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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55:07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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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4]1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管理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主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条 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条 主管机关对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主管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主管机关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六条 主管机关对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组织听证的,应当公布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拟听证的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由利害关系人推举或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第七条 听证由主管机关内经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

  第八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第十条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主管机关指定。主管机关应当指定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主管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承担,列入主管部门预算;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主管机关给予保障。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主管机关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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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医考委发[2003]4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今冬明春防范“非典”的工作将作进一步部署,应抓住这段有利时机,做好200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日程安排作了调整,实践技能考试与综合笔试的间隔时间十分紧凑,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各地考试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强加强领导,化全局意识和时间观念,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共同确定的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不得延误。

为此,确定全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8月10日左右开始, 8月25日前完成。

二、自今年开始,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中关于卫生法规的考试内容将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比重。除考试大纲已包括的《传染病防治法》外,增加《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今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已公布,并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上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增加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以适当形式通知考生,以便考生做好考前准备。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今年的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因此,各地要在往年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组织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使实践技能考试有序进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考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风、考纪。对各种违反考试纪律和他人代考等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预防非典和其它重大传染病的工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防止发生传染病疫情的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严防因医师资格考试造成重大传染病传播,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63号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 评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和省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8分)

1、县、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2、县、区政府已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4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1、完成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

2、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

3、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9月底前在市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9月底前,县、区政府已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区已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并实现与市信息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县、区政府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上述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按《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见附件)。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3年底前,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枫溪区管委会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