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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2:02:19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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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6〕7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据此研究制定其他级别中医医院及各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的特色评价细则。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附件:

1.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2.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试行)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加强以坚持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的进步,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卫生、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指南。
一、管理
(一)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一支懂得科学管理、具有中医药知识、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各级管理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培养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积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加强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
(三)充分、合理应用中医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临床科室和专病门诊(病房),开展中医重点临床科室建设。
(四)确定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的科研方向。重点学科、专科的研究方向稳定,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五)加强中医药科学知识宣传,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服务。
二、临床科室
(一)制定并实施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二)医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所有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提高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和参与治疗率,不断提高临床疗效。
三、重点专科
(一)达到临床科室的基本要求,并成为本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示范科室。
(二)医师队伍结构合理。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研究,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中药医院制剂。
(五)学术水平在本区域领先,工作效率高于本院其他同类科室。
四、急诊
(一)制定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定期对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
(二)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并在急诊急救中积极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
(三)医师队伍结构合理,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专业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
五、药事
(一)药学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要求。
(二)加强中药尤其是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严格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或炮制经验。
(三)积极开展中药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六、护理
(一)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满足岗位需要,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附件2
中医医院(三级)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试行)

一、管理(3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发展规划(10分) 1.依据科学发展观,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2.在规划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3.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目标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查阅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无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规划中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未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不得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不明确,扣8分;规划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目标明确但缺乏具体措施,扣6分。 10
(二)工作计划(10分) 1.依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计划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3.配套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实施方案。 查阅医院近三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无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不得分;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具体内容,但与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不够,或实施方案不具体,扣5分。 10
(三)领导水平(20分) 1.医院领导熟悉中医药法律法规及中医药政策。 现场考核4人。考核主要内容:中医药专门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医药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中医药政策,医药卫生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中的中医药政策。 每1人不熟悉,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领导水平(20分) 2.分管医疗、教育、科研的院领导应具备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 现场考核3人。 每1人不了解中医医院管理基本知识,扣2分。 5
3.医院主要职能部门(医务、护理、科研、教育、人事)负责人应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制度措施并具有组织落实的能力。 现场考核3人并查阅主要职能部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 每1人不了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知识及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扣1分;每1个部门上述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扣2分。 10
(四)人员配置(50分) 1.临床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临床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检查5个临床科室,每1个科室的人员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2.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具备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药师。 查阅药学部(药剂科)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
3.护理部主任应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接受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护理部主任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扣2分;未接受至少100学时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扣3分。 5
4.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室学术带头人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单和抽查3个相关科室学术带头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设立学术带头人,不得分;每1个科室未设立学术带头人,扣2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6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人员配置(50分) 5.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省级中医药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委员。重点专科(专病)应确定学术继承人,学术继承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为高年资主治医师。 查阅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带头人,扣1分;学术带头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重点专科(专病)每1个科室未确定学术继承人,扣1分;学术继承人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6.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达到60%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于60%,扣1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5分);临床科室主任和副主任中,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护理人员中系统接受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2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五)继续教育(30分) 1.加强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西医人员进院三年内应接受至少100学时的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 查阅医院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计划及抽查10名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20名临床西医人员(医师、护士各10名)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未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扣10分;未实施西医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扣10分;抽查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1分;抽查的西医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每1人不合格,扣0.5分。 15
2.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落实专项经费和配套措施;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完善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及上年度财务预算与支付凭证。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专项经费支出,扣5分;无配套措施,扣5分;未确定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扣10分;无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扣3分。 15
(六)科室管理(30分) 1.设置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 查阅医院科室设置名录并抽查门诊日报表。 每少1个,扣1分。 5
2.重点建设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科(专病)不少于3个。 查阅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名单文件。 没有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不得分;确定重点建设的中医临床专科(专病)每少1个,扣2分。 5
3.开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专病)门诊不少于30个。 查阅门诊公示牌及门诊日志等相关资料。 低于30个,扣2分;每少1个,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六续)科室管理(30分) 4.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应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 查阅上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及考核记录。 无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评估指标,不得分;每1个科室指标未落实,扣2分。 10
(七)科研管理(30分) 1.医院在科研规划或年度计划中确定的研究方向应与中医临床密切结合。 查阅近三年医院的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 无规划或计划,不得分;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研究方向与临床结合不密切,扣8分。 10
2.医院中医药课题占研究课题总数比例≥80%。 查阅近三年科研课题目录等相关资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10
3.重点学科、专科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课题应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查阅近三年重点学科、专科的课题研究目录。 研究方向不稳定,扣5分;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结合不密切,扣5分。 10
(八)教学管理(10分) 承担中医药专业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重视学生中医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 查阅上年度教学资料。现场考核5名学生(考核内容: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九)文化建设(10分) 1.大力宣传和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 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考察。 未开展,不得分。 4
2.医院环境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现场考察。 未体现,不得分。 3
3.开展中医食疗服务。 查阅病历资料并现场考察。 未开展食疗服务,不得分。 3
(十)综合指标(100分) 1.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6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清单。 低于60项,扣10分;每少1项,再扣1分。 20
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按摩科、理疗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低于1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十续)综合指标(100分) 3.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6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4.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处方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3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5
5.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50% 。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5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6.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15%。 查阅上年度财务报表。 低于15%,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7.常年应用的中药医院制剂品种≥40种。 查阅上年度中药医院制剂入出库单。 低于40种,扣5分;每减少1个品种,再扣1分。 20

