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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9:29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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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1951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8月18日东法编字第3825号报告悉。关于失踪多年的人之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的问题,经与法制委员会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制订有关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法令之前,法院在处理个别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即可根据各个失踪人的具体情况而为推定死亡的宣告。至推定死亡宣告的程序,须先经调查,并以登报通告办法为公示催告,催告期间,由法院酌定,至少不得短于两个月。如催告期满,仍无反应,而依调查情形可推定其为死亡,即应为宣告推定死亡的判决。如依具体情况并能推定失踪人之死亡日期者,得于宣告推定死亡之判决内推定其死亡之日期;否则,即应以该判决宣告之日推定为失踪人死亡之日,自各该日起即可开始继承。但此项推定宣告死亡的范围,并不包括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志愿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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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十政办发[1998]15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十堰城区供水事业的发展,缓解供水紧张矛盾,增强企业自身还贷能
力,统一供水价格秩序,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包括东风汽车公司)都要按规定在自
来水价外缴纳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每立方米0.10元。鉴于目前工业企业经济效
益不佳,生产用水暂定减半征收,特困企业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减免。
  第三条 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由各自来水供应企业随供水价格统一集中征收,单独记帐,
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并于每季度末15日内划拨市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和占用

  第四条 代收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的供水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作为
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五条 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市二水厂还贷和新水厂建
设,由市建委商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自来水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任何理
由拖欠。  
  第七条 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应接受市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