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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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5年第17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局各直属单位,各
有关协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
评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
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二)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四)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行政处
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处
负责人事、党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业务综合处
负责药品申请资料的接受、借阅、保管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对资料的管理实现对各业务
室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制约及进度平衡;负责中心计算机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审评业务
的动态管理,组织研讨审评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负责审评业务工作协调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化药及生物制品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物制
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五)中药室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中药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六)进口药室
负责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对进口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七)仿制药室
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事业编制为70名,近期规模控制在120名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2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空企业在无锡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无锡航空竞争力,促进无锡地区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无锡发展,进一步提升无锡机场竞争力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实绩进行兑现,不设专项,所需资金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考核、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国际国内新开航线的客运业务;国际及国内全货运业务;国内重点城市的客运航线。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新开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3班次以上)满一年。
(三)新开货运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100班以上。
(四)新开货运国内(含港澳地区)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300班以上。
(五)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满一年。
(六)北京客运航班每天离港航班满3班的航空公司。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扶持的(国际和地区航线及北京航线除外);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的;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责任事故的。
(四)申请航空企业扶持的年度内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新开国际、国内航线的航空公司;
(二)新开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新开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每周离港航班达到3班次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300万元;每周离港航班达到5班次以上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二)对新开国际货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商务载量15~40吨,一年飞行航班达到150班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50万元;一年飞行航班达到300班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商务载量40吨(含40吨)以上,一年飞行航班达到100班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300万元;一年飞行航班达到300班的,每条航线增加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三)对新开国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持续运营满一年,每周离港航班在5班次以上。飞行时间1~2小时内,座位数120座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00万元;飞行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座位数120座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50万元。
(四)对新开的国内(含港澳地区)货运航班的航空公司,每个运营年度飞行的航班达到300班以上。商务载量15~40吨的航班,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商务载量40吨(含40吨)以上的,每条航线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五)开辟北京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 2008年每天达到3班出港航班的,对航空公司一次性扶持200万元;2009年达到3班出港航班的,对航空公司一次性扶持1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每年由市航空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根据无锡地区航空市场的发展需要,结合各航空公司的要求,下达年度新开航线考核计划和业务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满一个航运年度后,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向市航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新开客货运航线运行情况说明;
(四)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航空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计入“补贴收入”核算。
第十三条 市航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航空公司的新开航线业务和全货运业务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二年,自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