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41号
2012年04月16日 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堰城区山地整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规划先行、集中开发、科学利用、节约集约”的基本思路,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开发利用,合理分配收益,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统一规划
第二条 山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依法有序、有利生态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建设成本等要求,合理确定山地整理项目的布局、规模和开发时限。
第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优先编制山地整理项目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建设,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第三章 有序开发
第四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山地整理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属市级山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承担投资;属区级山地整理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投资。市、区共同投资的山地整理项目,按市、区税收留成分享比例承担投资。
第五条 市发改、住建、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审计、林业、水利、环保、园林、城投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山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山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应先确定项目业主。在动工前,必须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级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承担报批费用和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费用;区级确定的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报批费用和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费用。
第四章 奖励自主开发
第七条 鼓励各区(管委会)作为投资建设主体,自主实施山地整理项目。市政府以组织核定的山地整理项目竣工面积为基数,确定总面积的10%作为奖励面积,规划用途可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并将土地出让后纯收益部分返到区(管委会)。
第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实施的山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山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每个自行实施山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中,应规划不少于实施总面积的10%作为配套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第九条 项目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竣工后,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持项目实施验收报告、项目质量及安全性检测报告、工程资金审计报告等资料提请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合核定奖励规模。市政府批准奖励规模后,由市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集约节约、方便生活的原则,在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中划定奖励地块,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奖励地块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结算划转到区政府(管委会)。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弥补区级实施山地整理资金不足,不得挪用。
第五章 规范利用
第十条 城区山地整理项目土地的利用必须坚持由市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坚决杜绝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使用土地,甚至浪费土地。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供应山地整理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等部门依据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节能减排等指标,优先安排市以上重点项目、高科技含量和高效企业入驻,合理确定入驻项目的用地规模和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 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交付使用后(以土地使用证日期为准)三个月未动工,一年未投产的,由企业按土地实际成交价格补缴差价部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投资额度、实现税金未达到《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12〕16号文)数额,按实际投资额对应的档次由企业补缴差额部分;一年以上未动工的,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立山地整理项目实施的偿债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属园区外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属园区内路、水、气、电、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入驻企业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已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或者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二)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告知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现场踏勘;
(六)网上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签订合同,并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过高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资质或者其他资质;专业工程招标设置3个以上资质;
(三)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五)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六)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行简化报名手续,采取资格后审。
简化报名手续是指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自行踏勘、网上答疑。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宜实行简化报名手续采取资格后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范围提出意见,并报市发改委核准后,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媒介和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投标人自行从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20日。
施工图应当提供工程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当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提问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举行开标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专家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
(二)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三)宣读并公示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和查验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等凭证;
(四)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原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查;
(六)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七)开启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对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次进行合同资格审查;
(十)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十一)开标和评标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合法性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资质证书齐全;
(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合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二)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
(三)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经验、信誉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件、标准、方法和评标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二)对有疑义或者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四)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出中标人。
第二十条 对投标文件评审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15家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评审;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多于15家的,拆启所有通过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按照招标控制价和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加权下浮后确定最低合理报价,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均进入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投标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原则,投标报价权重不得低于60%。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报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审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投标人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定标、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当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商各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