二、临床科室(200分)
说明:
1.对每家医院的4个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进行评价考核,每个科室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临床科室的实际得分。
2.该项评价的科室中不含重点专科,4个科室由医院推荐2个、评价组随机抽2个。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40分) 1.制定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2分。 10
2.规范应用本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指本科收治的前三位病种或科室确定的重点病种,下同)的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规范(40分) 3.定期对本科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3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2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2分。 10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评估,不得分;有分析、总结,但无改进措施,扣5分。 10
(二)人员素质(30分) 1.医师熟练掌握本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如针灸技术应用等)。 现场考核3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3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4分 10
(三)诊疗水平(130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双重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0.5分(最多扣10分)。 20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130分)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6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 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低于60%,扣10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5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20分)。 45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1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1分。) 2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20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3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三、重点专科(240分)
说明:
1. 对每家医院的3个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进行评价考核,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重点专科的实际得分。
2. 各医院被评价考核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规范(25分) 1.制定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不得分;诊疗常规低于5个,每少1个扣1分。 5
2.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每1份病历不合格,扣0.5分。 10
3.定期对本专科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5个诊疗常规的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4.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 查阅上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资料。 未对主要病种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不得分;未制定完善与提高措施,扣3分。 5
(二)人员素质(45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 查阅科室人员名单及执业证书。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2.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的培养。学术继承人应当认真学习钻研中医经典著作,总结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熟悉本专业学术前沿动态,对本专业主要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 综合考核。 未开展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学术继承人不熟悉本专业中医经典著作及学术前沿动态,扣3分;对本专业主要病种不具有较高的中医药诊疗水平,扣4分。 10
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100首中药方剂(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现场考核5名医师或集中笔试。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人员素质(45分) 5.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现场考核5名医师。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三)诊疗水平(95分) 1.中西医双重诊断准确,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水平,辨证论治优良率[注]≥90%。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实施双重诊断或诊断不准确,每1份病历扣0.5分(最多扣10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低于90%,扣5分;每低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5分)。 35
2.上级医师在查房中体现对下级医师中医诊治的指导作用。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1份病历扣1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1份病历扣1分。 15
3.非手术病例针对主病主证使用中医药治疗,主要病种中医治疗率≥70%。 抽查近一年5个主要病种非手术病历30份(每个病种6份)。 低于70%,扣5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20
4.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 抽查近一年手术病历20份。 围手术期应配合使用中医药而未使用的,每1份病历扣0.5分。(非手术科室加查近一年主要病种病历20份,对主病主证未使用中医药治疗,每1份病历扣0.5分。) 10
5.辨证使用中成药。 抽查近一年病历30份。 未辨证使用或不符合证候诊断,每1处扣1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诊疗水平(95分) 6.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历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1例扣1分。 5
(四)特色与优势(75分) 1.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规划与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无规划、工作计划或在规划与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得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措施不具体或落实不到位,扣8分。 10
2.确定的重点病种应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查阅近3年的资料。 无确定的重点病种或重点病种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不得分。 5
3.开设中医专病门诊≥3个,床位数≥30张。 查阅有关资料。 无专病门诊,扣5分;专病门诊每少1个,扣3分;床位数低于30张,扣2分;每少1张,再扣0.5分。 10
4.开展本科独特的中医诊疗方法≥3种。 查阅病历等相关资料。 每少1种,扣3分。 5
5.本专科中药医院制剂≥2种,并正确使用。 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 无专科中药医院制剂,不得分;每少1种,扣3分;1种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扣3分。 5
6.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并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 查阅相关资料或档案。 未总结整理专科文献、经验及理论或未研究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不得分;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研究不够,扣3分。 5
7.有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治疗率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3分。 5
8.有保证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的经费投入与设备配置。 查阅财务报表、科室有关资料。 无经费、设备投入,不得分;经费投入不够或设备配置不合理,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四续)特色与优势(75分) 9.每个医师担负的门诊人次、出院人数、住院床日及床位使用率等指标至少3项优于本院同类科室平均水平。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每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扣4分。 10
10.区域外患者比例≥2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低于2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0.5分。 5
11.接受院外会诊,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每年接受进修生≥2名。 查阅相关资料及上年度医院进修人员名单。 未接受院外会诊,扣3分;未指导其他医院开展本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扣3分;无进修生,扣5分;每少1人,扣3分(最多扣5分)。 10
注:
1.中医辨证论治水平,以辨证论治优良率为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病因
病机分析透彻、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完整统一。
2.考核方法为综合评价。

