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事项的议事决策,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实行议事决策事项责任制。
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行全体会议、主任(组长)办公会议等分级会议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拟提请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议和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审核,由其确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的,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议事决策机构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签发。
不需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七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施重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利益兼顾。议事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决策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决策后评价。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当进行评价。
第二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土委),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九条 国土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建设、环保、农业、商务、文体、审计、规划、安监、国资委、房管、城投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土委成员。国土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国土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国土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城投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审议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
(四)审议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四)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供应方式以及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底价;
(五)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
(六)审议全市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调整;
(七)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八)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利用、供应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五条 规委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席位委员为市政府秘书长
、分管副秘书长和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发改、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商务、安监、人防(地震局)、房管、城管、招投标、城投、消防、交警等机关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议题委员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地方、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抽选,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抽选2-3名相应专业专家。公众委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各1名。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六条 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动用预备费;
(五)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奖惩办法、评价机制;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三)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五)市级有条件事业单位向市场化、社会化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审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按《孝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孝感政发[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国资、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审计、法制、规划、工商、国税、地税、房管、城投、国资营运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三)审定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组长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财政、审计、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资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份(股票)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市属拟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的转让方案;
(三)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需要由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3: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4: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5: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人民政府与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贷款项下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
第四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组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成员另外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贷款项目;
(二)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额度和使用计划;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过程和资金运用;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资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核贷款项目,提出贷款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贷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四)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计划、财政、开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督促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借款人承诺的财政补贴,并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履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贷款资金使用单位不履行还款承诺时的扣款;
(四)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参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及工程招标书等的审查。
第八条 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
(三)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
(四)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告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实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由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借款人根据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共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借款资金的使用
(一)借款资金使用实行领导小组审批制度。
(二)借款人应及时将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到账证明,及时汇总政府负债等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工程进度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借款人按审批予以拨付。
(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货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单位领导核准签批。
(五)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并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六)利息及其相关税费的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的利率按开行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自开行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开行通知相应调整;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实际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为保证按时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确立如下还款机制:
(一)项目借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的还款机制。
(二)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在开行设立专用帐户并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专户,接受开行监管,统一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同时,要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保证还款需要。
(四)市财政应按承诺每年安排财政资金对借款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贴,其中归还本息部分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开行贷款本息;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
——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
——借款人有权单方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及政府偿债补贴;
——对所欠本息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承诺函,直接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
(六)项目建设单位提前还款付息,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批,由借款人报开行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该项目的日常运作费用,采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得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担保或承诺函设置和承担
(一)指定借款人以其“政府补贴受益权”向开行提供质押,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向财政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借款人提供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不可撤销还款付息承诺或担保函。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收益权、房地产、经营收入、财政补贴等权益作为担保。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和承诺人都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若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产权变更和体制变动,应事先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及重新办理相关的担保或承诺函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借款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有:
(一)项目资本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
(二)资金使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流入到有价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等贷款人禁止的领域;
(三)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重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四)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五)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建成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建设力量,配足评审人员,强化事前、事中评审工作,对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试行项目单独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额度或其他资金,并按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七)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责成责任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