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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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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财会〔200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新闻出版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新闻出版业执行。新闻出版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0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新闻出版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新闻出版业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新闻出版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新闻出版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仅对新闻出版业主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规范,由《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发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报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印刷物资供应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组成。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出版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版单位”)、发行企业、报业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印刷物资供应企业应根据其经营特点,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出版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出版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出版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2.出版单位内部单独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期刊、印刷等机构,参照执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在出版单位统一的会计账簿体系之内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3.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可对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
  4.出版物经审批报废时,应按报废清单设置辅助账。再销售时,其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5.出版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发行机构经销外版出版物,属受托代销商品的,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属非受托代销的,应将购进出版物视同本版出版物进行管理与核算,其中采用售价核算的,可在“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中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6.原在“编录经费”科目核算的可以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作为出版物的直接成本,在“生产成本 其他直接费用”科目核算。
不能反映单一出版物的费用通过“编录经费”科目核算,并按照合理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相关出版物的成本。
  7.出版单位以提供广告服务、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含租型)、版权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其广告收入、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收入(含租型收入)、版权贸易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否则,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
  8.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可视同委托代销方式按合同规定以推销出版物总定价(码洋)的一定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应计生产成本”、“编录经费”等科目,并对“库存商品”、“产品成本差异”、“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交款”、“资本公积”、“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补贴收入”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43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应按出版物类别、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库房应按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实物明细卡片,记录库存出版物的进销存情况。
  二、库存商品的计价可采用定价法(或计划成本法,下同)或实际成本法。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库存出版物
  1.出版物完工入库时,按入库出版物定价,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生产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贷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2.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出版物时,按发出出版物定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库存出版物
  1.出版物完工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2.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出版物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4.单品种销售成本的结转,可采用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已销出版物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销售退回出版物的核算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版物的退回,对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确认,但销售成本尚未结转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销售成本已结转的,还应同时,按退回出版物的定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的退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出版物的退回,对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确认,但销售成本尚未结转的,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对于销售成本已结转的,还应同时,按退回出版物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出版物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1244产品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按定价法(或计划成本法,下同)核算库存出版物时,库存出版物的实际成本与定价(或计划成本,下同)的差异。
  二、出版物完工入库时,按定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贷记本科目;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按本期销售出版物的定价,贷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三、本期销售出版物应分摊产品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成本差异=本期销售出版物总定价×产品成本差异率
  本期产品成本差异率=期初产品成本差异+本期产品成本差异贷方发生额期初出版物总定价+本期入库出版物总定价×100%其中,出版物总定价包括库存出版物、委托代销出版物、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出版物的销售总定价。
  四、本科目应按库存出版物的种类或经营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版单位库存出版物、委托代销出版物和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出版物的实际成本小于总定价的差异。

1261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按照出版物的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及受托单位分别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二、采用定价法核算委托代销(寄销)出版物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的,可按“实洋”和“折扣”设置明细科目。
  (二)出版物发出时,按发出出版物定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结转当月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成本差异”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委托代销(寄销)出版物
  (一)出版物发出时,按发出出版物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结转当月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出版物提成差价”明细科目,核算对库存出版物提取的呆滞损失准备。
  二、出版物包括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
  三、出版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库存出版物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实行分年核价,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提成差价。出版单位首次提取提成差价时,借记“管理费用 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年度末应计提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按差额,借记“管理费用 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冲回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
  四、提成差价的计提标准:
  (一)纸质图书,分三年提取,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20%;前二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20%~3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30%~40%。
  (二)纸质期刊(包括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实际成本提取。
  (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年末库存实际成本的10%~30%提取,如遇上述出版物升级,升级后的原有出版物仍有市场的,保留该出版物库存实际成本10%;升级后的原有出版物已无市场的,全部报废。
  (四)所有各类提成差价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
  五、出版物经批准报废时,在出版物提成差价中列支。
  (一)采用定价法报废核算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定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按定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报废核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六、“存货跌价准备--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版单位提取的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准备。

2176其他应交款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出版单位按广告收入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92应计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期末归集当期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时(出版物已入库、已发货或已销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以合同、付印通知单、协议工价、市场材料价、稿酬计算标准等为计算依据,应计入生产成本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应计入本期完工产品生产成本的各项支出,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应计的生产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不得以应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应计生产成本项目实际结算时,应根据实际结算金额与应计成本的差额对库存商品或本期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一)采用定价法核算库存商品时,按应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与应计成本的差额,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库存商品时,如果相关出版物尚有库存,按应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与应计成本的差额,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出版物已经出售完毕,按应计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结算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出版物单一品种、分版(印、批、期)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入生产成本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3111资本公积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出版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拨款和专项贴息资金。
  二、出版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拨款和专项贴息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1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应按“稿酬及校订费”、“租型费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制版费用”、“印装(制作)费用”、“出版损失”、“编录经费”、“其他直接费用”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其中:
  (一)稿酬及校订费,是指支付给著者、译者、校订者的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版税、额定稿酬等所有报酬及翻译文字的校订费用;
  (二)租型费用,是指从境内外出版单位租赁型版、本单位印制发行而支付给出租型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再许可使用费;
  (三)原材料及辅助材料,是指出版物生产所需的纸张、装帧用料等原材料以及辅助用料的成本;
  (四)制版费用,是指在出版物的排版、制版以及纸型、胶片、母片、母带的型版生产过程中支付的各种加工费用;
  (五)印装(制作)费用,是指在出版物生产过程中支付的纸质出版物印刷费用、装订费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刻录费用、印刷费用、包装费用,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的复制费用和装帧费用等;
  (六)出版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某种产品尚未完工之前发现的各种废品扣除过失人应承担的赔偿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报废净损失,包括由于出版单位的责任形成的重新生产所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加工、退稿等费用,以及非管理原因造成的报废损失等;
  (七)编录经费,是指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的编录经费;
  (八)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成本,包括选题策划、开发、设计制图、编辑加工、专题会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实验以及各类专项费用等。
  以包印张(件)方式进行结算的,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计算清单或合理的比例按本科目所设置的明细科目分解记入相应成本。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图书应按品种分版(印)次核算,期刊按单一品种分期次核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品种分批次核算。
  三、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一)发生书配盘(带)或盘(带)配书时,以有定价的一方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无定价的一方视为另一方的成本组成部分。书或盘都有定价的,应分别核算。
  (二)正在制作过程中的同批(印)次出版物需增加制作数量时,如果能同批(印)次制作,应当将增加的数量、成本并入本批(印)次出版物;如果不能同批(印)次制作的,应按新的批(印)次核算。
  (三)纸质出版物为刊登广告而加版、加页的生产成本,可按广告成本单独核算,不计入生产成本。
  (四)期末,出版单位应将完工品种的生产成本全部转入库存商品,不得仅按已售产品或部分生产成本结转。完工出版物品种根据入库、发货、销售清单(包含非本社库和作者包销)确认;纸质期刊根据收到的样刊确认。
  四、实际发生或应计的各项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应计生产成本”等科目。

