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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0:58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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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 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家咨询组是市规委会的技术业务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规划、建筑、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20名资深专家组成。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市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

  3.中心城区以外的旗府所在镇、各类重点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其调整;

  4.市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5.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3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

  2.市域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规划调整;

  3.市域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中心城区土地出让规划方案;

  4.中心城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工业项目以外的项目)和主干道路网规划的调整;

    5.中心城区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方案、建设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7.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市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市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后会议方可召开。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呈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六)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市规委会审定后,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市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规委会领导请假。

    (三)市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

  (五)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市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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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拟订,报科技部科技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内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以上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区要完成季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不得与科技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九条 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公布,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统计人员一般应在此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统计人员须将基本情况报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通讯联系方式报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归口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问题和政策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销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可依据《统计法》,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国家级或省级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