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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4:54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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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计委


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市政府 市计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经济工作“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指示,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计划工作若干方面的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计划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国家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等,仍按原规定严格执行。
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不包括旅馆)以及三废治理等工程,除市计划安排的以外,各区、县、局(含总公司,下同)利用全民所有制单位自有资金(或集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只要资金落实、建筑材料自筹解决,可由各区、县、局自行审
批和纳入计划,报市计委备案,并由市计委纳入全市基建总规模。
全民所有制单位建设住宅计划(包括市财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筹投资),由市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自筹资金指标、建设规模,并参照各区、县、局不同的住房水平,每年一次切块下达,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项目,具体安排楼座、栋号,报市计委备案。各区、县、局与中央单位合
资建设住宅,仍需报市计委审批。
集体所有制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自筹建筑材料安排的非工业项目,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安排计划,报市计委备案;自筹资金、建材的工业项目,除需要市里平衡安排水、电、燃料、原材料等以及某些控制发展的行业以外,也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项目和安排计划,报市计委备
案。
工业、财贸企业因生产流通等需要征地堆放货物、集装箱等,只搞三百平方米以内零建或简易仓棚,不再作为基建项目报市计委审批。其征地手续,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安排计划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切实服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市或区县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这些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家计划内项目的材料,不得污染
扰民,不得破坏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古建筑,不得违反《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改造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市计委今后只负责审批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一定限额以上土建面积(城区三百平方米以上,近郊区五百平方米以上,远郊区县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区、县、局自行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更新改造和按国家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项目,确属需要征地的(如扰民搬迁、三废治理以及必要的配套工程等),由市规划局办理。
三、零星建筑面积计划
除市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零星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各区、县、局自筹资金(或集资)、自筹建筑材料安排的单项建筑面积在一定限额(城区三百平方米、近郊区五百平方米,远郊区县一千平方米)以内的,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报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单项零建面积可以同
单项翻建面积合并使用。为了支持卫星城镇的建设,昌平、黄村、燕山和通县四个城镇的零建面积审批权扩大到一千五百平方米。
以上技术改造和零星建筑面积的安排,都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市或区县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四、乡镇企业审批权
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包括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如锅炉及受压容器、医药、火工、印刷等,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余行业的企业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乡镇与外省市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举办联营企业,由市计委审批。
为了使乡镇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减少盲目性,市计委要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留成外汇使用计划
各区、县、局用自有留成外汇进口原材料和维修零配件,一律由区、县、局自行审查批准。
六、改革计划指标体系
为了更好地在计划指标上体现北京城市性质的要求,全面地反映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面貌,今后要增加科学文化建设、环境美化建设方面的具体指标和综合性指标,适当简化其他方面的指标。
为了减少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负担.应大力简化经济效益的考核、考查指标,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指标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平衡上。具体方案由市计委、经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国家计委、经委备案。
列入市计划的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指标,计划由目前的近四百种压缩到一、二百种,其余产品产量计划指标由区、县、局根据市场供销情况,自行灵活安排。生产用原材料的分配办法也作相应的改革。除保证国家计划安排的指令性指标所需部分外,其余的以一九八四年分配计划数作
基数,不足部分,由市场调节或自行组织进口等途径解决。
七、这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不在市政府各委办之间作横向转移。下放给各区、县、局的计划权不得再层层下放。请市政府各委、办和财政、税务、银行、规划、环保等综合部门从全局出发,搞好同步改革,支持计划工作的改革。
八、市计委今后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水、电、气、热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研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和协调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加强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工作,开展经
济计划咨询服务。对于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安排的基建、零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要时,市计委有权提请原审批单位复议或进行干预。



198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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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为促进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为重点项目融通充足的建设资金,市人民政府已与有关银行充分协商,达成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协议》。为确保政府信誉和各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法性,根据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临人发〔2003〕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03〕46号、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临沂市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的总借款人和还款人。该公司要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与有关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要求,以及公司本身的贷款与担保承受能力,提出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于临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提出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签署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有关银行批准。
  第三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在用款前,要向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项目批准手续、项目预算、项目中标及进度用款申请计划,经该公司审查后,按第二条办法进行办理。
  第四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审查批准的项目用款及进度计划,经与市土地储备中心会签后,直接将贷款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帐户。
  第五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运作。
  第六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本息偿还以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作为主要还贷来源,在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有关银行贷款时,由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担保,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还贷承诺证明。
  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银行及时制定还本付息计划,送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还款计划,将已入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列支拨付给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督促协调,以确保还贷资金及时拨入该专户。
  第七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财政局、有关银行签定帐户监管协议,共同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归还。
  第八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统一资产报表外,对该类政府信用贷款要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与公司本身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不得混淆。
  第九条建立临沂市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由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银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信息,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对用款项目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单位工程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3〕125号)要求,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决算审查和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准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对调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临沂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对挪用资金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项目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政府信用合作贷款项目用款单位是指无直接经济效益但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198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加蓬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阿盖贝·拜勒维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加方供应。加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提供,所需费用从一九七四年十月六日中、加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中成药、针灸器械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利伯维尔——奥旺多港。加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工作每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延至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加蓬与中国的旅费和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及在加蓬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加方负担。
  根据加蓬目前生活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的生活费(即伙食费和零用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十五万 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 十一万 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六万 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按月支付)和旅费由加方拨付给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帐号为:加蓬联合银行564579/06)。如遇到加蓬生活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加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在利伯维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学 俭         (卫生和人口部国务秘书)
    (签字)             诺贝尔·恩东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