4106编录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出版单位编录部门所发生的、无法直接计入某一种出版物成本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编录用品等费用。
  总编辑及总编室、设计、校对、绘图、印制、材料等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等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编录经费中能直接确定为某种出版物费用的,直接计入其生产成本;不能直接确定为某种出版物费用的,按编录部门归集分摊。期末,归集当期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时,应按总印张或总定价、总初版字数、盒数、总印数等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进行分配。
  年度内,出版数量不均衡,也可在本年度的1~11月份(或1~3季度)按计划定额分配,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份(或1~3季度)累计已分配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分配完毕。
  出版单位具体采用何种分配方法,由出版单位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发生编录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科目。
  四、期末,在完工产品之间分配编录经费,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可分别按编录部门、个人及费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编录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分配的,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采用计划定额分配的,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如有余额,并入“存货”项目。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应按品种分版(印、批、期)次、类别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
  二、出版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出版单位销售出版物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出版单位已将出版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出版单位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出版物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出版单位;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出版物的收入应按出版单位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出版物时,通常以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单交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
  (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出版物时,通常以发出出版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
  (四)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出版物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五)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方式销售出版物时,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出版物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出版物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出版物处理。受托方将出版物售出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出版物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出版物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出版物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六)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出版物,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出版单位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出版物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出版单位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出版物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七)采取预交定金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发出出版物确认收入。
  (八)出口出版物
  1.采取离岸价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办妥报关、发运手续,货物装上船或飞机确认收入;
  2.采取到岸价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购买方开具的收货凭据确认收入;
  3.采取代销(寄销)方式销售出版物时,以收到货款确认收入。
  三、出版单位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二)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出版单位、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三)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四、采取出租型版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以收到货款或将销售凭单交给承租型版单位时确认出版物销售收入实现。
  专有出版权使用再许可版权使用费中包含著译者版权收入时,根据版权使用协议,应按扣除著译者版权收入后的部分确认收入。
  五、采取刊登广告方式取得广告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刊出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予以确认收入。出版单位委托广告公司等中介机构代理广告业务,广告收入按扣除代理费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六、采取版权贸易出口版权和合作出版境外销售方式,以收到境外销售单位支付的款项确认出版物销售收入。
  七、出版单位根据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3补贴收入

  一、出版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增值税返还款”和“其他补贴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出版单位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款以及出版物出版补贴等专项补助。
  二、出版单位取得增值税返还款和专项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报表项目补充编制说明
  1.“编录经费”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
  2.“应计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项目。
  3.出版单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库存出版物的构成及提成差价的计提标准。


三、发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本办法对发行企业有关存货、收入的核算方法作了补充规定。
  2.发行企业可以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也可以采用进价核算。
  3.发行企业出版物的采购业务可以不通过“物资采购”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4.发行企业包装物的采购与摊销业务可以不通过“包装物”科目核算,直接通过“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43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从供货方购进的出版物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或明码标印的定价(码价)。凡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出版物,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出租商品”等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发出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出租商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应在“出租商品”明细科目下,按照“出租商品售价(或码价)”、“出租商品摊销”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对外出租时,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售价或码价),贷记本科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期末,摊销出租出版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
  (4)出租出版物报废时,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未摊销的价值,借记“营业费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售价或码价)。
  四、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发出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出租商品的核算
  (1)发行企业应在“出租商品”明细科目下,按照“出租商品进价”、“出租商品摊销”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对外出租时,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进价),贷记本科目。
  (3)期末,摊销出租出版物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
  (4)出租出版物报废时,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未摊销的价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进价)。

1244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的出版物售价(或码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设置“进销差价”、“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三、发行企业购进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出版物的售价(或码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售价(或码价)与含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进销差价),按含税进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进项税额),按不含税进价,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结转当期出版物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本科目(进销差价、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四、本科目可以按照出版物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销售也尚未摊销的出版物的进销差价。

1271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按照寄销方式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或码价)。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销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可以按照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5)受托代销单位向发行企业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发行企业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2.受托代销商品采用售价(或码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售价(或码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4)期末,根据受托代销出版物销售汇总单结转应付账款,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商品进销差价”、“应付账款”科目。
  (5)委托代销单位发生退货时,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6)向委托代销单位办理退货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行企业受托代销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码价)。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在出版物销售活动中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托收货款过程取得付款方滞纳金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核算内容设置“商品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销售折让”、“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一)采用进价核算库存出版物
  1.实现出版物销售收入时,按实际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商品销售收入)。
  2.出租出版物实现收入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收入)。
  3.期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等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二)采用码价核算库存出版物
  1.实现出版物销售收入时,按实际售价,借记“应收账款”、 “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按码价与实际售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销售折让),按码价,贷记本科目(商品销售收入)。
  2.出租出版物实现收入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收入)。
  3.期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出租商品收入”、“销售折让”等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报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报业集团、报社(以下简称“报业单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2.报业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社、杂志社、发行公司、广告公司、印务公司等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3.报业单位承接外部报刊等印刷业务时,由委托印刷单位自购提供新闻纸等印刷材料的,单独设置“代管新闻纸”等备查簿登记,进行收、付、结存的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拨付所属资金”、“社会公益往来”、“上级拨入资金”、“采编费用”、“记者站经费”科目,并对“其他应交款”、“资本公积”、“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441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对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拨付的经营等项目所需资金。
  二、报业单位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报业单位向所属单位投入的资金总额。

