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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1:46:02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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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遴选高级检察官。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数

公开遴选的职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数量共10名。其中:侦查监督厅1名、公诉厅1名、反贪污贿赂总局3名、民事行政检察厅1名、控告检察厅1名、铁路运输检察厅1名、法律政策研究室2名。

二、遴选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一般应担任副处级以上检察官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正科级检察官职务;

(三)具有报考职位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具备三年以上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四)副处级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正科级需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

(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正科级需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六)正处级45周岁以下,副处级40周岁以下,正科级38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04年6月1日—6月8日。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考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报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报名表》可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互联网地址:http://www.spp.gov.cn,内网地址:http://10.10.7.177)下载。

2、报考者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遴选资格。

3、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6月1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统计结果,报考者可在6月14日前调整报考职位(限一次)。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40%和60%。

笔试:定于2004年6月20日进行(地点另行通知),笔试采用闭卷方式。通过资格审查者于6月18、19日凭身份证、工作证,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三张,到指定地点(6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领取《准考证》。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和申论三部分,各占笔试总成绩的30%、30%和40%。

面试:依笔试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取得面试资格者,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面试登记表》(可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后到京参加面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五、考察

依考试综合成绩分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遴选人员。

六、体检和公示

委托省级检察院政治部组织遴选人员在当地省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在遴选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三天。

七、办理调任手续

体检合格,公示不影响调任的,办理调动及任职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公示中发现有影响调任的问题,可依次递补。个别职位没有合适替补人选的,该职位空缺。

八、有关事项及联系办法

(一)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人员的考试成绩,分别于笔试、面试结束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其他人员的考试成绩通知本人。

(二)与报考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

(三)联系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王炳江(010-62107680)

王维夷(010-62107613)

传真:010-62107683 62107610

电子邮件信箱:wwy@spp.gov.cn

联系地址: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

邮编: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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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责成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商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职能与权限,尽快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当前生产、流通领域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迅速得到扭转。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


当前,市场的商品质量问题较多,特别是假酒、假农药、假种子、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对市场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极为不满,反映强烈;伪劣商品
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遏制伪劣商品的流通,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销企业自觉抵制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工作,并严厉制裁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为此
,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的经销者必须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权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严禁经销伪劣商品。
二、禁止经销下列伪劣商品: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三、经销下列商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四、对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以及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经济上要从重处罚,使其不敢从事此类违法活动。
凡经销的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所查伪劣商品,除对经销者查处外,属生产者粗制滥造,蓄意掺杂使假的,要及时移送该生产者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惩处。
五、全国商品质量的监督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与权限,严格执法,尽快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当前生产、流通领域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迅速得到扭转。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



1989年6月2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在贷款资金的利用上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外债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间接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世行贷款项目(中央在闽以及通过中间金融机构的世行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全省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财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本级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亚行)贷款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世亚行办”),挂靠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为该贷款项目专职工作的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下称“项目办”)。
世行贷款工作应在省和同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以及世亚行办督促下,由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项目的准备和执行工作。项目准备与执行中的重大协调问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同级世亚行办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项目办对项目准备与执行进度负有直接的
责任。
第五条 各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建立本级利用世行贷款项目备选库。
各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并积极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上报程序为:由地市计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计委、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经筛选上报国家批准的世行贷款项目,由省计委按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初步审查项目建议书并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报财政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在确认其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利用世行贷款计划后,方可正式进行与利用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世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审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办应在世行的帮助下,制定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尤其对财务和经济效益、国内配套资
金筹措、债务结构与偿还等方面的问题,应负责把关并提出意见,对以上问题未解决的贷款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承诺贷款或提供担保。财政部门对项目准备和执行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政府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应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资金承诺文件直接报送省财政厅。财政安排的世行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原则上归口同级世亚行办统一管理。国内配
套资金承诺各方应在项目生效后的执行中予以认真兑现承诺,保证国内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在某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省财政厅应及时相应提出该项世行贷款在我省的再转贷方式和再转贷条件的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核准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项目办应参与世行贷款协定及项目执行协议的谈判,认真主动地协助财政部做好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和及时提供谈判、签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各地市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权负责省本级和省与地市项目的再转贷工作,作为该再转贷协定和项目执行协议的债权方代表签署协定(协议)。该协定(协议)的债务方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省辖市政府)和地市财政局(副署)。地市、县向下
再转贷工作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凡未签署再转贷协定的单位和有关地市、县,省财政厅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报帐申请。
协定(协议)签署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其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偿还担保,并逐级向上级财政出具担保函。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或由实际债务人用其有效资产作抵押担保。
第十二条 我省与财政部签订转贷协定后,再转贷的各级债权人代表和相关债务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办转贷款登记手续。提款报帐发生以及还本付息付费时,相关债务人应及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提款登记或还本付息付费核准手续。具体按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项目提款报帐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资金回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提取和及时足额到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拖欠,挤占或挪用世行贷款资金,一经发现,省财政厅有权
停止其申请提款报帐的资格,或采取其他的制约措施。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在执行本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规定,就利用世行贷款的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省直项目办必须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计委提供项目执行报告、审计报
告和财务报告。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财务、资金、债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财政部门和世行的各项有关规定制订世行贷款项目的采购计划(清单),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准备、组织和实施项目的土建工程、货物和设备以及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应参与相关世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并对其相关的采购货物计划(清单)与资金和采购物质验收与分配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世亚行办负责牵头协调同级世行贷款项目的国内外培训工作。各级项目办具体负责贷款项目中的技术援助工作。未经财政部门确认债务的出国(境)团组,其费用不予从世行贷款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安排部分同级世亚行办业务费。各级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应从其主管部门的经费或其他来源中统筹解决。各级世亚行办和项目办的业务费与正常经费通过以上渠道安排仍不足的,可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
金进行管理。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省直项目办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同时项目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参与相
关贷款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九条 世行贷款的偿还应坚持“谁借谁还”和“谁用,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再转贷协定,就到期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贷款债务的清偿工作。对逾期欠还的世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将通过财政
预算渠道扣款,具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一定规模的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确保世行贷款按时足额的偿还。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树立风险意识,重视世行贷款的规避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省现行与世行贷款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在本办法发布后仍继续有效,但其中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