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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8:46:55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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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为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歪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国发〔1985〕31号)。我局和商业部等五个部门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85〕工商72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广
告经营单位有奖销售活动及有奖销售广告基本得到制止。但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奖销售活动和有奖销售广告又有所抬头,且有发展的趋势。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奖售为促销手段,不仅盲目刺激消费,也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刊播有奖销售广告,则助长了这种不正
之风。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5〕31号和〔85〕工商7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禁止广告经营单位为工商企业刊播有奖销售广告。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我局。
三、本通知请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198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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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

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

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场地开发费。
第四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杭州市财政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土地使用费的使用

管理工作。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中方合营者的隶属关系,均应按本规定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规定(详见附件1)。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位置、周围环境、

公共设施和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标准确定之后,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后视情况变化在规定的等级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如遇土地使用费等级标准

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杭州市区土地的,均须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除按本规定免缴的外,都必须按时按规定标准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使用

费。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征用土地的,从领取用地许可证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补缴外,自逾期之日起

,每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土地使用费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土地面积、作价金额须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作价款在合营期间不作调整。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房屋(包括厂房、仓库等)占用土地的,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方,并通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一级和二级地段外,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但当年的土地使

用费应按一般生产性企业的缴费标准先在成本费用中预提,在下一年度经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被确认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值70%以上的或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再将已预提的

费额冲回。当年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应在核定后一个月内,将预提的费额按第十一条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开发性生产的,第

六年起还可以从低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市财政税务局审查,可以缓、减或免缴土地使用

费。
第十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杭州市财政税务局专户储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常驻机构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经营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的标准,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一次性补交土地使用费。

附件:1.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略)
2.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级范围(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05 - 实施日期:2001.12.05

(京计稽察字[2001]2253号)


  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40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稽察[1999]404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等专项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境外赠款和由计划、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款等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市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工作由市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市计委或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区县计委(计经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计委(计经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五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计划、实施、管理等过程中,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以下统称被举报人):
  (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法规,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擅自更改市计委等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不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着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其他对政府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第八条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九条 举报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市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邮编:100031;电话(录音):66410852;传真:66410887;电子信箱:jmjcb@bjpc.gov.cn。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职务、单位名称和该单位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一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或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
  第十二条 市计委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四条 面谈举报,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计委领导审定下达。
  第十六条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案归档。
  第十七条 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五、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