2176其他应交款

  一、报业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核算报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报业单位按广告收入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文化事业建设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182社会公益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报纸为载体联合举办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经费。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报业单位收到专项公益活动赞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专项活动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待该专项活动结束时,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报业单位尚未结束的社会公益活动的经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余额应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3102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由报业单位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
  二、所属单位收到报业单位拨入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列示。
  四、运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对报业单位进行内部核算时,期末,报业单位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两个科目余额相互抵销。

3111资本公积

  一、报业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或新闻出版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报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专项资金拨款。
  二、报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1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报纸的生产成本。
  二、报纸的生产成本可按纸张费、排版、传版费、印制费、采编费、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反映报纸编辑、印刷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报纸的单位成本以千对开印张(简称“千对开”)为核算对象。其中:
  (一)纸张费,是指报纸印刷全部用纸成本。
  (二)排版、传版费,是指报纸照排费用、委托印刷所发生的版面传输费用。
  (三)印制费,是指报业单位印刷机构和委托印刷等发生的费用。
  (四)采编费,是指归集采编费用、记者站经费等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应计入报纸生产成本的其他直接费用。
  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月末,将归集完整的费用全部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6采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采编部门开展新闻采访、报纸编辑业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采编部门人员工资及附加、福利费、稿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美术摄影费、图书资料费、通联费、业务招待费、外事经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业管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
  其中,稿费包括出版稿件支付的稿费,内部采编人员非职务撰稿及非采编人员撰稿的稿酬,按规定支付的审稿费以及对来稿摘编向投稿者支付的信息费等。通联费包括采编部门组织大型读者活动以及为作者、通讯员组织大型业务交流、培训活动的各项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编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待摊费用”、“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月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8记者站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驻外记者站所发生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各驻站记者及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图书资料费、通联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记者站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的报纸发行收入。报业单位承接外部报刊印刷等取得的印刷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广告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报纸发行收入的金额应为报业单位与邮局或发行机构实际应结算的金额。
  四、报业单位预收的报刊费在报纸实际出版发行时,确认为报纸发行收入。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报业单位应在本科目设置“广告成本”明细科目,核算报业单位的广告成本。
  二、报业单位为客户刊出广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组稿费、广告业务费、设计制作费、专设广告机构人员工资及附加、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广告的制版、印刷费等一般不单独计算。如采用加版、加页等方式刊登的广告,则应计算所有费用。
  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报业单位在报纸发行、销售业务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发行人员的工资及附加、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宣传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运输费、发行网点费、其他等项目。
  其中,宣传推广费,是指报纸发行过程中,为促进和扩大发行量,支付给其他媒体或协助报纸推广的部门的相关费用、劳务费,为报纸发行、推介组织各类活动所支付的费用等。
发行网点费,是指为组织报纸发行工作而设置的门市、经销网点、投送网点所发生的各项业务经费等。
  二、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一)说 明

  1.为了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会计核算,正确计算印刷、复制企业的产品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印刷、复制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书刊、报纸印刷、音像电子出版复制(复录)等企业。包装装潢、铁制罐和塑料等其他印刷制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书刊、报纸印刷成本核算