四、急诊(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诊疗常规(20分) 1.急诊科主要病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健全。 查阅诊疗常规。 无诊疗常规或诊疗常规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每少1个,扣2分。 5
2.定期对中医药参与急诊治疗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 查阅分析、总结、评估材料及诊疗常规的修订资料。 未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每1个扣1分;未优化诊疗方案、修订诊疗常规,每1个扣1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续)诊疗常规(20分) 3.有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提高中医药在急诊急救中的应用水平的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但未落实,扣5分。 10
(二)服务水平(30分) 1.能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急诊服务。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排班表及现场抽查。 每少1科,扣2分。 5
2.急诊中应用的中医诊疗技术≥5项。 现场检查。 低于5项,扣2分;每少1项,再扣2分。 10
3.积极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参与急诊抢救。急诊病人中医参与治疗率≥80%,中医治疗率≥30%。 查阅前一个月急诊处方及留观病历。 中医参与治疗率低于8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中医治疗率低于3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最多扣10分)。 15
(三)人员素质(50分)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50%。 查阅上年度急诊科人员名单与执业证书。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低于50%,扣2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5
2.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能指导下级医师应用中医药参与急诊诊疗。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主任查房中无中医内容,每1份病历扣1分。 5
3.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应有中医药内容。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病历5份。 疑难病例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合并症、急危重症的处理意见无中医药内容,每1份扣2分。 10
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本科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 抽查3名医生。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2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三续)人员素质(50分) 5.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急诊常用中医技术。 抽查3名医生,考核5项技术。 每1项不正确,扣1分。 5
6.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够掌握急诊常用中药方剂60首(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 抽查3名医生,每人考3首方剂。 每1首不正确,扣1分。 10
7.中医治疗的病例,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90%。 抽查近一年急诊留观中以中医为主进行诊治的病历10份。 每1份辨证不准确或理法方药不一致,扣1分;中医证候诊断准确率低于90%,扣3分;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再扣1分。 10

