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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8:09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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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在与非典型肺炎做斗争的过程中,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不顾个人安危,做出了重大贡献。为鼓励他们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决定对这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补助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在传染病院、综合病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
三、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四、对“非典”防治工作者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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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北京市奥组委发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活动,确立工作原则和程序,明确招投标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上海市、天津市、沈阳市、青岛市、秦皇岛市政府负责的奥运会分赛场新建、改扩建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招投标工作原则

(一)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采用国际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满足国际奥委会和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的各项技术要求。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及职责

(一)北京市政府及有关区县是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批,招标文件的审定,中标人的确定以及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代行招标人的下列职责:负责制定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导有关区、县和市属有关单位的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有关区、县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奥林匹克公园内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三)北京市政府授权海淀区政府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顺义区政府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

  三、主要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信息发布。项目法人招标公告等有关招标信息,由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北京投资平台网站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2、招标文件编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招标方案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和奥组委提出的项目技术条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法人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审定。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法人招标文件评估后,进行审定。

  4、招标文件发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发行招标文件,办理招标事宜。

(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投标地点。

(三)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四)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

  1、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2、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监督

  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具体操作办法除本规定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三)有关招投标的项目、内容、条件、要求等,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价格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执行。
  (二)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底层车库、顶层阁楼销售价格在分别不超过同幢住宅销售价格60%、50%的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朝向、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销售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商品房成本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前进行成本预测算,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指导购房者理性消费。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屋成本和销售价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拆迁安置及各项成本资料、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房成本认证报告书;
  (五)楼层、朝向、区位差价调节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套销售或一次性定价(总价不变)销售首次交易的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标价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一并公示。
  商品房标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单位名称;
  (二)开发项目名称;
  (三)坐落位置;
  (四)商品房使用性质;
  (五)商品房建筑面积;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
  (七)层次、朝向、区位差价增减系数;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预测住宅商品房销售成本后,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购房人购房时,可以就拟购商品房价格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计算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适当考虑区位、朝向、层次、配套、环境、质量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差价构成:
  (一)成本包括:
  1.土地费: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含拆迁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住宅土建(含地基处理)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绿化、环卫、智能化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6.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计算;
  7.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2%计算;
  8.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一年期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多层住宅的计息时间不超过24个月。
  9.代收费用:指经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与小区无关的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计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计算基数为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四)差价:根据商品房的楼层、朝向、区位确定差价调节系数,所有差价的代数和应各自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区位差价
  第四章 罚则及附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销售的房屋,分为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定向销售给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及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层高三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