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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9:28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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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
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
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反映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用于耕地开发方面的支出。
三、缴库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二)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缴款时,县、市财政部门应分别中央和省级收入,各填制一份缴款书,同时办理缴库手续。其中:
缴入中央国库30%的部分,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缴款单位栏“全称”填写缴款的市、县财政部门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填写缴款时所用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
预算科目栏“款”下填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缴入省级国库的70%部分,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其他各项,按前款的填写方法填写。
(三)县、市财政部门填写的“一般缴款书”,经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的县、市财政部门;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款凭证(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的县、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转送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送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县市财政部门,其中:缴入中央国库的30%部分,县市财政部门应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缴入地方国库的70%部分,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
(一)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缴库手续,并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包括收入缴入中央国库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和收入缴入省国库的“
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办理新增用地手续。
(二)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进行审查,并与第四联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本《通知》下发前,1999年1月1日后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已按原科目办理缴库和安排支出的,年终由中央和省级国库、财政总预算会计一次性办理调整手续。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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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
第三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核定、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部分以及使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奖金、酬金等,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中,凡申请增减人员,银行支付工资、检查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结构比例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空编员额通知单》。
第七条 《空编员额通知单》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结构比例严格审查后签发。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空编员额通知单》中的要求调动配备人员。擅自增加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增工资基金,并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工资。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登记卡。所有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均须存储于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计划,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代办审批;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增设内部机构或超编制、超结构、超职数增人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借调或雇用临时工的;
(三)擅自增人顶岗、增加工资发放数额的;
(四)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补贴的。
第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4日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编办字〔1999〕136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为了推动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贯彻实施,便于你会开展国际交往,在国际上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有利于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全面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其机关党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干部按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费列国管局。维持原来外事工作归口外交部、对台工作由中台办指导的管理关系不变。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