五、药事(10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0分) 1.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饮片鉴别经验。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2.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3.煎药室由中药师负责。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4.中药煎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现场考核。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5.中药制剂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质量管理(60分) 1.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符合国家规定。 查阅制度,检查中药入库清单。 无制度或进货渠道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 10
2.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 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记录不完整,扣3分。 5
3.中药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 查阅药品储存管理制度及现场检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3分。 5
4.饮片调剂的基础设施条件能满足工作需要。 现场检查。 基础设施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得分。 5
5.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处方并现场考核。 无饮片调剂制度,扣5分;抽查一日的中药饮片处方,1张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扣0.5分(最多扣5分);抽查调剂后的中药饮片20剂,重量误差1剂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最多扣5分)。 10
6.加强中药饮片煎煮质量控制。按要求浸泡、先煎、后下、单煎、包煎、烊化等,煎煮完的饮片无硬心、生心。 现场检查。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7.加强中药医院制剂的质量控制与监测。 医院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医院制剂室的许可文件及2个院内制剂品种的配制质控记录;医院未建立制剂室的,查阅委托配制协议书及受委托方的资质文件。 每1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10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质量管理(60分) 8.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 现场考核并查阅有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扣2分。 5
(三)临床药学(20分) 1.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建立中药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药遴选、安全性监测,不得分;未建立中药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扣5分。 10
2.建立临床药师查房制度,对中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无临床药师查房制度,扣5分;未进行中药使用情况分析并向临床反馈,扣5分。 10

六、护理(60分)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一)人员素质(25分) 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抽查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基本操作。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3.护士了解中医药基本知识,满足健康宣教的需要。 抽查临床科室5名护士。 每1人不了解,扣1分。 5
4.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现场检查临床科室,询问病人并抽查5名护士。 每1人不合格,扣1分。 5
5.急诊科护士能够掌握中医急症护理知识和技能。 抽查从事急诊护理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5名。 每1人掌握不全面,扣1分。 5
(二)特色护理(35分) 1.有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并加以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组织实施《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计划,不得分;有计划无落实记录,扣3分。 5
项目 主要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二续)特色护理(35分) 2.每个病区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少于两种,书写辨证施护病历每年不少于15份。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未确定辨证施护病种,不得分;年辨证施护病历每少1份,扣2分。 10
3.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体现辨证施护,并有记录。 抽查5份运行病历,查阅护理记录。 未采取中医护理措施,每1份病历扣1分;采取中医护理措施但未体现辨证施护,每1份病历扣1分。 5
4.积极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 现场检查5个病区并查阅资料。 每1个病区未开展,扣2分 10
5.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特色护理进行评价,不得分;有评价但未制定改进措施,扣3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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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犯传统上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所谓的具体危险是在外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被观察到的一种事实状态,在此状态中有对象陷在其危险效力范围内,而与实害发生有密接可能性。换言之,具体危险概念的重点在于,必须是个案内的行为确实已制造出一个法益客体陷于险境,情况危急的状况,所以说,在个案中究竟有没有具体危险状态出现乃犯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法官应依据一般因果性法则即一般生活经验来检验某个个案中的事实状态,采事后判断的方式,审查事实上对于条文欲保护的法益客体是否存在着实害发生的密切可能性。这也是我国的刑法文献所强调的,具体危险犯必须产生一个具体的危险结果,而法官在个案中必须一一去认定是否己有危险结果发生。抽象危险犯系指,依据一般日常生活之重复经验得到的惯例知识,呈现出某一类型的行为方式对于法益的侵害有“危险性”或者说“风险性”。抽象危险犯就是立法者经过一定数量的事例观察,将经验上具有“损害危险性”的行为抽离出特征,以之作为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抽象危险犯的重点在于“法益受侵害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即使完成了构成要件所描绘出来的特定行为方式,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言,其侵害的发生仍不确定且不明显。而这样的“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之所以会引起刑法的重视,是因为该行为对法益侵害具有独特的危险性。正如骆克信教授指出,“抽象危险犯是一个行为的独特的危险性,被当作刑罚制裁的原因,行为的可罚性,与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无关。” 对于这一分类有无实质意义理论上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持否定论的学者如许玉秀教授,她从其它角度指出“看不出来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举证法则上可能受到什么差别待遇”,又谓“其实从所谓抽象具体危险犯这种概念的提出,可以看出没有办法将危险毫无困难的区分为抽象或具体,而事实上这种区分也没有实益”。 史卫忠博士也认为“抽象危险犯为多余之物,又给司法擅断提供了可乘之机。” 德国学者,认为抽象危险犯在概念上与举动犯是一样,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应当予以放弃。 