  1.印刷具有连续、多品种生产和分阶段结算产品的特点,要求印刷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分类与分批相结合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产品类别、定单、批量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分批核算成本的基础上,也可按“本”、“件”、“张”计算成本。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定额成本法等方法核算的,应在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内调整为实际成本。
  3.为正确计算印刷产品的生产成本,企业应按各个生产车间(包括独立工段、独立小组,下同)在生产过程中所担负的任务,划分为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
  (1)基本生产,是指为完成各类印刷产品加工任务而直接进行的生产,例如电脑制版、胶印印刷、装订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核算各基本生产车间产品生产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是指为本企业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生产,单独核算企业内部为印刷产品生产提供劳务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4.为便于按加工步骤计算分类产品的分段成本和总成本,对具有几个生产工段多生产步骤的基本生产车间,企业还可按各工段在生产中担负的任务划分为基本工段和辅助工段。
  (1)基本工段,是指直接为各类印刷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并能按产品的批别分别统计工时消耗且工时所占比重较大的主要生产工段,如制版车间的电脑排版、电分,或CTP直接制版等工段,印刷车间的轮转胶印、平印、零件印刷、上光、贴塑、过油等工段,装订车间的骑马订、平装、精装、联动机等工段。
  (2)辅助工段,是指为基本工段提供劳务或对基本工段的产品进行检验的附属工段或工序,如制版车间的整版、磨版等工段或工序,印刷车间的晒版、调墨、成品检查、文字检查等工段或工序,装订车间的烊胶、毛(光)本检查、磨刀等工段或工序。
  5.为统一印刷产品的计量单位,企业计算分类产品单位成本时,应采用实物产量,个别不便统计产量的特殊产品可用百元产值;计算分批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机种单位成本时,应采用实物产量。
  印刷产品基本分类及计量单位,示例如下:
  电脑排版(万字)
  制  版(四开块、十六开块)
  书版轮转胶印印刷(包括上版)(令)
  书版双面胶印印刷(包括上版)(令)
  单色胶印印刷(包括制上车版)(对开色令)
  彩色胶印印刷(包括制上车版)(对开色令)
  零件印刷(百元产值)
  骑马装订(千本-32开、令)
  平装装订(串线订、无线胶订)(万页-32开、令)
  精装装订(万页-32开、令)
  特种装订(百元产值)
  上  光(或过油)(令)
  压  膜(平方米、令)
  外购商品
  纸张代料
  其  他
  其中,外购商品,是指本企业向其他单位购入的不经过本企业任何加工或装配,或为客户发外加工后加收管理费的商品。
  6.印刷产品生产成本核算,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1)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虽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如制版用的软片和各种药水,印刷用的油墨、橡皮布、PS版,装订用的热熔胶、线、布,压膜用的塑料薄膜、胶水等。
  (2)印刷用纸,是指为委印单位代垫纸张进行产品加工时,该产品实际耗用的纸张成本。
  (3)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气和动力费用。
  (4)工资及福利费,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种属于工资性质的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5)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报废损失,包括纸张超伸放、产品缺交与补版和重制重印的损失。
  (6)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车间为加工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7)委托外加工,是指委托外加工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7.企业进行印刷产品加工生产,应按生产过程中各项生产费用的用途,分别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及相应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明细账予以归集。
  (1)基本生产明细账,应按各个基本生产车间及其所属各个基本工段和各分类产品别设置,分别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登记。
  对基本生产车间所属各辅助工段的生产费用,可以合并设置一个账户予以归集;辅助工段只设置工资及福利费一个成本项目,其他各项生产费用并入“制造费用”明细账进行核算。
  (2)辅助生产明细账,应按各个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以及为受益部门提供的劳务或产品别由厂部统一设置,分别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登记。
  (3)制造费用明细账,应按各个基本生产车间及所属工段分别设置,并按制造费用细目进行归集。
  8.原材料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1)企业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应按车间、部门、工段和用途别归集的“材料耗用汇总表”,据以登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有关明细账。
  (2)基本生产车间一个基本工段生产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产品,且耗用同一种原材料,应尽可能分别统计各类产品的实耗数,并按实耗数计入产品成本;如不能划分而又必须分配的,可按实物产量、工时比例或产值比例进行分配,计入有关产品成本。
  9.人工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1)基本生产车间的工资及福利费,应按车间、部门的“工资汇总表”,据以登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有关明细账。
  (2)基本生产车间的一个基本工段生产两类或两类以上产品,各类产品的人工成本,可按该工段的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工资率乘各类产品的实耗工时数(或实物产量)计算后求得。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工段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工资率=工资及福利费总额÷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总数
  (3)基本生产车间的几个基本工段共同完成的同一类产品,其人工成本应按各工段的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工资率乘各工段实耗工时数(或实物产量),分段计算各个工段成本,经加总后计入该类产品成本。
  (4)基本生产车间辅助工段的工资及福利费,按各受益工段的受益程度采取定额法比例分配。
  辅助工段发生对外供应劳务收入,不得直接冲减基本生产成本;对外供应劳务应负担的工资和福利费,可以根据实耗工时及工时工资率或定额成本进行分配。
  10.燃料和动力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1)基本生产车间生产耗用的燃料和动力,按使用车间、部门的仪表记录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仪表记录的,燃气按所用设备每小时耗用量计算耗用数分配;动力按使用机器的马达匹数与开动台时的乘积比例分配,分别记入有关明细账内:
  ①属于基本生产车间的基本工段耗用的,应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
  ②属于基本生产车间耗用而不能按基本工段划分或由辅助工段耗用的,应记入“制造费用”明细账;
  ③属于辅助生产车间耗用的,应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
  (2)基本生产车间的一个基本工段生产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产品,其燃料和动力直接记入受益产品;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可按实物产量或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11.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生产过程中,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1)印刷用纸张和委托外加工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2)固定资产折旧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分别按使用车间、部门编制的“应计折旧明细表”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表”,将应由各受益的车间、部门负担数,分别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有关明细账;对应由基本生产车间负担的部分,还应按各受益的基本工段分别归集登记,尽可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成本。
  (3)照明电和水,应按使用车间、部门的照明电表和水表的记录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无仪表记录,照明电按使用灯光的千瓦数与使用小时数的比例分配;水按每小时耗用量或人员比例分配,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明细账。
  (4)机器和房屋租赁费,能直接按使用车间、部门划分的,应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有关明细账;不能划分的,应按受益车间、部门的使用工时或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5)基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应在同类产品已完工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不得将报损的废品支出,列入其他成本项目。
  12.共同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生产过程中,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1)辅助生产车间成本的分配
  ①辅助生产车间有商品制造任务或对外供应劳务的,应根据有关的施工单和用料、耗料记录,按其应负担的实际成本计算。
  ②辅助生产车间为企业内部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该辅助生产车间为之服务而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和人工实耗工时数乘以工时成本率计算。
  ③辅助生产车间分配转入基本生产车间、各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的劳务成本,应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明细账的有关项目内。
  (2)制造费用的分配
  基本生产车间的发生的制造费用,按实物产量、工时比例分配于该车间的基本工段。
  13.月末,企业应根据“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有关明细账和各种材料、费用分配表,及其他有关的单据,进行成本核算与分配,求得如下各种成本:
  (1)各辅助车间当月各项目成本和总成本;
  (2)各基本生产车间及其所属工段当月各项目成本和总成本;
  (3)各类产成品的各项目成本、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4)各类在产品的各项目成本和总成本;
  (5)各批产品的分批成本和单位成本。
  14.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划分界线
  (1)电脑照排产品以出菲林片为产成品,未出菲林片为在产品;
  (2)胶印照相制版产品以打样签准为产成品,未签准为在产品;
  (3)印刷产品以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后可供销售,或可移交下一工段为产成品,在此以前为在产品;
  (4)装订产品以装订、检查、包扎好可供销售为产成品,在此以前为在产品;
  (5)其他产品,以加工完毕可以单独向客户结价收款的为产成品;不能单独结价收款的,以可移交下一工段加工的为产成品,在此以前均为在产品。
  15.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
  (1)材料成本:.凡能按产品批别建立用料记录的,均按分批记录计算产品的用料成本;如不能按批建立分批产品用料记录,可按实物产量、约当产量或产值比例进行分配。
  (2)人工及费用成本(指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一律按在产品与产成品所消耗的工时、产量比例或约当产量进行分配。
  16.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核算
  (1)企业必须如实核算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对由基本生产车间的几个基本工段,多步骤加工完成的分类产品,可以按工段计算在产品成本。
  (2)企业核算各分类在产品和产成品应负担的单位生产成本时,应将上期结转在产品成本与本期各同类产品的生产费用发生额合并后计算。公式如下:
  ①材料成本计算
  本期产成品和期末在产品应负担的单位生产成本(指实物产量或产值)=(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生产费用发生额)÷(本期产成品实物产量或产值+期末在产品实物产量或产值或约当产量)
  ②人工及费用成本计算
  本期产成品和期末在产品应负担的单位生产费用数(指实耗工时或实物产量)=(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生产费用发生额)÷(期初在产品工时数或实物产量+本期发生工时数或实物产量)
  17.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
  产品销售成本和期末产品成本的核算,按完工产品成本和完工产品同口径的实物产量或百元产值成本计算的单位成本进行核算。公式如下:
  (1)按实物产量计算销售成本
  ①实物产量单位成本=(期初完工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完工产品产量+本期增加完工产品产量)
  ②本期产品销售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数量×实物产量单位成本
  ③期末产成品成本=期初完工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工产品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2)按每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计算销售成本
  ①每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率=(期初完成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成产品成本)÷(本期销售收入+已开发票尚未回笼的销售收入+已完成但尚未开出发票的该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估计数)
  ②本期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每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率
  ③期末产成品成本=期初完成产品成本+本期增加完成产品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④每本(套、张)单位成本=该批总成本÷印制本(套、张)数量该批总成本=∑(各产品实物量×该产品单位成本)

