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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9:43:03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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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审批权限做了一般性规定。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严格管理,第二款在前款基础上,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限做了特殊规定。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等113项行政审批项目。因此,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批权不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特殊规定,而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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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995年8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区及苏木、乡、镇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市三区之间常住人口的流动除外。


  第三条 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个体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暂住人口管理,坚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计生委、劳动、工商、民政、规土、房管、城建、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暂住人口领导小组,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全市暂住人口的统一管理;
  (二)负责拟定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三)行使市政府授予的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其他职权;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
  市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第六条 各旗、县、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各旗、县、区公安(分)局。


  第七条 街道、乡、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街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日常管理工作。街管办设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暂住人口户政员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街管办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分别实行登记管理和发证管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不从事劳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登记管理:
  (一)暂住在居民户中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户主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二)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或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暂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留住单位应当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四)暂住在私人出租房屋住户的,由房主持私有房屋证明和户口簿及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五)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或者请假回家暂住以及刑满释放户口待定人员,必须由本人持监狱管理、劳动教养机关的有关证明,在到达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十六周岁以上,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或者从事劳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发证管理:
  (一)暂住人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必须交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并交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招用暂住人口在单位居住的,由用人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持招标证明、聘请证明、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及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暂住登记,并逐人办理《暂住证》;
  (四)申领《暂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暂住人离开暂住地时,必须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暂住证》;
  (六)《暂住证》系本人在暂住地的身份证明,不得出卖、转借、涂改、伪造;
  (七)《暂住证》丢失、损坏的,暂住人应当及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暂住人在本旗、县、区需要变更暂住地址的,必须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册登记。《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必须持有效《暂住证》,方可从事劳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领取《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劳动、工商、规土、房管、城建、银行等部门不得为未领取《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办理招工、营业执照、住房证、用地许可证、开立帐户等手续。


  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结婚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五条 暂住人口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并经暂住地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后,方可生育,所生子女在母亲一方户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母亲一方为暂住人口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一方持出生证和《暂住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为暂住人口。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租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持房屋产权证明和承租人《暂住证》,向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查验确认具备基本居住生活条件,发给《准住暂住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暂住人口夫妻租住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构件、装饰等单位雇佣暂住人口在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到市公安局领取《暂住人口管理证》,并持该证同住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


  第十八条 暂住人口集体暂住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和区域,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不足一百人的,应当指定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协助用人单位的保卫部门和住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的,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未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他们出租、出卖房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注销《暂住人口管理证》、《准住暂住人口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领取《暂住证》的;
  (二)改变暂住地址,不办理变更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拒不办理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出卖《暂住证》的;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雇佣未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五)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六)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报或者瞒报暂住人口数的;
  (七)未经批准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卖给没有《暂住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暂住人口的。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旅店业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有犯罪嫌疑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房屋承租人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治安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明确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科技引领、人才兴业,文化传承、创新驱动的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始终坚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和质量;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推进低碳循环经济建设;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强人才培养,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坚持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完善行业发展体制与机制,推进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技术水平,实现勘察设计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为手段,以推进工程担保、保险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运行体系;以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公司为龙头,以中小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基础,构建规模级配合理、专业分工有序的行业结构体系;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技术、管理、业态创新为动力,逐步形成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行业服务体系,实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进一步简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加强对专业相关、相近的企业资质归并整合的研究。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强化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五)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框架体系,合理优化专业划分,逐步实现相关、相近类别注册资格的归并整合。完善执业标准,探索拓宽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强化执业责任,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加强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加大对人员业绩、从业行为、诚信行为、社保关系的审查力度,防止注册执业人员的人证分离,全面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

  (六)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

  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完善招投标制度,研究推行不同的招标方式,大中型建筑设计项目采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等形式,大中型工业设计项目采用工艺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招标等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重点评估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以及方案的优劣,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作为中标条件。

  (七)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和个人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勘察设计市场集中检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工商、社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管理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八)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担保

  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保障企业稳定运营。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九)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合理收费和周期

  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周期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完善优化设计激励办法,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规低价竞标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

  按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标准,建立比较完整的各类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并公布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诚信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推行市场准入清出、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动态监管等环节的差别化管理,逐步培育依法竞争、合理竞争、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拓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范围

  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业态创新。促进大型设计企业向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促进大型勘察企业向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的岩土工程公司或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发展;促进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的专业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设计和研发为基础,以自身专利及专有技术为优势,拓展装备制造、设备成套、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逐步形成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十二)增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行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科技水平。

  (十三)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支撑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人才队伍。要建立健全与市场接轨的人才选拔任用、培养和分配激励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行业领军人物、复合型人才、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十四)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标准。积极推广三维设计、协同设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大型建筑设计企业要积极应用BIM等技术。建立项目管理、综合办公管理、科研管理等相结合的集成化系统。探索发展云计算平台,实现硬件、软件、数据等资源的全面共享,增强企业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能力,全面提高行业生产效率。

  (十五)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注重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审核环节管理,同时提高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积极开展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质量水平。

  (十六)鼓励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村镇建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农房建设标准规范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房设计服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农村低层房屋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逐步提高农村房屋的工程质量。

  (十七)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

  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加快行业国际化发展进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公司、供应商、专利商、分包商建立合作关系,带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和设备材料出口。推动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掌握国际标准规范和通行规则,积极将国内标准规范推广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逐步提高我国标准规范的国际地位。

  四、强化行业组织作用

  (十八)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服务行业企业的宗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组织参与政策研究、法规标准制定、行业科技进步、国际市场拓展等相关工作。引导行业组织在人才培训、国际交流、协调对外工程服务贸易争端、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行业组织间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深入开展行业调研,研究行业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共同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