  我个人认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的界线虽然不明显但是从立法上来看的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危险行为模式,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虽然同属于危险犯的范畴,但二者无论是从特征上,还是对“危险”含义以及存在形态上均有所不同。首先,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是理所应当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抽象危险犯的规范特征是,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该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的根据。因此,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体危险犯中的危险,其次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最后,具体危险犯,在个案上已经引起刑法所保护客体的危险,故具体危险犯是广义的结果犯,此为欧陆刑法理论通说所共认。而抽象危险犯,是单纯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因为他的行为具有典型的危险性,故有人认为是行为犯之一种。因此,二种犯罪类型的理论基础是完全不同的,应该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及处罚的基础。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放火罪和醉酒驾驶,放火是危险犯,醉酒驾驶也是在刑法中讨论很热烈的能不能入罪的一个危险行为,一但入罪只能是危险犯,但是二者的危险存在着不可掩饰的不同,放火的危险是很现实的危险,因为放火行为我们可以预测到大约有多少财产将受到损失而醉酒驾驶就不同了,虽然是醉酒驾驶,不一定就会发生危害后果,甚至即使会发生危害后果,在没有发生以前我们也很难预料到危害后果有多严重,总之,其危险性具有不可估量性,只能是说这一行为是危险行为,可能或很可能会给公共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分类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很多学者对具体危险犯问题的判断、认识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对于抽象危险犯的一些问题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抽象危险犯虽然是近来刑法理论的大热门,但相比于长久以来对实害犯及具体危险犯的研究,抽象危险犯的研究显得微不足道。尤其,在面临风险社会冲击的变革时代,刑法常常面临诸如环境、食品、医疗、金融、交通或者是生物科技等领域突发灾害的反复冲击,但是基本理论面欠缺,常常反而是造成刑法对此鞭长莫及或是不相凿枘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这里对抽象危险犯问题进行更加详细的论述,试图从抽象危险犯处罚的依据和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更深入的认识。

  关于抽象危险犯处罚的基础及其正当性的讨论,其文章虽已为数不少,但由于抽象危险犯以“拟制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可罚性依据,而传统刑法责任主义认为,刑罚适用的前提是一个行为对特定的法益有危险或造成侵害。抽象危险犯似乎没有法益侵害与法益危险,因此依照传统刑法,处罚抽象危险行为与责任主义刑法的原则不兼容.因此对于抽象危险犯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实践中立法、司法的可行性,是一个重要而有研究价值的问题。

  在欧陆法系中,危险犯的立法向来被认为是一种处罚早期化的情形之一。在具体危险犯的场合,刑法之防卫线向前移置,在侵害结果出现前即给予处罚,是考虑该行为对法益侵害之危险性相当高,如不予以处罚,恐将造成更大损害,因而在实害尚未发生前即给予截堵处罚,并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人民之生命及财产等法益将因而受到更周全的保障。而在抽象危险犯的场合,甚至在真正的危险状态尚未切实存在的情况下,刑法即以正犯之既遂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提前对其施以刑事处罚措施。因而,较之具体危险犯而言,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设置中,刑法的触角又继续向前延伸,其保护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因而抽象危险犯更应当被视为处罚早期化思想的典型体现。

  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基础是基于风险社会风险控制理论的提出,这一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贝克首先系统全面的提出的,在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之后,迅速引起西方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各国学者纷纷在贝克的理论基础之上对风险社会进行了系统而细致的研究。

