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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0:22:10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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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绵府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透明度,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等各类无形资产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相关精神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指依据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土地及附着于土地(含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所,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宣传模型、横(吊)幅、招牌以及张贴物等形式发布广告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广告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悬挂、绘制广告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四)利用其他户外广告媒体或占道宣传产品、企业形象等形式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三条 城市土地和空间是城市人民政府经营城市的重要资源之一。户外广告位应坚持政府统一规划、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原则,通过拍卖、定额收费等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户外广告位需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并承担场地占用费。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场租、税收、工商管理费除外)。

第六条 户外广告按照《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工作接受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八条 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含道路、桥梁、涵洞、灯杆、护栏、绿地、站台、公交车等)的户外广告位,其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拍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不超过5年。

凡属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化运作(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按广告经营者或其他用户与建设单位或市政府所签协议履行。五年届满(自原签订协议之日起),广告经营者或其他用户应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原协议履行届满后,收回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新建的属市政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化运作的户外广告位,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第九条 拍卖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组织。

第十条 经批准利用单位、个人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其他用户应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其建(构)筑物占用费(场地租用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用于悬挂布幅、横幅的设施,可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不便实施拍卖的横幅、条幅、飞艇、气球、占道宣传等临时性广告位,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企业开业在开业地点所挂标语免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单立柱式广告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广告位免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公益性户外广告经批准改为经营性广告,自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收取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临街凡含有广告内容的店招,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制作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多面翻等高档次户外广告,免收其五年广告位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其中,多面翻和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面积分别不得少于1/3、l/10。

对不履行亮化、维修职责的上列广告,除追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外,收回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式处理广告位使用权: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收回其广告位使用权;

(二)原经批准,但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一律拆除,收回广告位使用权。

(三)原经批准,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七条 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科技城规划区8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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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省投资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省投资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开放,吸引更多外省资金、人才、技术参与我省经济建设,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省投资是指外省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来赣的投资,是我省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所有投资领域都向外省投资开放。
第二条 鼓励外省投资投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当前重点鼓励外省投资的项目是:(一)汽车及汽车配件、光机电一体化、新型家用电器、食品、轻纺、精细化工及石油化工、基础原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环保产业、新型建材等项目;(二)生态
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三)能源、交通、环保、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四)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和市场建设等项目;(五)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产业项目;(六)其它新型产业和需要鼓励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鼓励外省投资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外省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全部收购,也可以根据需要部分收购。收购时以资产评估价为参考,由经贸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主持,公开竞价出售,收
购价可以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其中收购资不抵债企业的,可先由出售方对超过企业总资产的债务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然后收购。外省投资采用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经营国有企业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鼓励外省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赣投资,注册登记公司,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年营业额或出口创汇额较大的投资企业(项目),可应投资者的具体要求,由当地政府进行专项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可由
省政府专门协调,特事特办,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鼓励外省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外省投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及企业技术创新、重大装备国产化、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来的外省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依法缴纳
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将上交部分拨补给企业,以资激励。
第六条 鼓励外省投资者以专利、专有技术、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来赣投资。以技术要素作为股权投资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外省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享受新产品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依法保护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 鼓励外省投资企业再投资。新来的外省投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凡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资金不足的,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由当地财政全额拨补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按50%拨补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八条 对外省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计划、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建、土地、环保、劳动、人事等部门对外省投资者要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对外省投资(企业)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一条龙”专项服务,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外省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通过出让、租赁和拍卖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非盈利性公共、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可采取联营、联
建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开发区内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充分保障外省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其价格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外省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的城镇户口和子女就学给予优惠办理;对成建制来赣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手续;外省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省牌照车辆,可在本
省正常使用,需要换发本省牌照的,除车检、牌照工本费外,不附加任何费用;外省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品房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
第十一条 外省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人才招聘等方面,依法享有充分自主权。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要求外省投资企业承接指定业务、购买指定生产和生活资料、聘用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外省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各地市场。
第十二条 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亏损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仍享受已有优惠政策。外省投资新办企业,凡当年吸纳我省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除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外,经批准,可享
受《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1998〕1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外省投资企业申办企业集团,并在注册资本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支持符合要求的外省投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制公司;支持具备上市条件的外省投资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并优先申报;支持资信良好的外省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有关
规定优先报批。凡经省有关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条件的外省投资企业(集团),可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1998〕35号)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外省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外省投资者因经贸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审批办理出国出境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省内各金融机构对外省投资企业要积极扶持。凡符合贷款条件和要求的,对其所需贷款应统筹安排;对开发具有资源优势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支柱产业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等,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安排一定的名额给外省投资企业,对为江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外省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职工,可以参加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坚决制止“三乱”现象,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外省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出具省物价部门印
制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许可证》,不使用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又不在《收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收费项目,外省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规范执法检查,不得对外省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省投
资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向外省投资企业索拿卡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省投资企业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八条 保护外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外省投资者(企业)人身财产和危害生产经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索要财物、随意查扣、封存商品、平调或侵吞财产,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其生产经营场地和营业用房等单位或个人,必须从严查处。因随意收缴、扣压外省投
资者(企业)营业执照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由有关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加强对外省投资的服务和指导。计划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扶持外省投资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外省投资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建、土地、环保、劳动、人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外省投资企业的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经
济技术合作部门负责外省来赣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联络工作和受理来赣投资者的求助、举报、投诉等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各项优惠政策,外省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有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实施细则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预备役部队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编组布局合理,负担均衡,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实施快速动员。干部齐备,兵员满员。
第二条 专业人员对口,对口率在50%以上,退伍军人占连队人员30%以上。
第三条 连队的组织整顿工作一般结合民兵整组,每年进行一次,出入队的人员要控制在10%左右。做到官兵相识,战士知道自己所在班排,知道与部队联系的方法;连长知道自己部属,熟知班、排长。