(三)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成本核算

  1.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复制,是将母带、母盘上的信息进行批量翻录的生产活动,要求企业按产品载体形式(产品品种)归集产品生产费用,一般将母带、子带、CD母盘、CD子盘、DVD母盘、DVD子盘 等品种作为产品成本的核算对象。企业可按上述分类产品分别核算产品成本。
  2.音像电子出版物产品的复制成本,应设置以下成本项目:
  (1)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和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燃料及动力,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磁带复制企业的C-0外盒、印刷品(唱词等)、书型盒、饼带、AB贴、包装膜、“PP”盒、粘接带、封口胶、打包带、纸箱等,光盘复制企业的聚碳酸酯、银靶、硅靶、铝靶、镍靶、感光胶、胶水、油墨、网框、网布、包装盒、纸箱、打包带等。
  (2)委托加工母盘,是指光盘复制企业委托外部加工制作的母盘。
  (3)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
  (4)工资及福利费,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种属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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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2008年印发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卫疾控发〔2008〕6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疾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130114145255719.doc


卫生部
2013年1月7日





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


  
  
第一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主要评价区域政府加强公共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加强辖区公共卫生服务,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现国家规划目标,促进辖区居民人人享有健康的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干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运行保障等6个类别18个指标。适用于省、市、县级行政区域中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绩效考核;适用于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健康城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等有关区域考核中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评价;适用于区域执行医改政策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财政支出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有关项目绩效评价。
  
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指标

类别 指标数 评价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1. 传染病预防控制 3 1.1 规划控制传染病达标率 100% 70
1.2传染病总发病率 与自身前五年平均发病率纵向比较,有控制 50
1.3儿童疫苗接种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60
2.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3 2.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
达规划目标

50% 50
2.2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合格率
慢性病规范管理率
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
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学校覆盖率
 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儿童覆盖率
达到医改要求

达规划目标
60%

60%

30% 60
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70%
2012 2013 2014 2015
2.5‰ 3‰ 3.5‰ 4‰ 50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2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100% 50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0.85 60
4.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干预 3 4.1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100% 40
4.2新建改(扩)建项目卫生学评价率 100% 30
4.3农村改水改厕普及率:
  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
≥90%
≥80% 50
5.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2 5.1居民基本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
农村
城市
东部 中部 西部
≥80% ≥70% ≥60%
≥85% ≥75% ≥65% 40
5.2居民基本卫生防病行为形成率:
农村
城市
东部 中部 西部
≥70% ≥60% ≥50%
≥75% ≥65% ≥55% 50
6.运行保障 5 6.1疾病预防控制经费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 逐年增加,且不低于当地财政支出增长比例 160
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标单位比例 ≥90% 60
6.3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6.70
≥5.97
≥4.93 50
6.4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95% 40
6.5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街道基层卫生机构

100%
100%
≥95% 30
  合计 18 — — 1000
注:绩效得分=总分/10
  
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域绩效考核指标解释与数据收集
1.1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 100% 70
(1)计算方法
  ①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即有综合或专病防控规划明确控制目标的甲乙类传染病如鼠疫、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疟疾等发病分别达该病种国家防控规划目标的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率=规划控制甲乙类传染病病种实际达规划目标数/该病种规划明确应实现的目标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规划传染病某病种控制达标率(100%为1)×指标分值(按评价病种分摊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病种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应达标目标数 实达规划目标数
鼠疫
结核病
艾滋病
血吸虫病
麻风病
疟疾


  ①按病种在上表以年度分别统计鼠疫、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疟疾等传染病规划防控目标应达标与实际达标的指标情况。
  ②应达标目标数:规划明确至2015年应实现的目标数。
  ③实达标目标数:按规划要求,实际执行,实现的目标数。
  ④有相关病种规划控制目标实现情况的自我专题评价报告。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执行规划,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控记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网络直报资料中获取。规划控制传染病控制达标情况,由辖区按规划要求在规定周期内组织第三方或自行的中期、终极评价相关资料中获得。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规划实施方案
  ②规划实施相关的记录、资料
  ③规划实施评价的专题报告
  
1.2传染病总发病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传染病总发病率 与自身前五年发病率纵向比较,有控制 50
(1)计算方法
  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及辖区同期统计人口数,计算总发病率。
  传染病年总发病率(1/10万)=网络报告考核周期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辖区同期年度统计人口数×100000
  ①年度统计人口数: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传染病报告年度同期常住人口数。
  ②得分
  省、市、县级=传染病年总发病率(持平或下降为1)×指标分值
  考核年度传染病总发病率与考核年度近5年(含考核年度)的总发病率平均值比较持平(≤5%)或下降为1,上升按比例减分。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传染病年总发病率(1/10万)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
病例数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死亡数


  ①传染病总发病率:指考核年度,辖区每10万人口中报告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
  ②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数: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数。
  ③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死亡数: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年末订正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例死亡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口径为依据,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传染病报告卡、报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网络直报资料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需提供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疫情报告文字材料:
  ①疫情报告信息原始数据统计表
  ②疫情报告发病率统计表
  
