服务部
68.浙江省平湖市国债服务部
69.安徽省财政券公司证券部
70.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证券部
71.安徽省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
72.安徽省蚌埠市国债服务部
73.安徽省巢湖地区国债服务部
74.安徽省黄山市国债服务部
75.安徽省淮南市国债服务部
76.安徽省安庆财政证券公司
77.安徽省亳州市国债服务部
78.安徽省淮北市国债服务部
79.安徽省宣州市国债服务部
80.安徽省六安地区国债服务部
81.安徽省阜阳市国债服务部
82.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债服务部
83.安徽省芜湖市国债服务部
84.江西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85.江西宜春地区国债服务部
86.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崇山路营业部
87.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南京街营业部
88.辽宁东方证券公司联合路营业部
89.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十三纬路营业部
90.辽宁东方证券公司大南街营业部
91.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中山广场营业部
92.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北站路营业部
93.沈阳财政证券公司西顺城路营业部
94.沈阳财政证券公司泉园路营业部
95.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南七中路营业部
96.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黄海路营业部
97.沈阳财政证券公司风雨坛街营业部
98.沈阳财政证券公司宁山中路营业部
99.大连财政证券公司武汉街营业部
100.大连财政证券公司甘井子营业部
101.大连财政证券公司上海隆昌路营业部
102.大连普兰店市国债服务部
103.大连旅顺口区国债服务部
104.大连中山区国债服务部
105.大连沙河口区国债服务部
106.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股票交易部
107.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解放大路营业部
108.长春财政证券公司清明营业部
109.长春财政证券公司西安大路营业部
110.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上海万航渡路营业部
111.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石头道街营业部
112.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买卖街营业部
113.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宽城街营业部
114.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一营业部
115.辽阳财政证券公司中华大街第二营业部
116.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民主路营业部
117.辽阳财政证券公司新运营业部
118.辽阳财政证券公司宏伟区营业部
119.抚顺财政证券公司
120.本溪财政证券公司
121.营口财政证券公司
122.盘锦财政证券公司
123.锦州财政证券公司
124.铁岭财政证券公司
125.阜新财政证券公司
126.鞍山财政证券公司
127.大边庄河国债服务部
128.黑龙江黑河国债服务部
129.黑龙江财政证券公司
130.海口财政证券公司
131.深圳市深财证券业务部
132.财盛证券成都上翔街营业部
133.财盛证券成都大安街营业部
134.财盛证券成都建设路营业部
135.财盛证券成都体育路营业部
136.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政二街营业部
137.河南财政证券公司红专路营业部
138.河南省安阳市财政证券公司
139.河南省焦作市财政证券公司
140.河南省鹤壁市财政证券公司
141.河南省许昌市国债服务部
142.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国债服务部
143.河南省孟州市国债服务部
144.河南省辉县市国债服务部
14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临华业务部
14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寿营业部
147.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中新营业部
148.四川川财证券公司武候营业部
149.四川川财证券公司射洪营业部
150.四川川财证券公司五通桥营业部
151.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国债服务部
152.四川省犍为县国债服务部
153.昆明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
154.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南四府街营业部
155.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东大街营业部
156.陕西开源证券公司四五路营业部
157.陕西开源证券公司鼓楼营业部
158.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债服务中心
159.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国债服务部
160.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国债服务部
16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债服务部
16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国债服务部
16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国债服务部
164.青海省西宁财政证券交易所
165.甘肃省财政厅国债服务部
166.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国债服务部
16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国债服务部
168.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国债服务部
169.甘肃省天水市国债服务部
170.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债服务部
171.甘肃省酒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2.甘肃省平凉地区国债服务部
173.甘肃省武威地区国债服务部
174.甘肃省兰州市国债服务部
175.甘肃省庆阳地区国债服务部
176.甘肃省陇南地区国债服务部
177.辽宁省丹东财政证券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