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二轻工业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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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二轻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二轻工业部的决议
(1965年2月20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轻工业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轻工业部;批准国务院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0号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环保产业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中编办函[1999]141号)的有关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的职能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变环境保护产品市场管理方式,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将逐步由行政性认定转为第三方认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
二、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保证环保产品市场的有序运行,在环境保护产品第三方认证制度正式建立和启动之前,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委托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进行;
三、为避免重复认定,防止地方保护,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抓紧做好环境保护产品向第三方认证的过渡,并将执行情况报我局。
四、在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的同时,国家环保部门对一些有潜在危害的环保产品或为执法提供技术依据的产品等,要强化监督和管理。在统一实行第三方认证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林业部 加拿大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为促进林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确认下列交流和合作范围:
(一)林木遗传和改良;
(二)森林经营;
(三)森林保护(包括防火、森林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
(四)森林采伐作业和林产品加工;
(五)森林对环境的影响。
三、双方同意交流和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林业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有关文献;
(二)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到对方进行专业参观、考察,互换培训人员,进行合作研究;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四、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局和加拿大环境部林务局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五、双方可协调非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参加本谅解备忘录第二、三款中规定的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活动。
六、本谅解备忘录双方执行机构经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双方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内容、互访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事宜。
七、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款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双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但是,双方的互访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在任何一方派出人数和停留期限超出对等安排的情况下,其增加部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八、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必须在三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亦可延长有效期。
九、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以通信方式交换意见,经互相确认后,即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十、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 加拿大环境部长
雍 文 涛 约翰·罗伯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