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3:26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1990年1月1日,地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1988年10月30日,国务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颁发了国发〔1988〕75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规定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将开办矿山的批准权限集中在中央,这是对黄金矿产进行保护性开采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除国家黄金局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批准开办黄金矿山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国发〔1988〕75号文件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各级黄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黄金矿山的情况不断出现。个别省、区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一些市(地)、县的矿管机构对这种违法审批的矿山,不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复核把关,使一些无合法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对于这种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国发〔1988〕75号文件的做法,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对于1988年10月30日后,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新开办的各类黄金矿山、凡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在1990年10月30日之前限期补办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逾期尚未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文件的矿山,应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今后对各类新建黄金矿山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和国发(1988)75号文的规定,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批,地矿主管部门凭批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是罗蒂芬克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弗里敦港。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拉利昂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利昂)、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拉利昂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拉利昂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       塞拉利昂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部长
      田  平          H·T·T·威廉
      (签字)            (签字)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提高投资效益,增添贵阳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1988年起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

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第二条 贵阳市的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门组成:
1.国家予算内投资由市统筹部门;
2.已开征的建设税中市留成部门;
3.财政定额拨款;
4.从1986年起市财政基金项目“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5.已经开征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市留成部门。
第三条 1988、1989、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暂按2500万元三年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润、外汇,均作为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监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市财政统一按季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如军队退休转业干部建房等)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财政专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使用,必须符合贵阳市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九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建设项目,发展地方工业、地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短、平、快项目,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对开发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
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科研、政法、行政等建设。
市财政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定额拨款2500万元,经营性1300万元占总基数的52%,三年固定不变;非经营性的1200元占总基数48%。在非经营性拨款中教育250万元,占20.8%;其他暂不切块。每年列收列支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交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并随? 挪普脑龀ず透飨钍乱捣⒄沟男枰幢壤磕暌兴龀ぁ? 第十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拨交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安排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一条 基金可单独对贵阳市属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中央、省及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市建设银行按市计委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市建设银行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送市计委和市
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计委对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和银行贷款,由市计委对市综合投资公司进行安排。数额以1987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根据贵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贵阳市综合投资
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市计委制定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包干合同,列入年度计划,并由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
第十四条 市建设银行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对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各部门、各项目的年度拨款、贷款财务计划、资金回收计划和贴息计划,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审定,作为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投资公司与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豁免“拨改贷”本息的项目投资),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管好基本建设基金,增添经济发展后劲,提高投资效益,将立即组建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公司由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组成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