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9:10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2]1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我部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系统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省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以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1.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5.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6.投诉记录内容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70号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法规不配套、规划管理不严格、公众参与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依法科学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当前,应重点推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审批环境敏感城市建设项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对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

  1、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的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2、严格审批城市道路交通项目。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4、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拆迁安置、解决饮用水、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验收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将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适应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委会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城市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中能够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建立城市建设规划公众参与平台,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造成既成事实,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对现已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变电站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实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和分析报告。同事,适时将报告向公众发布,在主要媒体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正面报道,用事实消除群众的担忧和疑虑。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密切联系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积极推进电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环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输变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对扰民等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