1.3儿童疫苗接种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儿童疫苗接种率 达到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 60
(1)计算方法
  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全程接种某种疫苗人数/同期辖区内某种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人数×100%
  ①分子分母均为辖区常住适龄儿童,含本地户籍与外地常住适龄儿童。外地常住为非本地户籍且在本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者。
  ②区域考核主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群抽样法或批质量保证抽样法,考核辖区6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在规定的免疫接种规程内完成11种疫苗免疫情况。
  ③得分
  省、市、县级=儿童疫苗接种率(达标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疫苗名称 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 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 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总数 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常规免疫全程接种人数


备注:11种常规疫苗的接种率均需要计算,具体为:乙肝疫苗3剂次、卡介苗1剂次、脊灰疫苗4剂次、百白破疫苗4剂次、白破疫苗1剂次、麻风疫苗1剂次、麻腮风疫苗1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2剂次、A群流脑疫苗2剂次、A+C群流脑疫苗2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1剂次。
  
  ①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指考核年度,辖区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和。
  ②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常住儿童数:指考核年度,辖区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实际接种儿童数。
  ③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指考核年度,辖区具有本地户籍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与上次接种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和。
  ④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指考核年度,辖区某疫苗某剂次应种本地户籍儿童数中实际接种儿童数。
  ⑤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总数:指考核年度12月31日,辖区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不满6周岁的儿童数。
  ⑥辖区6周岁以下儿童常规免疫全程接种人数:指11种疫苗所有剂次均合格接种(免疫起始月龄正确、剂次间隔正确、在规定的月龄内完成接种)的6周岁以下儿童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数据、免疫规划年报统计口径为依据,可从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门诊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表、专项调查报告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免疫规划接种率统计报表(分县)
  ②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③免疫规划接种率工作总结与评价报告
  ④接种率调查方案、记录、报告
  ⑤本省(市、县)免疫规划接种实施方案
  
  
2.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 (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达规划目标
(2)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50% 的县级 50
(1)计算方法:
  评价辖区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综合素养及实现规划目标的情况。
  ①省、市级: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县级数/同期辖区县级总数×100%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达到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的县级数/同期辖区县级总数×100%

  ②县级: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乡镇/街道数/同期辖区乡镇/街道总数×100%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覆盖率=考核年度辖区达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标准的乡镇/街道数/同期辖区乡镇/街道总数×100%
   示范社区标准:一是环境建设。环境整洁,有固定的宣传栏、橱窗等健康教育窗口,有健康教育活动室,有促进身体活动的专门场地和多种活动设施;二是活动开展。每年开展 3 种以上居民广泛参与的健康生活方式活动,每年为每户居民发放 1 种以上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每年开展 4 次以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讲座,利用固定宣传栏或橱窗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室提供 5 种以上可供群众取阅的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材料,有身高体重计、腰围尺、壁挂 BMI 尺、 膳食宝塔挂图等设施,有控油、限盐等支持工具展示,社区内有3个以上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符合上述示范社区环境建设3项、活动开展8项标准的为示范社区,有1项没实现为不达标。
  
  ③得分:
  省、市、县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率(≥50%)×60%指标分值+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50%)×4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数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县级数 建成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县级数 辖区乡镇/街道数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行动乡镇/街道数 建成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数



  
  ①辖区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依据国家《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要求,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示范创建、平衡膳食、烟草控制各项措施落实,根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得分率达60%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数占辖区所辖乡镇/街道50%的县级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
  ③建成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县级数:考核年度内,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依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经考核达标的县级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国家考核评价的是达到国标的,各省考核是达到国家与省标的。
  ④辖区乡镇/街道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街道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⑤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乡镇/街道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街道,按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示范创建、平衡膳食、烟草控制考核得分率达60%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数,此数据按累计统计。
  ⑥建成慢病综合防控示范乡镇/街道数: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乡镇/街道达示范区标准的乡镇/街道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按国家统计局行政县级划分的统计口径。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考核年度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网络报告系统。以考核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工作方案、计划
  ②相关统计报表
  ③抽查和考核工作报告
  ④行动、示范工作相关记录、总结
  
2.2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合格率达标
(2)慢性病规范管理达规划目标
(3)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均达到60%
(4)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学校覆盖率达到60%,儿童覆盖率达到30% 60
(1)计算方法: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评价辖区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情况。
  ①辖区健康档案建档情况:
居民健康档案(电子或纸质)建档率=辖区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同期辖区总人口(常住人口)数×100%
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②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
  规范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2011》规定的内容管理,资料完整不缺项,没有逻辑错误;开展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相关信息及时记录更新。规则治疗、定期访视监测和行为干预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指南与手册要求。
  按照国家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工作的视为规范管理。
  慢性病规范管理中高血压、糖尿病须分别计算规范管理率。计算方法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 =规范管理的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建档居民明确为慢性病患者总数×100%
  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措施包括: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详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5号)。
开展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的学校覆盖率=辖区至少开展一种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幼儿园和小学数/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总数×100%
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覆盖率=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至少接受一种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100%
  ③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情况:
  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率 =规范管理的慢性病患者监测控制指标达标的人数/同期辖区内应规范管理的慢性病患者总数(已建档的居民中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病者)×100%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随访管理,规划明确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
  ④评估得分:
  省、市、县级慢性病综合干预覆盖率得分=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医改标准为1)×10%指标分值+健康档案合格率(≥90%为1)×20%指标分值+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率(高血压、糖尿病(均≥40%为1)、儿童口腔干预学校覆盖率(≥60%为1),各占1/3)×30%指标分值+慢性病管理人群疾病控制率(高血压、糖尿病均≥60%为1,各占1/2)×4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表1:



年度 辖区常住人口数 辖区内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 抽查健康档案总份数 抽查填写合格健康档案份数 建档者明确慢性病病人数 其中高血压患者人数 其中糖尿病患者人数 管理慢性病人数 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 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 血压控制人数 血糖控制人数


