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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36:22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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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八千余家,遍布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时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是很重要的,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据调查,目前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办事效率不高、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十分不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土地统管机构的建设,帮助和指导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土地管理业务,把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抓紧制订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在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的行政法规和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三、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开发区规划的审查工作。提倡综合开发建设,节约用地,提高利用率。
四、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报批手续。凡申请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协调好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和程序;要力求手续简
便,提高效率。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划拨,保证用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使用的土地,要认真清理,未经申报审批的,要做出处理,补办手续;闲置两年以上未用的土地,可报经原批准机关,另行统一安排使用。
五、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企业的用地,经清理后,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对新批准的企业用地,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使用期满或在期满前企业停产、解散,其使用的土地同时交回,不得转让和抵押。需要延期
使用,须重新申报审批,确认使用权。
六、坚持有偿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于产
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规定的标准。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的权益,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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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

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 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二是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坚持质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容重器、测水仪等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到位,校正准确。三是要认真做好扦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小麦类别(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等级和其他质量指标的检验认定工作。不得将白麦作为混合麦收购,也不得将混合麦作为白麦收购。既要防止人为压级压价,超标准扣水扣杂,也要防止随意放宽质量标准,抬级抬价,收人情粮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印发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精神,如售粮农民对小麦品种和等级检验认定结果有异议,应现场当面复检;如售粮农民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在实施预案收购期间,各地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免费为农民和预案收购企业提供仲裁检验服务。四是要严把粮食入库质量关,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在整理、晾晒合格后再入库,确保粮食储存安全。五是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实施最低收购价预案期间,发现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的,可以向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加大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及各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委托的收购库点的监管,检查督促收购政策落实情况,并及时对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入库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一旦发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夏粮收购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将重点对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