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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35:21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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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114号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印发《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114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深化环卫事业的改革,加速环卫社会化进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业的生产、营业、生活、建筑垃圾(包括居民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粪便的清运、处理,单位厕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化(贮)粪池(含管道)的疏通及残渣清理,车站、码头、影剧院、专用广场、贸易市场、停车场、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等,凡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进行的,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扫、保洁费由人工费,工具消耗费和管理费构成,清运费由运输成本(包括人工费、燃料费、车辆设备维护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处理费由处理成本(包括人工费、征地费、处理设施维修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消毒费由药品费,工具维修折旧费、人工费构成。
  第四条 市区道路两旁单位必须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保持门前人行道整洁,若需要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扫、清运的,则按不同内容分别交纳清扫费、清运费。
  第五条 城市垃圾、粪便由市容环卫管理处实行统一处理。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粪便中转站(池),但需事先办理好自运手续;并交纳中转、处理费(自运至垃圾填埋场的交纳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运,交纳清运费和处理费。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的基建垃圾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运,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洁工作;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好清场工作,保持周围场地整洁。医院、厂矿、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环境保护和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第七条 住宅楼化(贮)粪池的残渣清运、管道疏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9不含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第三产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不含第三产业)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减半收费。
  第九条 凡需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中转、处理垃圾、粪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未签订合同,临时委托的,应先交纳费用,按收费标准另增20%交纳。
  第十条 凡自行清运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单位不交纳中转、处理费的,环卫部门有权制止倾倒;对于随意将废弃物乱扔、乱倒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由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偿服务费用的收交,市容环卫管理处根据合同核定的收费额,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管理处要搞好优质服务,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抵事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管理处组织实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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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对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经济效益审计。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同时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实施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征地、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效益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明确跟踪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形式。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前期准备阶段
   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依据、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含方案、标准、评估报告和协议等)。
  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征地、拆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等。
  (二)建设实施阶段
  1.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技术联系单、签证单、合同、协议、纪要等。
  2.工程月报(计量报告)及施工日志等。
  3.监理月报及管理资料。
  (三)竣工交付阶段
  1.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
  2.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放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4.“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5.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需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机关按国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八条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九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以审计组名义制发。对于重大事项,应经专业会议讨论,必要时由审计机关出具专题报告或作移送处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概算审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五)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十三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实施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招标之前。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积极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地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采取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可按下列方法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审计机关在项目征地拆迁阶段,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对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计,抽查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以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2.审计机关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相关开标、评标或比选会议,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
  3.审计机关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并提出审计意见。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实行国家审计的规定。
  (二)建设实施阶段
  1.审计机关应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规定定期审计的审计期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审计机关应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2.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检查。
  3.对于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同时需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拨付。
  4.对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实施方案的同时,申报变更价款,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报审计机关审计。
  5.对于主要隐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6.对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计。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三)竣工交付阶段
  1.工程结束,审计机关依据已审计的分期结算,并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重点审计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等。
  3.审计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
  4.工程投资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过预算的5%,超过5%的须报市政府重新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方案





  为改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土资源部整顿和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采乱挖,通过扎实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采砂,破坏环境行为,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二、主要任务和范围

  通过清理整顿,查清我市采砂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对具备采砂资质的,规范其在划定范围内采砂;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予以清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要因地制宜进行复垦;对被破坏的环境要依法进行治理。

  此次清理范围为市辖8个区,包括阿什河、呼兰河流域的采砂活动。11县(市)可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三、 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

  (一)登记审核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对采砂单位(个人)进行登记,审核采砂资质。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宣传教育,对不具备采砂资质的,责令停止采砂,并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规范采砂行为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对具备采砂资质的,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手续,依法采砂。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住重点

  清理陆地采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的高度来认识,把规范采砂秩序工作纳入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进行。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制止无证采砂、乱采乱挖、破坏耕地、损毁林木等行为。

  (二)落实任务,加强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抽调专人、车辆,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国土、工商、水利、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及人民法院,要相互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把工作做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牵头单位,要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领导小组。

  (三)加大力度,依法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清理整顿时限内,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砂行为。对乱占耕地、林地,违法违规采砂的行为,要坚决禁止。对屡教不改的少数人要严厉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追究。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成效,成立哈尔滨市清理陆地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聂云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杨学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农委、林业局,市法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