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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2:32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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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2月7日 昆政发〔1987〕19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国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窟寺及石刻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 在昆明市辖区内凡已被录入《中国文物分布图集》的文物项目,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葬、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同样受到国家保护。


  第六条 凡是在昆明行政辖区内受到国家保护的各级文物,由昆明市、县(区)文物主管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工程建设和擅自改建 、添建 、移动或拆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本市旧城改造应对文物古迹加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区内进基本建设,规划应事先征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在进行基建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重要发现、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在动地施式过程中发掘到文物隐瞒不报,私自藏匿,不上缴国家的,除批评教育并追缴非法所得文物外,处予罚款5-500元。
  2、发现和挖掘到文物古迹,不报告文化管理部门,并擅自毁坏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文物价值处予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意拆毁纪念建筑或古建筑的,除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0-1000元。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擅自建盖的,除按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拆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逾期不拆除的,加重处罚。
  擅自改善建、添建、改变文物原状的,除令其恢复原状外,按改建或添建的的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限期内不恢复的,加以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不准修建有损或破坏文物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追究规划定点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内不准挖土、施工、采石、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垃圾,不准排放“三废”,违者,除限期改正外,根据对文物的损害程度,分别不同情况予罚款10-1000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由文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搬迁。同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违章占用费10元。逾期仍不搬的,加倍收费。


  第十三条 污损、刻画文物和私自拓印碑刻的,除赔偿损失和没收拓片外,根据对文物的损害程度,处予罚款5-100元。


  第十四条 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的,除没收胶卷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20元。
  经批准以文物为题材或场境,拍摄电视、电影、或用强光灯拍摄而损坏文物的,除负责修复外,按文物价值处以罚款。造成无法换回损失的,依法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外国人在我市拍摄文物或文物为场境拍摄电视、电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除赔偿损失或负责修复外,罚款10-150元。


  第十六条 损坏古建筑、纪念建筑、碑刻、造像、石窟、古树、古泉、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除承担修复费外、视其情节轻重,罚款30-1000元。


  第十七条 盗窃文物,或进行文物非法倒卖活动,或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名胜古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流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的,视其情节,对买卖双方处予罚款5-500元。
  私人收藏的文物(包括古生物、古人类化石)卖给外国人的,除没收文物非法所得外,每件罚款5-500元。


  第十九条 涉及各种损害 、毁坏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和纪念建筑、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石刻、石窟寺、附属文物、文物设施、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方面的违章处理及罚款,按文物级别,由同级文化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违法经营文物的处理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文化窃掘、盗窃案件的处理及罚款,由当地公安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按规定移交给文物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罚款收入均应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文物保护项目的维修保护及建设所需要资金,由财政核拔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确需使用文物的单位,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应与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文物保护使用合同书》,严格覆行。违者,由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经批准使用的文物,除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我,贯彻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违者,由批准机关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本市辖区内文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各级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本规定成绩显著的。
  2.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3.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4.在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贡献的。
  5.在文物的拣选、征集、保护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6.加强社会流散文物管理,打击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有功的。
  7.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并解释。

                          昆明市文化局
                          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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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5]1号

  2004年暑假以来,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新童谣的编创、征集和推广普及活动,适应中小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和特点,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的积极响应,对促进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情趣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创造了校园文化建设的好形式、好做法(见附件),值得各地认真学习和推广。现就结合各地实际推广普及新童谣,创新更多更好的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的新鲜经验,积极开展推广普及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童谣和儿童诗歌具有简洁明快、幽默风趣、朗朗上口、童趣盎然的特点,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广泛动员中小学生参与进来,自编自制,广泛传唱。要积极组织一批有志于儿童文学作品创作的作家、教师创作、征集、评选和推广普及具有时代气息和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编创和咏读比赛,形成“学、编、说、传、唱、演、画、书、用”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热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活动中创编的优秀童谣和儿童诗歌汇编成册或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

  二、积极开展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活动。围绕“民族精神代代传”、“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和“小公民道德建设进学校”等主题,组织中小学生编创、演唱儿童歌曲,开展小话剧、舞台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也可以开展经典古诗文、美文的诵读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广大中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积极开展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的制作比赛活动。围绕学习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学生制作介绍、宣传《守则》和《规范》内容的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并进行班级、年级和学校的评比,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校园行为,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养成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

