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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09:30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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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关于《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

 

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水利(水保)厅(局)、局委:

  现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目前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进入决战阶段,6省区共青团和林业、水利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加投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地打好“攻坚战”,确保工程1990年如期竣工,向党和人民交一份绿化黄河、绿化祖国的合格答卷。

 

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六次协调会议纪要

  1989年9月8日至11日在山东召开了第六次青年黄河防护林协调会。

  会议交流了情况,参观了现场,在认真总结前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如何决战一年,夺取工程全胜的有关问题,部署了工程收尾阶段的工作任务。

  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国务委员陈俊生致信大会,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殷切希望。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和水利部有关领导同志到会并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6年来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团林水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和组织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在3000多公里的广阔战线上植树种草,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果。到目前为止,工程范围内已成片造林440万亩,建设农田林网1800万亩,林粮间作200多万亩,种草近100万亩,完成了规划任务的90%。整个工程建设中,实行乔灌草结合,义务植树和承包造林结合,植树和育人结合,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目前,沿黄两岸已初步筑起一道绿色屏障,投身工程建设的广大青少年正在实践中陶冶情操,健康成长。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实践,不仅改变了沿黄地区的面貌,而且为动员亿万青少年绿化“三北”地区、绿化长江、绿化沿海、绿化祖国大地提供了新鲜经验。

 

(二)

  会议强调,目前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已经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整个工程虽然所剩任务不多,但是工作量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更加广泛地把青少年和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决战,确保工程按规划到1990年胜利竣工。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工程收尾。6省区要继续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省、地、县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决战要作出切实部署,指挥部领导同志要分工负责,深入施工一线,进行现场办公和指导。要确保工程投资,千方百计争取建设资金。要实行分类指导,工程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的省、地、县在抓工程收尾的同时,应侧重做好补栽补种工作;工程尚有较大任务的省、地、县要把重点放在啃“骨头”上,集中领导、队伍、时间和资金,打好“歼灭战”。各地对未施工地段要进行一次踏查,进一步完善规划,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多栽树,多种草。

  二、切实加强管护。随着工程主要任务的完成,全面的长期的管护工作已经突出出来。抓好管护,最重要的是抓住三条:一是依法护林。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落实林权归属,教育广大青少年爱林护林。要增强人们的以法兴林的观念,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把爱林护林列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二是建立专业护林队伍。应根据管护面积大小,确定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落实责任,任务到人。同时要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三是要把工程管护和经济开发结合起来,以管护带开发,用开发促管护,努力提高工程的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省区要在工程基本竣工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省区要验收到县,县要验收到村。省区级检查验收工作应于明年上半年结束,并写出书面报告。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将于明年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省区工程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验收要以工程规划为依据,在林业、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要“严”字当头,坚持标准,并实事求是作出评价,既肯定成果,又指出问题。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没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措施,促其达到标准。

  四、搞好总结表彰。建设黄河防护林工程是沿黄广大青少年绿化祖国的一个壮举,它不仅改善了沿黄地区的自然面貌,而且使青少年受到了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6省区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工程育人的功能。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并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为了真实记录青少年建设者创造的辉煌业绩,教育和勉励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为绿化祖国而奋斗,团中央、林业部、水利部决定建造青年黄河防护林纪念碑,并于明年第四季度在北京召开工程竣工总结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

  会议指出,搞好沿黄水土保持,大力植树种草,从根本上治理黄河,任重道远。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只是为绿化治理黄河迈开了第一步。团林水三家不仅要一如既往,扎扎实实地做好现有工程的收尾工作,而且要面向未来,不断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和林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巩固和发展工程建设成果的步骤和措施。具体做法应从实际出发,可以在现有工程内进一步抓提高绿化标准和质量,抓工程所属地、县的经济开发,也可以在完成现有工程任务后。着手规划第二期工程,逐步扩大沿黄地区绿化面积,增加植被覆盖率。无论采取哪种做法,都应着眼于巩固和发展现有工程成果,着眼于绿化和治理黄河,着眼于培养“四有”新人,着眼于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检查验收方案

  根据团中央、林业部、原水利电力部1984中青联字(08)号文件精神,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1990年基本竣工后,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现就全国检查验收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验收指导思想

  对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进行一次全国级的检查验收,旨在全面落实工程规划,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党的林业政策,坚持工程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促使工程取得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检查验收时间

  全国级检查验收拟于明年上半年结束。

  三、检查验收方法

  分片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省(区)重点抽查2—3个县。

  四、检查验收标准

  主要看:(1)规划是否落实,规划造林种草面积是否完成百分之九十以上;(2)林权归属是否落实,按照“谁造谁有、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精神,林权是否逐一落实到了国家、集体或个人;(3)管护工作是否落实,是否认真贯彻了《森林法》,地方护林法规和乡规民约是否健全,专职护林队伍是否形成,苗林保存率是否达到所在省级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验收人员

  拟请林业部牵头,团中央、水利部分别抽2—3人,6省区分别选派2—3人,组成若干检查验收小组。

  六、检查验收几点要求

  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保证不走过场,参加检查验收的同志要做到(1)依据规划,坚持标准,不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2)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既肯定成绩,又指了存在的问题,并切实研究解决办法;(3)作风深入,生活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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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2]111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 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机型划分

(起飞全重)
农林牧渔

作业
工业作业
社会事业

作业
应急救援

作业

石油服务
电力作业
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固定翼

2吨以下
2100
---
---
300
300
2800

2(含)-5.5吨
3800
300
---
400
400
5200

5.5(含)-8吨
6800
500
---
1500
600
19000

8吨及以上
---
---
---
---
---
70000

旋翼

2吨以下
1400
300
300
300
300
6000

2(含)-4吨
4400
400
400
1200
600
23000

4(含)-8吨
8200
600
600
2000
1500
40000

8(含)-13吨
11000
1000
1000
3000
2500
60000

13吨及以上
18000
2000
---
4500
4000
78000

无动力航空器
≤200


  第七条 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

  (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二)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50%;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30%(含)-70%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20%。

  (三)对不能分机型统计作业时间的,按同类机型最低补贴标准补贴;对难以划分类别的飞行作业,按照相近类别作业标准补贴。

  第八条 为加快通用航空飞行员队伍建设,对在补贴年度内完成飞行员初始培训(不含改装培训和复训)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业(除公务机公司),按单个商照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通航企业已获补贴的执照对应的飞行员,自补贴发放年度起从事通航飞行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对通航企业购置、更新和改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作业设备、安全设备的补贴标准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通航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企业注册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内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以及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况。具体申报材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民航局将审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通航企业收到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通航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要配合民航局、财政部的相关审核和检查。

  第十五条 通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年检不合格的,中央财政将暂缓或停止安排该企业当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自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发放年度起5年内不能持续从事通航飞行的(因飞行员自身健康原因或所在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经查实,民航局、财政部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且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该飞行员所在企业的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以及截留、挪用、骗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专业术语解释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控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非典流行态势仍十分严峻,部分省份非典疫情仍处在较高流行水平,新发感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断、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在某些医疗、预防机构严重脱节,难以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传染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为迅速发现和报告疫情,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我部决定调整现行非典疫情报告体系,实行疫情报告“零距离”,流调“关口”前移,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等相应部门,同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临床诊断的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对非典诊断病例和非典疑似病例由首诊医师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由进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

三、进驻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依照我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已入院的非典病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应立即追踪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接触者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医疗机构应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供便利,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配合,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开展,为及时有效控制传染源创造条件。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