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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9:17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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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泰政发[200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市政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较为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作系统、详细、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立足全局,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组织起草、协调审核、整理汇编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工作。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文件项目要调查论证,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规、规章明确授权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的;
(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统一规定,且属于本级政府管理权限的。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需调整的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组织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应在深入调查、充分搜集材料、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起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二)行政管理主体的职权和义务;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和诉讼办法;
(四)法律责任、奖惩办法;
(五)施行时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编、章。编、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三)格式、体例符合要求;
(四)名称准确、内容完整、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文字简明。

第四章 审定与发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起草缘由和起草过程;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的合法性;
(二)实施的必要性;
(三)操作的可行性;
(四)文字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修改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
(三)对依据不充分,没有必要制定或者应暂缓制定的,提出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单位应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报告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或《泰州日报》上全文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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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编办、司法、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四)现场调查;
(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六)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1980年9月8日)



中央组织部批复:

  同意你们八月二日报来的《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个别地方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根据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各级团委协助党委做好团干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各级团委干部管理范围

  共青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各级团委应按此精神,认真协助同级党委管理本系统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各级团委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范围的划分是:团中央应协助中央管理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全国铁道团委书记,团中央常委、各部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省、市、自治区委应协助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团地、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地、市委副书记、团省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地、市委应协助地、市党委管理团县、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地、市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副书记,团地、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县、市委应协助县、市党委管理团区委书记、公社团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县、团市副书记、党委、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一般都应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相一致。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尽可能地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提出建议。



二、关于干部管理的经常工作

  各级团委管理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培养考察、业务培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团的系统领导;努力建设一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勤奋学习,熟悉业务,朝气蓬勃,团结一致搞四化的团干部队伍。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教育团干部端正思想路线,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做解放思想的促进派,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教育干部大力发扬“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作风,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性,根绝派性,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犯错误的干部要热情帮助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要严肃慎重地进行处理。

  团干部肩负着培养教育青少年一代的光荣任务。要增强光荣感、责任感,提倡识大体、顾大局,热爱团的工作,钻研团的业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青年工作的专门家,并在学习、工作和思想修养上为青年做出表率,做到又红又专。各级团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干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协助党委物色、选拔干部,键全各级团的领导班子

  各级团委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积极协助党委物色干部,发现人材,做到知人善任。要选拔配备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朝气,有干劲,有文化,热爱青年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年轻优秀的同志担任团的领导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逐步提高对团干部文化程度的要求,争取在五年后做到:新配备的团县委书记必须具有相当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团省委书记、副书记必须具有相当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

  中央曾明确规定:“各级团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与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充任。”中央还规定:“各级党给各部部长阅读之文件指示,得同样发给团委书记(或副书记)阅读。”中央的这些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团的干部队伍,应该象一池活水,不断向党输送干部,不断吸收新的成份,有出有进,保持年轻化。为了便于积累经验,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留骨干,以资熟手。干部如有调整,要做到随调随补,经常保持健全。

  (三)加强团干部培训工作

  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做好团的工作、增强团的战斗力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现在,各级团干部绝大多数是“文化大革命”以后做团的工作的。他们朝气蓬勃,积极热情,但缺乏经验,缺少工作方法。特别是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需加强培训工作。

  中央团校应分批轮训团县委正、副书记以上的干部;省、市、自治区团校应分批轮训县、社两级团干部;地、县、社团委,应采取各种形式,每年培训一次团干部。同时,我们建议各级党委把培训团干部列入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妥善解决经费、人员、校舍等问题。

  (四)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各级团组织要十分关心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党委反映,尽可能予以解决。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还要给团干部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团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要切实加强县、社两级团委的领导。县、社两级团的干部要专职专用,保证大部分时间做团的工作,使团的工作层层有人抓,上下不断线。



三、关于建立干部管理的几项制度

  (一)建立干部登记册制度

  团县委以上各级团委,均应建立干部登记册制度。

  各级团委列入干部登记册的干部包括:同级团委正、副书记,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团委书记。干部登记册制定后,经同级党委审查,报上级团委备案。

  干部登记册每年年底修订、上报一次。

  (二)建立干部考核制度

  各级团委对协助同级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负有了解、考察的责任。要根据中央关于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和一年一度的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逐步把干部考核制度完善起来。考核的标准,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干部现任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提职、提级、表扬、奖励的主要依据。县以上团委都要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干部考核档案。

  各级团委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也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建立干部后备名单,有计划地做好培养和选拨干部的工作。

  (三)健全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审批手续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选举以后,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批准以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

  团地委是团省委的派出机构,其委员会名单,可由同级党委提出、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

  厂矿、学校、机关、商店、街道、人民公社等团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以后,应报上级团委审批并发文公布。

  (四)健全干部任免、调动手续制度

  团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各级党委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时,应征求上一级团委的意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副书记、常委、部门负责人时,应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由该级团委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五)加强各级团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责任制

  各级团委组织部,是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管理干部的助手。团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有些地方团委组织部干部配得太少,应适当作一些调整。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