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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57:16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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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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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提供的资料,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H7N3)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于1995年1月19日以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他检疫物。

  为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凡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的,须在对外签约前,到国

家动植物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和进口;

  2.热处理时,肉品的核心温度至少达到摄氏60度作用30分钟或摄氏100度作用1分钟;

  3.经热处理的禽肉、禽肉制品及其原料肉均须来自昆士兰州以外的地区;

  4.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必须附有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证

明输出的禽肉及其制品符合上述2、3条件。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前,须验核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审批单和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上述条件者,受理报检,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案件中的伪证一般通过三种途径被发现:一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发现疑点;二是法官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中发现疑点;三是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中发现问题。其中,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伪证现象有相当的比例,本文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实务中,对于诉讼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伪证行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技术咨询意见,从而帮助法官分析、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以识别伪证。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明确强化鉴定委托部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并对鉴定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对于诉讼代理人幕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制造的伪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对外委托时,应重点组织好诉讼双方对鉴定材料的质证,一些案件在委托鉴定机构时,不能完全按照诉讼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鉴定要求和内容采取随机选择的方法选择鉴定机构。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作出技术性判断,而这一技术性判断结果往往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我国鉴定、评估机构的社会化、利益化特点,非常容易受到案件相关人员的影响而出现鉴定结论的误差、差错及缺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需要专门技术判断的问题难以辨明系故意还是过失所致,作为伪证被制裁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有必要建立起伪证审查与报告制度,为法院民事案件伪证制裁提供依据。

目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对一个问题作出多份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组织专家对具有严重争议的鉴定结论进行技术审核及提出审核意见;对涉及数额巨大的经济类案件司法鉴定,应在出具鉴定文书正式稿前提交讨论稿供诉讼双方进行预质证活动,从而强化对鉴定结论的专业监督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应进一步发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民事伪证制裁中的作用,以促进建立相应的伪证制裁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在立法上完善人民法院对民事伪证认定和制裁的职权、部门和程序。应通过立法加强民事伪证的刑法处罚和民事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法院依职权对诉讼中涉及伪证嫌疑的证据、相关伪证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和鉴定的职能和程序,也明确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作为协助伪证调查和鉴定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依法建立起法院伪证制裁的完整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法院对伪证认定和制裁建立在法律严肃性和科学技术性的基础上。

2.建立民事伪证认定制度。法官在审理证据中发现疑点,对于需要通过鉴定手段确定是否具有伪证嫌疑的证据或证据材料,应移交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通过该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审查进行辅助判断,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讨论确定。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发现提交鉴定的证据材料或已形成的鉴定结论中的可疑问题时,应当启动人民法院内部伪证审查及甄别体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委托纳入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伪证认定在程序上做到科学、快捷、公平、公开。

3.成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及制裁的专门机构。当前对伪证制裁不力虽然有诸多的客观原因,但与法官本身怠于追究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建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提供制裁依据的专门部门,应当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确定为伪证调查职能部门。对涉及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进行甄别、分析的伪证认定活动,应当移交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进行审核或组织鉴定进行判明。


(作者单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