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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50:28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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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鄂
政函〔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
3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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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侦察证》。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被验身份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的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须凭票证进入的场所;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七)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票。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其中属于营业性质的,经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按照其行业内部(或者市价)的优惠价格支付费用;属于非营业性质的,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或者支付适当费用。
  使用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
  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扣留《侦察证》。对于扣留《侦察证》,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侦察证》,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侦察证》,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第十一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关于颁布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等14项国家药包材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颁布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等14项国家药包材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法》已将药包材纳入药品监督管理的范畴,并在第六章明确规定了对药包材的监督管理内容。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我国药包材发展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药包材同类标准,组织药典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启动了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目前,已有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等14项标准(试行)制定完毕,现予以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施行前生产的药包材,仍按原标准执行并检验,2002年12月1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我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抽验,对不合格的药包材,要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处罚。

二、我局将继续组织其他药包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目前,未修订标准的药包材产
品仍按原标准执行;药包材生产企业生产未制定国家药包材标准的产品仍按《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局21号令)有关规定,按产品注册程序申报,其标准经我局批准后执行,产品应取得《药包材注册证》后才能使用。

我局制定颁布的药包材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的法定标准,是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药包材、药包材企业生产药包材和药品监督部门检验药包材的法定依据。执行好药包材标准,对于指导我国药包材产业以质量求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有着重要意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抓紧抓好第一批药包材标准(试行)的学习、宣传及贯彻工作,新标准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第一批药包材标准(试行)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第一批药包材标准(试行)目录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低密度聚乙烯输液瓶(试行) YBB00012002

2. 聚丙烯输液瓶(试行) YBB00022002

3. 钠钙玻璃输液瓶(试行) YBB00032002

4. 药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试行) YBB00042002

5. 药用溴化丁基橡胶塞(试行) YBB00052002

6. 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试行) YBB00062002

7. 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试行) YBB00072002

8. 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试行) YBB00082002

9. 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试行) YBB00092002

10. 口服液体药用聚脂瓶(试行) YBB00102002

11. 口服固体药用聚丙烯瓶(试行) YBB00122002

1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试行) YBB00122002

13.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通则(试行) YBB00132002

14. 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试行) YBB001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