第二章 政治教育
第四条 政治教育落实。每年不少于四课,平时教育到课率不低于90%;训练期间的教育到课率不低于95%;教育考核成绩及格率在95%以上。
第五条 教育制度健全。有年度教育安排,有具体教育实施计划,有教案,有备课试教、考核登记制度。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优秀预备役军人活动,每个连队有20%以上预备役军人被各级、各条战线评为先进模范。经常性思想工作活跃,战士思想稳定。
第七条 干部事业心强,尽职尽责。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能模范遵守各项规定。官兵遵纪守法,无迷信活动,无赌博嫖娼,无计划外生育,无婚丧奢办,无刑事案件。

第三章 军事训练
第八条 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落实。年度训练任务完成,到训率达100%,参训人员无冒名顶替;分队中未经过训练的人员,训练时间为三十天,技术比较复杂的训四十至六十天,少数训练难度大的适当延长;训练内容无偏训、漏训;年度训练总评成绩在良好以上,训练合
格率在95%以上。
第九条 训练计划健全。年度有训练计划,连队有训练周表,计划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一经批准,严格执行,不擅自更改。
第十条 训练准备充分。坚持备课试教、评教评学,教练员达到“四会”要求,连队军官、班长能按级任教;教材、器材配套,教学设备齐全,训练场地保障。
第十一条 组织训练严密。必须集中基地训练,严格按纲施训;干部坚持到训练场,能跟班作业;严格训练规程,做到安全无事故;坚持考核验收,考核对象、考核成绩登记清楚。
第十二条 训练补助落实。积极筹措训练经费,认真落实参训人员的误工补贴、福利待遇等问题。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连队应建立以下制度:例会制度。连每季度召开一次排以上干部会,半年召开一次连务会,转达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作;活动制度。连每年组织班排进行一至两次小规模活动,进行一次点验,到点率在95%以上;汇报制度。连每季度向营报告一次情况,重大
问题及时汇报;走访制度。连队干部每半年走访一次班排长和士兵,检查了解部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请销假制度。连队战士离乡外出有请销假登记,联系方法明确,连队干部掌握兵员在位情况。
第十四条 应召措施落实。连队有应急行动方案。干部熟悉动员集结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士兵熟悉联络方法、行进路线、集结地点和各自任务;能够按规定时间内收拢集结完毕。
第十五条 奖励处罚严明。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处罚违纪,全年无事故。

第五章 正规化建设
第十六条 连队有办公用房和连部标志,各种档案资料齐全,登记准确,分类清楚,放置有序。做到有两表(编制序列表、素质量统计表)、两图(兵员分布图、应急行动方案图)、三册(连队活动登记册、兵员登记册、兵员外出登记册),有干部职责,有保密措施。

第六章 达标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预备役部队连队,是部队的基层单位,基层建设要依照本细则实施,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由各团负责组织实施。军区、军分区(师)每年抽查一次,一九九三年要有75%以上单位、一九九四年所有基层单位全部达到细则要求。
第十八条 预备役连达标由各团组织评定,报军分区(师)批准,军区审查验收。开展达标活动情况,军区每年在《广西武装》刊物通报表彰。



199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