  四、积极开展绿化、美化校园活动,营造健康、优美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让学生们行动起来,自己动手参加教室布置、校园绿化美化、走廊装饰以及学生板报、橱窗的装点和布置,在营造学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中国教育报》等教育领域的报刊要开辟“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专栏或增设副刊,在2005年集中开展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小图画的征集和创作比赛活动,并及时介绍各地探索校园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式、新经验。

  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媒体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积极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电视新闻和专题片宣传教育片的制作和播出,并通过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广泛向农村中小学传播。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2005年暑假期间举办全国儿童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的诵读和演唱比赛活动,在2005年下半年举行中小学生和专业创作人员广泛参与的全国少儿题材动漫电视作品的征集和比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的系列活动的开展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创新适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成长规律、深受少年儿童喜爱的好经验、好方式,使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贴近学生品德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提高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占领中小学阵地,用正面有益的活动抵制“粗口歌”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要注意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北京推广普及《新童谣》经验介绍

  2004年暑假,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辑出版了《新童谣》并进行了推广。专家、教师、学生和家长普遍反映,《新童谣》开辟了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新途径,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新童谣》的诞生

  近年来,一些内容消极甚至不健康的“灰色童谣”在中小学校园中流行,严重侵蚀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宣武师范学校附属第一小学校长杨英通过和孩子交谈,觉得应该寻找一种积极健康的形式,正确引导孩子,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启迪。2003年寒假,杨英带几位老师从北京市少儿图书馆的图书中筛选出100首童谣,并编成课本教材。新学期开学后,该校开设了《北京童谣》课程。2003年夏天,其他一些学校也开始了新童谣的创编工作。

  2004年6月24日至7月31日,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发起了新童谣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响应。专设的编辑部每天收到大量来稿,投稿者来自24个省市,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3岁,应征作品达19436首。北京少儿出版社专门邀请专家学者组成12人的评审委员会,经过细致的选编,选出1000首入围作品。在此基础上,由童谣专家、幼教专家、教育专家和3名小学生组成的评委会进行终评,编成小学生和幼儿两本《新童谣》精选本,同时还配套出版了一本《传统童谣》,将几代人口耳相传的童谣一并介绍给孩子们。2004年9月,北京举行了《新童谣》首发仪式。

  二、《新童谣》的推广

  《新童谣》面世后,全市各小学、幼儿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宣师一附小每周为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开设一节童谣课,由专职老师授课,采取游戏、节目等多种方式。课堂上,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学习童谣、吟诵童谣、欣赏童谣。老师引导学生在吟唱中加深对童谣的理解、学习童谣的写法,鼓励他们尝试着创作充满儿童情趣、反映校园生活、富于时代气息、弘扬高尚情操的现代童谣。

  北京大学附属小学发动学生,通过专门创设的网络让学生传唱童谣,还以“弘扬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主线,继续开展童谣的征集活动。同学们踊跃投稿,写出了许多富有时代感的童谣。

  西城区民族团结小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开展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学校结合各民族不同学生,配以本民族旋律轻快的音乐,把朗朗上口的童谣编排成了皮筋舞,既唱又跳,深得同学们的喜欢。如今每到课间,到处都能看到同学们唱着新童谣跳皮筋舞的身影。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团市委初步计划,从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1日在未成年人中推广新童谣:挑选一批优秀童谣,请音乐工作者谱曲,组织孩子们以童谣和童谣歌曲为内容,进行表演和比赛;在全市1600所小学、1430所幼儿园,包括边远山区、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弟学校,开展赠送《新童谣》图书活动;精选10至20首《新童谣》制成MTV,每天在电视上播出,此外通过在公交移动电视上插播新童谣、请专家围绕新童谣做专题节目、组织以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编排皮筋舞和跳绳操等游戏节目,使简洁明快、朗朗上口的新童谣在孩子们中传唱。

  三、《新童谣》的效应

  《新童谣》的内容健康向上,涉及面广,紧紧抓住了儿童的特点,生动地反映了他们的生活,表现了纯真、质朴、美好的心灵。在一些学校推广后,学生们通过说、唱、编、演、画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童谣的系列活动,不仅活跃了思维、陶冶了情操、丰富了知识、训练了语言,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各方反映,简洁明快的童谣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行为习惯的养成、语言美感的熏陶都有潜移默化、无可替代的作用。