  
  ①辖区常住人口数:考核年度,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②辖区内健康档案建档居民数: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考核年度,累计已建健康档案的居民总数,包括纸质健康档案和/或电子健康档案。
  ③抽查健康档案总份数:考核年度,辖区按疾病预防控制年度工作考核实际抽取的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建的健康档案份数。
  ④抽查填写合格的健康档案份数:考核年度,辖区按疾病预防控制年度工作考核实际抽取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建的健康档案中,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合格:即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每年至少有更新记录1次。
  ⑤建档者明确慢性病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慢性病病人。
  ⑥其中高血压患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高血压 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⑦其中糖尿病患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建健康档案的城乡居民中明确诊断为糖尿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⑧管理慢性病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数总和。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⑨管理高血压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病人总数。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⑩管理糖尿病病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已规范管理的糖尿病病人总数。该数据为累计数据,不包括死亡、户口已迁出的该病病人。
  血压控制人数:考核年度,辖区规范管理的高血压病人,血压控制符合防治指南要求控制标准的高血压病人总数。
  血糖控制人数:考核年度,辖区规范管理的糖尿病病人,血糖控制符合防治指南要求控制标准的病人总数。
  
  表2:


年 度 辖区幼儿园小学校数 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 辖区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幼儿园小学校数 其中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 辖区幼儿园小学在校儿童人数 辖区幼儿园小学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人数 其中民办幼儿园和小学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人数


  
  ①辖区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年度,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幼儿园和小学校(含公立民办)总数。
  ②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年度,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幼儿园和小学校数中民办的幼儿园、小学校数。
  ③辖区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年度,辖区开展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措施一种以上的幼儿园、小学校数。
  ④其中开展在校儿童口腔疾病干预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考核年度,辖区开展儿童口腔疾病预防干预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措施一种以上的幼儿园、小学校数中民办幼儿园、小学校数。
  ⑤辖区幼儿园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辖区教育或统计部门公布的考核年度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总数。
  ⑥辖区幼儿园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中,接受过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干预措施一种以上的人数。
   ⑦其中辖区民办幼儿园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口腔疾病预防干预措施的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幼儿园和小学校在校儿童接受过局部用氟、窝沟封闭、非创伤性充填、预防性树脂充填等干预措施一种以上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按照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防控、口腔疾病干预相关规范的统计口径。来源于卫生行政社区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综合防制、医疗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规划、方案、报表、指导记录、健康档案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以及中小学体检、体质调研数据。以考核年度统计报表,查阅、收集相关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相关工作方案、计划、总结
  ②相关工作记录、报表、报告
  ③抽查调查评估计划、记录和报告
  
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70% 5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年度 2012 2013 2014 2015
值 2.5‰ 3‰ 3.5‰ 4‰
  
  (1)计算方法
  ①依据国家、省级相关规划、方案和规定。评价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情况。考核省级、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管理、治疗情况。《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治疗率达到60%的目标。计算方法为: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同期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10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所有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10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接受治疗的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总数*×100%(*:分母“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总数”应减去精神发育迟滞不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数)
  ②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省、市、县级除评价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省、市级还评价辖区县级精防网络覆盖率,2015年达95%;县级还评价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2015年达50%。
   省级和市级考核所辖各县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的覆盖情况。计算公式为:
  县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建立社区/乡镇精防网络并达标的县级数/同期辖区总县级数×100%
   县级考核所辖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情况,计算公式为:
  辖区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率=精防网络建设达标的街道乡镇数/同期辖区所辖街道乡镇数×100%
  ③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标准:一是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二是建立精防医生与精神科医生点对点指导关系;三是建立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
  ④评价。按实际指标计算分值,即分值=指标实际值×该指标分值。
  得分
  省、市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指标值为1)×20%分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70%为1)×分值2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60%为1)×分值20%+县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覆盖率(≥95%为1)×分值40%
  县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指标值为1)×分值2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70%为1)×分值2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60%为1)×分值20%+街道乡镇精防网络达标率(≥50%为1)×分值40%。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常住人口数 辖区登记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接受管理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已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的人数 辖区县级总数 乡镇/街道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县级数 辖区所辖乡镇/街道数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乡镇/街道数


  
  ①辖区常住人口数: 考核年度,辖区统计部门公布该地区实际居住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②辖区登记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考核年度,辖区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并登记在册的患者数。
  ③接受管理在册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考核年度,辖区登记在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管理的患者数。
  ④已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的人数:考核年度,辖区已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中按规范接受治疗的患者数。
  ⑤辖区县级总数: 考核年度,辖区统计年鉴公布的行政区划建制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
  ⑥乡镇/街道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所辖县级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的县级数。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标准见本指标解释(1)计算方法③。
  ⑦辖区所辖社区(乡镇/街道)数:考核年度,辖区统计年鉴公布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制总数。
  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达标的乡镇/街道数:考核年度,辖区所辖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的乡镇/街道数。乡镇/街道精防网络达标标准见本指标解释(1)计算方法③。
  
(3)基本数据收集收集来源、方法
  资料来源于卫生统计、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报表、信息管理系统。查阅国家、省级制定的规划、方案、报表、督导记录、建档资料或网络管理系统信息,包含①社区/乡镇转诊记录;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患者转出记录;③精防医生与精神科医生联系表、督查记录;④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名单,走访患者了解小组活动。收集核实相关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精神卫生工作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
  ②相关各类记录、统计报表
  ③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
  ④工作总结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 100% 50
  
