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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32:25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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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合格标准单独确定。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15日9时至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8月2日至10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应当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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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

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驻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四政发〔2009〕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政务大厅办公的各市政府部门和垂直双管单位审批办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办是根据市政府要求设立并进驻市政务大厅,依法履行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为投资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供政务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审批办管理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对审批办具有政治教育、考核考评、信息安全等统一管理权,对进入市政务大厅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具有登记、清理、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及服务的职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总结行政许可审批的新情况、新经验,不断提高审批办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五条 审批办实行市政务大厅与其所在单位双重管理体制,日常工作以市政务大厅管理为主,所在单位管理为辅,业务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管理,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第六条 审批办应遵守市政务大厅各项管理规定,配合进入绿色通道的市重点项目完成有关并联审批、全程代办事项,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等相关工作,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审管分离、权责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新机制。

第七条 审批办应实行市政务大厅制定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岗位责任、审批权限、办事程序、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负责市政务大厅与本单位的工作衔接,及时处理市政务大厅的督办件;协助市政务大厅妥善处理好有关咨询、涉及政务大厅管理和运行秩序方面的投诉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做到内部审批项目和审批人员向审批办集中、行政审批权相对向审批办负责人集中、审批办向市政务大厅集中。

第九条 按照“集中受理、授权充分”的原则,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主要领导授予审批办负责人行政许可审批受理职权,使其具有行使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决定、协调催办、流程控制等权限并对本部门负责。对于确实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例会研究或多个部门会商,不能在政务大厅内办理的审批项目,必须经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主任和驻厅监察室主任批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审批办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审批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务大厅对审批办工作人员具有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监督检查、人事建议权。

第十二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审批主体资格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熟练的电脑操作技能。各单位要积极选派后备干部或优秀年轻科级干部担任审批办负责人, 把审批办作为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三定方案”要求,配齐审批办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占用审批办负责人的职位而不履行审批办负责人职责。审批办负责人不能到位的,应指定审批办副职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授权其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受理职权,行使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受理决定、协调催办、流程控制等权限。

第十四条 审批办负责人任职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审批办其他工作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在任期内确需调整轮换的,应在保证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并报市政务大厅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务大厅建立审批办工作人员临时档案,对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和季、年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存入审批办工作人员临时档案。因审批办工作人员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调整轮换的,临时档案移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优秀的审批办工作人员由市政务大厅提出通报表扬,并建议本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符合提拔条件的,由市政务大厅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任用建议。有关单位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考察时,要把市政务大厅考核情况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进驻后不能胜任工作、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政务大厅有权函告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及时调换。

第四章 奖惩与效能监督

第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对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实行优秀窗口单位和优质服务示范岗评比。优秀窗口单位每季度评比一次,每次5个窗口单位,发优秀窗口单位锦旗。优质服务示范岗每季度评比一次,每次12个岗位,发优质服务示范岗标牌,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负责通过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办件监察等形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审批过错和违反政纪行为的,由市政务大厅向其所在单位建议处分或由市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由市政务大厅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建议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