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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3:07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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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10
--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保护区内耕地的,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对当事人还可处其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批准用地文件无效;所批准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批准机关承担;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权限或者化整为零、改变地类批准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保护区内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缴纳保护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和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第三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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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军队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打着军队、武警部队招牌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这类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后,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
牌、商标、广告中,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既损害军队声誉,又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
由军队授予代号的企业,其代号名称可在军品生产及相关领域使用,其它商贸开发经营活动一律使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以代号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变更为带有行业特征且不涉及军事秘密的规范名称(如:第××××机械厂)。
二、企业商品(服务)商标,一律不得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国防、八一等特义字样和军旗、军(警)徽等标志。
三、严禁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上述军用番号、代号、字样和标志图案,不得使用“军品专营”、“军品代销”等用语。
四、严禁在民用商品上印刷、刻制、铸造军旗、军(警)徽、八一、勋章等军用标志物。非军工定点企业不准擅自制造此类标志物,更不准销售军品。
五、军、警服装、鞋、帽、被装等产品,凡是作为民品上市销售的,不得使用军、警图文标志;沿街店铺一律不准打出“军需品”、“军用品”及类似招牌。
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军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已注册的商标明显损害军队声誉的
,应由商标注册人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销,或由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查处。今年上半年,各中心城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军队企管、警备部门,对商业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广告、招牌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视法规,有禁不止,继续滥打招牌,损害军队声誉和社会利益的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驻地军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999年4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4]2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要求,今年5月份以来,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三个行业发展和清理整顿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近几年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在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低水平盲目扩张、生产能力过剩、浪费资源、污染加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情况是:
  (一) 行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
  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电石生产企业441个,生产能力1262万吨;在建项目162个,生产能力484万吨;拟建项目41个,生产能力189万吨。铁合金生产企业1303个,生产能力1600万吨;在建矿热炉311台,生产能力300万吨;拟建矿热炉97台,生产能力200万吨。焦炭生产企业1304个,焦炉2710座,生产能力2.4亿吨;在建项目245个,生产能力1.2亿吨;拟建项目53个,生产能力 3540万吨。
  目前电石和铁合金已建和在建的生产能力已分别达到1700万吨和190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达到了3.6亿吨,均为2003年实际产量的2-3倍,三个行业的生产能力已远远超出当前和行业预测的近期市场需求,呈现严重过剩局面,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企业也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 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在电石、铁合金行业中,工艺技术先进、能够有效控制排放、资源综合利用充分的大型全密闭式矿热炉只占总能力的10%左右,大多数企业均为半密闭式和敞开式炉型。敞开式炉工艺装备简陋,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粉尘排放失控,属于应予淘汰的设备,约占总生产能力的30%。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部分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合理利用,大多数低于2.5米的简易机焦炉环保措施不健全,煤气放空,特别是少数非法经营的小土焦炉消耗优质煤炭,生产劣质产品,大量烟尘废气废水造成周边环境的严重污染。这些高能耗、高排放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对能源供给和地方环境治理带来巨大压力。
  (三) 很大一部分企业属于违规建设,违规生产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要求淘汰工艺落后、不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小型电石、铁合金生产设备及土焦炉,禁止新建任何电石、铁合金生产装置和炭化室高度4米以下的机焦炉。通过清理汇总统计,三个行业中近半数企业是1999年后违规建设的,许多企业仍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部分企业虽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是没有经过规范的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放达标确认,少数企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完全属于非法建设和经营。
  (四) 对三个行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
  目前大部分地方缺乏结合本地区资源、交通、环境承载力的全面分析,对高能耗行业发展研究制订科学的总体规划,更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措施,一些县市政府部门对来自各方面的投资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致使出现重复建设严重,企业数量多,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总体水平落后,生产和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低水平扩张状况,对地方资源合理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都带来严重影响。
  (五) 部分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
  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措施过程中,少数地区行动迟缓,治理不到位,一些应关闭、淘汰的企业只是列入整改范围,一些应予废毁的设备未能有效拆毁,存在复燃可能;部分在建项目没有按要求停建;一些企业虽然配套了环保除尘设施,但是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地区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余热、煤气和废渣尚未得到有效利用。
  各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统一和提高认识,把规范高能耗行业的发展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深入研究,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继续强化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三个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巩固清理整顿成果,把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长期任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防止反弹。
  二、对清理的建设项目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5000KVA以下的电石炉、32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电炉除外)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敞开式电石炉、土焦炉(含各种改良焦炉)要坚决依法淘汰并进行废毁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对1999年后建成的项目,各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组织清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审核手续不健全或有违规审核行为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补办相关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手续齐全,并配套了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继续运营;未能配套有效的环保和综合利用设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逾期不能达标的,应予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关停。
  (三)对在建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程序的,可在严格执行环保、节能标准条件下,继续完成建设;符合产业政策但违反项目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要由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逐项进行审核,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对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三个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在处理淘汰、关闭企业的过程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避免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有效遏制三个行业的低水平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科研、设计和企业人员制定了三个行业的准入条件,已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76号发布执行。各地要认真宣传和严格贯彻这些行业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在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行政审核时,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加强对三个行业的统筹规划和总量控制
  各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人员对本地资源、电力、交通、环境,以及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统筹制定包括发展总量、地区布局、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内容的行业规划,把现有资源和长远发展纳入统一规划中,综合运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环境监督等措施严格控制总量,合理调整布局,发展优势企业,减少企业数量,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促进高能耗企业集中建设和经营,统筹建设排放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确保社会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必要的督察、监控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三个行业的发展状况,组织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的督察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综合利用环保、安全、土地、供电、运输、信贷等手段进行监管和调控,对恢复或在新建项目中采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要立即取缔;对不能规范运行设备,相关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要停产整改;认真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生产高耗能产品企业的电价,强化市场竞争,抑制盲目发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四)加强信息引导和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作用。三个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应积极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在行业中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行业准入条件,汇集和发布行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经营,推广新技术,指导企业进行整改,达到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约束企业行为,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