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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09:59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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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基地及新菜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镇蔬菜基地(以下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基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菜地监察、查处违反菜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国土、城建、规划、环境、粮食、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建规划和国土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的重点菜地均属重点保护区,其它蔬菜基地为一般保护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单位征用蔬菜基地的,在规划选址时应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向当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地。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第六条 征用市城区范围内菜地的,应当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其它县(市)范围内城镇菜地的,应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纳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凡征用市城区范围内(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开发区、武陵镇)一般保护区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5万元;征用津市市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征用其它区、县建制镇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0.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蔬菜基地的,应在执行上述标准后,加收50%。

第七条 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菜地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规定补足面积;未补足部分应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八条 征用菜地面积计算应包括:菜地及其沟渠、路及附属设施占地。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十三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及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及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可以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郊未纳入蔬菜基地管理的菜地和水芹菜、藕、芋头、茭白等水生菜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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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120142756232.doc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
(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
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
(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情况;
(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
(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
(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等。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具体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和保存情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情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
(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该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
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
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
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参见格式一,格式可调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
(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参见格式二,格式可调整)。
(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参见格式三,格式可调整)。
(五)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达、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
(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参见格式四,格式可调整),并要求被核查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违规情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
(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根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各分支局应采取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确认回执”(参见格式五-附1)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表”(见格式五-附2)。各分支局对于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现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及时进行修改。
(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见格式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七)。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动的情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约见谈话通知书”参见格式八,“约见谈话记录”参见格式九,格式均可调整)、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节及其整改情况,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
(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情况;
(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情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三)结合具体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情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古树名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财产,是活的文物,历史的见证,保护好古树名木,对于文化科学研究和开展旅游事业都有重要意义。为此,除对广州地区已普查鉴定的古树名木进行分批公布外,现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保护条例公布如下:
第一条 对本地区所有的古树名木要做好标志挂上牌子。经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权,均属国有。要建立档案和设立相应的保护设施,进行重点保护。所需的经费来源,列入市城市维护费开支。城市公共绿地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
,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条 已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严加保护,不得砍伐、迁移和损毁。对一些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专立说明牌,供人民观赏、敬仰。因市政建设或其他原因,要处理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区绿委会同文化、文物、规划等部门研究,按管理范围,层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对保护管理有功者奖励,对管理不善使其受损伤者要追究责任,对因严重失职和破坏活动使古树名木被毁坏后果严重者,要依法惩处,并参照《广州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保护、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自觉地爱护古树名木、遵守各项规定、制止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五条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凡有违反上述规定,因本单位或个人需要而设置的围圈、围墙、搭盖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在本条例公布之起一个月内,均应自觉拆除,并设花基予以保护,其保护半径最小不低于五公尺(如有特殊情况,其保护半径还应视具体情况而相应扩大)。




198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