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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46:13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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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人[20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下放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做好此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将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与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考试原则和命题组卷标准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认定的报名受理、命题组卷、试卷评判和具体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写应试指南(内含考试大纲、应试内容、综合练习题)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及其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进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辖区组织省级统一考试进行认定。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试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考试原则和命题组卷标准要求在应试指南的综合练习题中选择确定(见附件)。各省确定的考试试卷须在考试后10天以内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备案。

(二)考试日期定在每年9月,报名时间定在每年5月。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两个科目的考
试安排在1日内进行。考试具体安排方案由各省确定,但须及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备案。

(三)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已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完成,包括《药事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科目应试指南均含三部分内容,分别为考试大纲、应试内容和综合练习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需要统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订购各科目应试指南,并在考试报名的同时提供给应试人员。

(四)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考试内容仍按照《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人[2001]4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凡符合《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562号)规定条件人员的认定办法,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几点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本省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和监考工作责任制,在试卷保密、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培训、具体考务等各项工作中都应当做到思想重视,制度落实,组织周密,严格管理,杜绝考试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培训。申请认定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培训。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命题组卷标准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命题组卷标准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两个科目:药事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各科目试卷为100道考题,每题1分,共计100分,合格分数定为60分。

三、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两个科目考试应安排在一日内。

四、各科目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性选择题,题型为单项最佳选择题型(A型题)和多项选择题型(X
题型);其中A型题占试卷全部试题数量的70%,X题型占试卷试题的30%。

五、命题组卷范围:
(一)药事法规考试科目按照从业药师药事法规考试大纲内容要求命题,其试卷各部分内容试题分配比例如下:

药品管理法 20%
特殊、戒毒药品及麻黄素管理办法 10%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3%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流通、专有标识 8%
GSP及其实施细则、GSP认证管理 18%
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电子商务9%
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3%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4%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 2%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 14%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等
“消法”、“质量法”、“刑法” 6%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按照从业药师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命题,其试卷各部分内容试题分配比例如下:
药事管理 20%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20%
职业道德 4%
药学信息 6%
处方调配 12%
非处方药 12%
合理用药 10%
用药指导 12%
常见中毒物质的药物治疗 4%

(三)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按照从业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命题,其试卷各部分内容试题分配比例如下:
药事管理 20%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20%
中医基础知识 12%
职业道德 4%
药学信息 6%
中药调剂基本知识 12%
中药调剂操作技能 4%
非处方药 12%
合理用药 10%

六、各科目考试试卷试题中掌握内容应占60%,熟悉内容应占30%,了解内容应占10%。

七、各科目考试试卷试题内容应避免重复和相互提示,试卷考点覆盖面不得少于全部考试内容的60%。

八、各科目试卷组题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心编写出版的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的综合练习题中挑选,不再另行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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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食品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本部门监管环节中,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4.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5.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规模效应,带动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人员就业作用明显的;
2.在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深加工方面成绩突出,促进食品产业结构提升的;
3.通过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等同认证的;
4.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被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检测检验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6.承担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3.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事项,均指评奖年度内发生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分两个等次。集体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10万元。个人奖(涉及公务员奖励,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个人奖励记入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世界汉语教学的发展和中国语言文化的传播,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第二条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授予在汉语教学、汉学研究及中国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第三条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每三年评选颁发一次,由教育部颁发或委托中国驻外外交机构等颁发。
第四条 获奖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汉语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在汉语和汉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传播中国语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第五条 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大专院校和著名专家、从事中国语言文化研究的单位和著名专家、从事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机构、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均可以推荐候选人。
第六条 本奖设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提出入选者名单,报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奖励:
(一)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邀请获奖者来华出席颁奖仪式和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研究,费用由教育部专项基金提供。
第八条 评奖和颁奖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