(1)计算方法:
  报告及时率=各级(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同期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100%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规定时限报告数: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生成报告时间为准,接到初报后2小时内完成信息核实并进行网络直报的事件数。
  接到初步信息表明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应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待现场核实后可做修订。
  ②Ⅰ、Ⅱ、Ⅲ、Ⅳ级、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是辖区同期按照各途径接报后,所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
  ③得分
  省、市、县级=事件报告及时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 按规定时限报告事件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未定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未定级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考核年度、本辖区已经网络报告的全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包括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②按规定时限报告数:指已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中,报告时限符合要求的信息数(包括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和未定级)。
  时限符合要求的判定:
  接报信息:接到报告的时间和系统生成时间间隔应小于2小时。具体时限自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早接到信息并初步判定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时间为起点,系统生成时间为终点。有些信息确需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的,以核实确认后的时间为起点。
  网络直报疫情信息:某一疫情或信息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的最后一例系统生成时间,至按相关信息报告后系统生成时间的间隔应小于2小时。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考核年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报告的所有信息为准,包括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来源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卫生行政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医疗救助等相关部门有关登记、报表、信息管理系统。
  核查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自事件确认后到系统生成的时间间隔。自发生地应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最早接到信息并可初步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为起点,可从电话记录、初次报告等获取。
  疫情信息可按照网络直报达到分级标准数量的最后一例系统生成时间为起点。无确切时间记录视为不合格。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本辖区年度内接报信息记录资料,如报告卡、电话记录、举报信函、搜索记录等;
  ②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相关信息清单;
  ③报告时限符合要求的信息清单。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 ≥0.85 60
  
(1)计算方法
  ①按照考核量表考核得分计算每起事件的分值和平均分值。考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辖区定级、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抽取事件5起,不足5起全查。如本年度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考核报告的相关信息。如经核实,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上报的,按未报事件数占全年本地事件的比例减分。
规范处置指数=抽取事件按规范处置评估量表评分之和/抽取事件起数
  ②按照以下评估量表条目逐项评分。评价事件处置相关内容,事件不需要的处置项目可标化。
  得分
  省、市、县级=规范处置指数(≥0.85为1)×指标分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评估量表
指标 评价
内容 权重 评价依据 评分原则 结果和
数量 得分
规范处置指数 1.事件报告 10 初次报告
①在初步核实确认事件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及时审核;
②有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记录材料(传真记录、电话记录)。 共10分,全部符合得满分。
10个项目一项不符合或不完善减1分。


进程报告
①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件的发展势态和危害性评估;
②落实控制措施情况;
③资源使用情况。
结案报告
①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影响因素;
②事件的危害与损失及其补偿建议;
③评价措施效果;
④事件处置成本效益分析;
⑤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2.事件确认 10 按照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疾病有关标准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准确,响应级别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 共10分。不符合定义减5分,未及时定级减5分,其他适度减分。
3.事件处置准备 20 ①制定调查处置的相关方案,方案格式规范、合理;调查内容符合事件的初步假设,要素和相关调查表格齐全;
②组成现场所需的相关专业工作队;
③实验标本采集器材充足;
④现场处置的设备、器材、药品充足;
⑤个人防护用品充足。 每项各4分。每项缺少一种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4.事件现场处置 30 ①成立现场处理组,明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后勤供应等小组职责任务;
② 开展流行因素调查;按病例定义逐个核实和调查已报告的病例,确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实施医学观察,不明原因疾病、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100%追踪;乙类不低于85%;丙类不低于60%;
④“三间分布”描述清楚,数字、表格和图表等使用准确;
⑤ 有疫点、疫区的划定,必要时采取检疫和封锁措施。
⑥ 标本采集、送检规范,检验方法符合要求。 每项各5分,每项中缺少一种要素或不完整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5.控制措施落实 20 ①疫点、疫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消杀灭方法正确;
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③按要求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服药等特异性保护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
⑤根据控制效果调整控制措施。 每项各4分,每项中缺少一种要素或不完整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6.总结评估 10 ①资料整理:从组织管理、事件的起因、调查处理的过程及效果、主要做法、经验和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总结。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资料整理和评估各5分。每项缺少一种要素或不完整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②评估:
初步分析与最终结论逻辑关系正确;
病原学病因或流行病学病因明确;
控制措施落实、所需的资源满足工作需要;
控制效果明显,采取控制措施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明显减少或2个潜伏期内流行终止。
对社会、成本效益进行评估。
规范处置指数=各项得分之和/100
  事件现场处置必须及时。是否及时视具体情况判定。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效益评估,目前尚无较具体详细的技术方法,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中目前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分析填报,卫生部下发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预算表(试行)》(卫办应急发〔2008〕148号),可将此作为依据。具体分析方法目前可参考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已报告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已报告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 已处置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已处置未定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


  
  ①已报告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考核年度、本辖区报告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
  ②已报告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 考核年度、本辖区报告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填写5起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注明。
  ③已处置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即只要本级机构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事件处置进行过指导的事件总数。
  ④已处置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即只要本级机构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事件处置进行过指导的事件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为准。主要来源于卫生行政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疫情、职业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资料。主要考核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本年度无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评价报告的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处置情况主要根据相关处置证明材料如流调报告(初次、进程、结案等)、报表、流调记录、处置记录、检测报告和记录、评估材料等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评估量表》进行评价。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辖区年度内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定级事件和未定级相关信息清单;
  ②本级处置过的事件或信息清单;
  ③每件处置事件或信息的相关处置资料目录。
   
4.1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 100% 40
(1)计算方法:
  ①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主动监测计划或方案,评价对辖区主要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安全风险的情况。
  ②5个指标均达100%为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覆盖率达100%(各占20%),其中有1指标未达100%按比例折算,未开展不得分。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数/辖区应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的企业数×100%;
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监测的诊疗机构数/辖区应开展放射监测的诊疗机构数×100%;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安全风险监测的食品种类数/辖区应监测的食品种类数×100%;
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辖区开展监测的供水单位总数/辖区应开展监测的供水单位总数×100%;
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监测覆盖率=辖区已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监测的学校数/辖区应督导监测的各类学校总数×100%。
  ③得分
  省、市、县级=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完成率×20%指标分值+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监测覆盖率×2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应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数 实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数 应开展监测的诊疗机构数 实开展放射防护监测的诊疗机构数 应监测食品种类数 已监测各类食品种类数 应监测供水单位数 已监测供水单位数 应防治监测学校数 实防治监测学校数



  ①应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数:考核年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监测计划或方案,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应监测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
  ②实监测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 考核年度,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关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计划或监测方案,实际监测的重点职业病危害与相关疾病风险评估的企业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种类数
1 粉尘类 13
2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1
3 化学物质类 56
4 物理因素 4
5 生物因素 3
6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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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公安部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1日,公安部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八、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