  抽象危险性理论是德国的通说,建立在抽象危险的拟制性基础之上。如雅科布斯认为,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是因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带有特定结果的行为含有超离个案的一般危险性。 耶赛克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的前阶,其处罚理由从其行为对于特定法益的一般危险性即已表现出来。危险结果的发生,并不属于构成要件,因为有关的行为足以典型的惹起危险。基于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和处罚理由,很多学者对之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最典型的就是抽象危险犯遭到了责任主义原则的强有力的质疑。如德国学者考夫曼指出,罪责原则的意义在于,必须要有对具体个别的法益的侵害或危险的具体故意或过失方能认为有责任。而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为拟制的危险,并非为具体个别的法益的危险或者说拒绝对具体个别法益的危险进行判断,更缺乏对该法益危险的具体故意或过失。所以很难说符合责任主义或罪责原则。 除此之外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来看,抽象危险犯也受到了激烈的批评。日本刑法界有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以危险拟制为基础的抽象危险犯欠缺与保护法益具体相关联的行为,对这种欠缺“行为”的处罚其处罚根据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正义的。虽然有这些质疑,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以及人们利益保护的需要,抽象危险犯还是具有其不可磨灭的生命力。其存在符合刑法的预防功能也是风险社会的复杂性条件下自我决定能力的有限性也有待于国家通过对某些行为抽象危险犯类型化以充分履行国家保护人民的职责。对此我国台湾学者王皇玉博士指出,首先,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是一种对于法益的提前而周延的保护,也可以说是对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措施。如果刑法的犯罪处罚结构坚守在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的范围内,对于刑法的保护而言,无疑呈现出不力与迟延之态。其次,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对法益实现条件的确保。因为法益保护并非对于孤立或静止状态的个人利益加以保护,还应该进而考虑到保护人们得以理性支配与运用这些个人利益的机会、条件与制度。没有实现机会与条件的利益只是虚假的利益,同样,没有制度性保障的利益也不可能持久而真实的存在。但是,对于那些作为法益得以实现与发展的机会、条件与制度,不能认为其理所当然地存在,而应该通过一些前瞻性的法律措施,使其能够得到保护和维持。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保证果树品种和苗木质量纯正优良,促进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子苗木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是指用于苹果、梨、猕猴桃、枣、葡萄、桃、李、杏、柑橘、樱桃、柿子、石榴、枇杷等果树生产的砧木种子、苗木、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



  核桃、板栗等干果果树种子苗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果树种子苗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鼓励选育、生产、经营、使用优良种子苗木;鼓励与国外进行种质资源交换或果树新品种引进。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陕西省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果树品种的审定工作。对其他果树品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主要果树是指苹果、梨、猕猴桃树。



  第六条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苗生产地点;



  (二)具有与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种子苗木繁育土地面积应达到50亩以上;



  (四)具有与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生产、检验设备;



  (五)具有种子苗木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应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地检疫情况和培育条件的报告、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以及生产设施、检验设备证明;



  (三)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授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四)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达到3千万元以上的或从事果树种子苗木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果树种子苗木可以互相串换使用,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80万元以上,经营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的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具有必要的种苗质量检验、保存设施和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进货验货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检验和保存设施证明;



  (三)果树种子苗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或经营场所、检验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四条 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2条、第31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在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果树种子苗木的生产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



  果树种子苗木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果树种子苗木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果树苗木出圃后应当摘叶、整枝、修根、打捆、蒲包。不能整理、包装的除外。



  第二十条 销售的果树种子苗木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苗木树种、品种名称、质量指标、出圃日期、数量、生产商名称、产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检疫证明编号、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编号,是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的,还应当标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编号,是进口种子苗木的,还应当标注进口审批文号,是转基因种子苗木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标注。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苗木相符。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



  下列果树种子苗木视为假种子苗木:



  (一)以非果树种子苗木冒充果树种子苗木或者以此品种果树种子苗木冒充他品种果树种子苗木的;



  (二)果树种子苗木树种、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三)未经脱毒处理的接穗冒充脱毒接穗的。



  下列果树种子苗木为劣质种子苗木:



  (一)质量低于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苗木使用的;



  (四)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从疫区购进果树种子苗木。



  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果树种子苗木生产地从事病虫害接种实验。



  第二十三条 果树种子苗木使用者因种子苗木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苗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子苗木价款、相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苗木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果树种子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给予吊销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由发证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果树种子苗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果树种子苗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陕西省果树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