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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4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52:40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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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58年第24期公报)

1958年2月23日
任命陈家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特命全权公使。
1958年4月2日
任命徐以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王幼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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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2002年3月18日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为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省、市级新产品。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销对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符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的技术政策;
(三)设计标准化。
第六条 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负责编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依据国内外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进行新产品开发。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当优先纳入省、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
(一)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防治环境污染的;
(二)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
(三)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
(四)符合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所在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吸引高科技人才,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采取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和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发的方式,引进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加速技术的转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资金。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实际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资金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凡列入省、市重点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在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具备新功能,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检测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新产品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六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以及生产或者推广应用的要求,选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合同鉴定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产品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已投产销售(包括小批量试产、试销)的新产品,应纳入省统计指标体系,由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按照年度分别统计。
第十九条 省设立优秀新产品奖,每两年评比一次。对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和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新产品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科委


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
市政府 市科委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县(区)办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和市级“星火计划”项目及各级星火培训、人才引进、科技扶贫工作,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市级星火奖。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五类条件之一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市级星火奖∶

(一)开发或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经验收合格的∶
1、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市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有偿科技拨款。
2、农、林、牧、渔等综合配套技术,经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能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科技有偿拨款。
(二)为实施“星火计划”在培训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1、以振兴地方经济所适用的先进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为培训内容;
2、多层次、多样化培训,教材系统,具有示范性;
3、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技术、管理专家担任教师;
4、学员结业经过严格考核,结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为推动“星火计划”的实施,在组织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等,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2、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3、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4、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为实施“星火计划”做出重要贡献的∶
1、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带头人。


2、不断创新,扩散技术,用科技带动共同致富的开拓者。
3、在“星火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始终给予热情支持、主动配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提供便利和条件,在“星火计划”的实施中起重要保证作用者。
(五)在“星火计划”实施中,涌现的具有示范性的先进企业∶
1、坚持技术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开发出新装备或新产品;
2、具有完整的工艺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和加工方法,产品质量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4、管理机构精干,规章制度健全(包括完善的财会制度);
5、主要领导人依靠科技,尊重人才,懂经营,善管理;
6、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7、培训人才见到实效;
8、企业稳定生产一年以上,经过市级部门验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期或提前还贷和偿还科技有偿拨款。
第四条 市级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根据技术水平的高低、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集体奖和个人奖均分为三等∶
集体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集体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集体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集体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1500元;
个人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个人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个人荣誉证书,奖金500元。
市级星火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
第五条 北京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星火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级星火奖的审批程序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及个人参加实施“星火计划”项目,成绩显著,符合授奖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及上报工作。
(三)申报市级星火奖应填写“北京市星火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并附三套技术资料及必要的说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市星火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星火奖,按“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申报星火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7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