  孩子们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杨英说,以前,一到课间,楼道总是一片混乱。自从开了童谣课,孩子们“有事干了”,看见什么都想编上几句。新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到北京海洋馆参观,没有一个胡打乱闹的。孩子们三人一堆,五人一组,你一言,我一语,编起童谣来了,到活动结束竟编出几十首。杨英深有感触地说,《新童谣》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知心理,让孩子通过他们喜欢的内容与形式受到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一点说,我们不仅仅是开设了一门课程,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德育教育新途径。”现在,学校中到处可听到健康的新童谣。

  有助于养成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新童谣》中创作了5首童谣的宣师一附小三年级学生史文豪说:“在创编和传唱童谣过程中,我长了不少知识,童谣内容总在提醒我要注意日常的行为习惯。”史文豪曾创作这样一首童谣:“我叫自来水,北京水缺乏。大家都要珍惜我,时时刻刻关紧我。不要让我伤心又流泪,无故把我来浪费。”妈妈刘霞说,他不仅平常这样做了,而且还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作为家长,我很欣喜地发现新童谣像一股清泉,滋润着孩子们的心田。我们希望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氛围,让孩子们全身心地去听、去讲、去演、去创作这种在欢乐中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新童谣,使孩子能够唱着新童谣健康成长。

  密切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学楼,真热闹。杨柳青青花儿俏。同学们,蹦又跳。讲文明,懂礼貌。见老师,问声好。见同学,问声早。爱环境,出新招。校园美,齐欢笑。”这首小学生自己编写的童谣,成了教孩子懂礼貌讲礼仪的德育歌。北京大学附属小学的王丽萍老师说,自从学校用童谣进行尊重老师的教育后,学生们从感情上和老师更亲近了。一首好的童谣就是一座和孩子沟通的桥梁。

  拉近了家长与孩子的距离。放学后、假期里,孩子们与父母共同收集、吟唱童谣,一起做童谣游戏,使父母也回忆起童年时的情景。这样,家长们对孩子更加理解,更加宽容;孩子也感觉到家长的关爱,有话愿意跟父母讲了,营造出融洽的氛围。

  拓宽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渠道。北京少儿出版社总编辑刘子君说,我们出版了数以千计的少儿读物,但从来没有一本读物能像《新童谣》这样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北京作家协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金波认为,这套《新童谣》丛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童谣内容和形式完全张扬了儿童游戏心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族团结小学校长助理常向明认为,新童谣取代了目前流传在学生中的一些低俗游戏,充实和活跃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加强了孩子的体育锻炼,培养了孩子的音乐欣赏水平和团队精神,更重要的是将基础教育回归到自然的轨道上,使孩子在无任何压力的游戏活动中接受了思想品德教育。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全文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
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
继续坚持。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内容有:
(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
(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
(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
(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
(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
(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
(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
(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上述九个内容必须提交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再按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办事程序的规则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办事程序及规则。
(一)各司也应对重要业务工作加强集体领导。业务处室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司领导审核并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领导审定。涉及其他司局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要事先协商,并附有意见。
(二)主管部领导对提交部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业务工作审核同意后,业务主管司即把拟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打印15份,交办公厅政研室。政研室视议题情况提出讨论内容和时间安排意见,经办公厅主任审阅后安排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上,议题内容需在主管部领导出席的情况下
讨论。议题内容所涉及的有关司局领导导应列席会议。
(三)重要业务工作正式行文,必须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办文。业务处室拟稿后,送司办公室,经司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送交办公厅秘书处办理,不得自行上报部领导。部领导对未经办公厅审核的公文不予签发。部长办公会审定的事项,行文时应附《会
议纪要》。业务工作的公文根据职能分工,由归口部门主办,涉及其他司业务的,必须经过会签。
(四)地改市、县改市的审核办理,在符合设市标准的情况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公文序号办理。民政部只对口省级政府和民政厅(局),不直接听取地市县关于县改市、地改市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求事项,不参加县改市的庆典活动。上级领导交办件应附
有批示复印件或相应的文字说明。
(五)对重要的业务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但不是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讨论。部领导和司局领导要把握全局,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当断则断,该办则办,不搞扯皮推诿,要勤政务实,提高工作效率。



19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