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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10:25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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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4年12月27日政协武汉市八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9日政协武汉市九届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栖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 以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以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 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建立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者,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 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提案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工作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者党派、团体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武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有关巩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应当的情况、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将提案工作作为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面,加强领导,规范制度,提高水平。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六) 对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提案,要会商提案者修改、补充、完善其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不具体的;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本年度11月1日以后交办的提案,原则上下年度办复。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案工作规则另外行文)。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武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和驻汉部队有关部门,各区党委、区人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
(三)对涉及两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应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按自己的职责办理、答复。对本部门难以解决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请示报告。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向提案者寄送书答复的同时,附上《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该表由提案者填写,寄送提案委员会并同时寄送承办单位。
(八)承办5件以上提案的单位在提案全部办复后,写出书面总结,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三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它重要提案、建议案,提案委员会应报送主席会议审定,并建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协字[2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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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103号

  现公布《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9]388号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予印发。请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实抓好。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是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紧抓实,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推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阶段性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协调解决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五)研究提出完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等相关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商务部副部长、财政部副部长共同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在商务部分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名单附后)。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磋商并按部门分工落实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事宜,如有分歧或遇重大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办公室会议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监督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可按职责提出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报废、回收、换购、补贴发放开展监督检查的建议,经办公室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四)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定期提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报废、回收、换购、补贴等情况,经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务院领导,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和参与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联合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工作,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作用。

附件1: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附件2: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常晓村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   李文明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司长

         张学文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王富昌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

         李江平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

         汪 键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

         王水平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副司长

         李文章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严冯敏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陈跃红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马 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佘伟珍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刘雪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任洪岩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俞卫江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陆万里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邸建凯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   门晓伟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副司长

         曾晓安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赵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

         李新民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

         董乐群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张 斌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翟 旭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梁 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钟 斌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吴 臻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