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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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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款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款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款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罚款实施细则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制定含有罚款规定的全省性地方法规、规章,在治安管理方面,限额五百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五百元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在经济管理方面,限额超过二千元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含有罚款内容的规章,应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海南行政区、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含有罚款的规章时,在治安管理方面,可以审批限额二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超过三百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经济管理方面,可以审批限额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千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珠海、韶关、佛山、汕头、湛江、江门、茂名、海口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含有罚款的规章时,在治安管理方面,可以审批限额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超过二百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经济管理方面,可以审批限额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千五百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区行政公署,按前款各市人民政府的权限,审批本辖区内所属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罚款项目。


 第八条 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本辖区的罚款项目,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第九条 除按本暂行条例第五、六、七条规定有权制定罚款的机关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无权制定罚款项目。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执罚单位依法对违章行为执行罚款,除国家有规定统一的票据者外,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十一条 现场执罚人员必须佩戴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执勤标志,或出示执罚证件。


 第十二条 执罚单位的罚款收入,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者外,均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执罚单位办案需要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十三条 执罚单位使用的票据、执勤标志和执罚证件,应指定专人管理;对罚款收入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办案经费,应设立专项帐册,定期将收支情况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单位执行罚款处理,由执罚机关发出罚款通知书,限期缴纳。被罚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不服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缴交罚款的,执罚机关可依法强行划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个人执行罚款处理,被罚者在交纳罚款后,如有不服,可向执罚机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天内作出答复。实属错罚的,应将罚款如数退还。主管部门逾期不作复议或复议后被罚者仍不服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五条 对违章被罚的款项,企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本单位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付。个人违章被罚的款项,由个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核销。


 第十六条 同一违章行为涉及多项法规、规章的,执罚机关应与有关单位协调后,统一处罚,不得重复罚款。


 第十七条 在现场执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罚者有权拒罚:
  (一)现场执罚人员没有佩戴统一执勤标志或不出示执罚证件者;
  (二)不开具统一规定的罚款票据者;
  (三)超过规定标准者;
  (四)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违章行为已受过罚款处理者。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执罚人员的违章执罚行为,都有权向管理监督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或控告,管理监督机关或执罚机关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执罚单位的罚款缴纳和办案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暂行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管理监督机关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监督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总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条例规定,擅自制定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者;
  (二)执行罚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者;
  (三)执罚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第二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违章执罚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谩骂、无理取闹、殴打执罚人员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现行的有关罚款规定,凡与本暂行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当地群众民主讨论制定的乡规民约,不属本暂行条例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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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便字〔2005〕215号

关于印发《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部《关于明确“十五”后期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4号)、《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25号),部决定将今年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在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期间由负责检查109、202国道沿线相关省份的检查组结合全国检查工作同步开展。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制定了《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份提前做好准备。

  附件:《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省干线公路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交公路发[1995]243号)、《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149号)、《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325号)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内容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以下简称“样板路检查”)内容分平整度检测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平整度检测按照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以下简称“全国检查”)的要求,对样板路全线的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现场检查以全线路容路貌、养护工程管理、安保工程实施水平、道班建设、收费公路管理、路政管理等相关内容为重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由承担109、202国道沿线省份全国检查任务的检查组分别负责。有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其全国检查时间可延长1-2天。
样板路平整度检测与全国检查的路况检查同步进行,检测里程亦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
样板路现场检查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与全国检查的管理规范化检查同步进行。其中,全面检查以路容路貌、路域环境治理、交通标志标线、行车舒适性等为重点;重点抽查以安保工程实施路段、桥梁,以及道班、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路政管理单位等为重点。
三、检查步骤
检查组首先听取受检省份创建文明样板路情况汇报,并根据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重点抽查的具体内容。然后赴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样板路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最后,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
样板路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行程安排,由检查组根据全国检查的行程,商受检省份后确定。
四、样板路检查与全国检查的关系
(一)路况检测部分
路况检测为全国检查的组成部分,检测结果既是样板路检查的评分依据,又是全国检查的评分依据。检查组在安排全国检查的路况检查行程时,应统筹考虑样板路检查的路况检测工作。
(二)现场检查部分
1、文明样板路创建情况汇报应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
2、文明样板路资料应与全国检查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检查组。检查组据此确定检查行程,选择重点检查的安保工程实施路段、桥梁、道班、超限检测站、路政管理单位等。但对收费站一般都应进行检查。同时,重点检查的内容要均衡安排,统筹考虑。
3、文明样板路沿线途径里程最长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地市之一。
4、抽检地市不单独汇报文明样板路创建情况,可将文明样板路创建的做法作为全国检查汇报材料之一。
5、检查组可利用抽检地市停留时间较长、检查内容较多的机会,分别与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同时,实地了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完成全国检查的相关任务。
6、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可与全国检查交换意见一并进行。
五、受检省份需提供的文明样板路相关资料
(一)文明样板路检查建议行程
待检查组确定赶赴文明样板路进行现场检查路线后,受检单位向检查组提交样板路检查的建议行程。行程应包括在抽检地市的相关行程安排。
(二)现场检查需要的资料。
1、受检路线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道班、收费站、超限检查站、及大桥、隧道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文明样板路检查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创建的基本情况、创建成效、安保工程与创建文明样板路的结合及总体效果评价、创建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
3、符合实施安保工程判定标准的路段情况(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应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辖区内没有符合判定标准路段的,请说明近三年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情况及采取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
六、评分标准及办法
样板路检查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整度检测部分40分,现场检查部分60分。
路况检查评分的计算方法参照全国检查进行,IRI全线最低的为满分40分,第二名为36分,其余按4分的差值依次递减。评定分数由我司根据路况检测结果计算。
现场检查评分的计算方法为:达标率×60分。达标率=(全面检查合格率×50%+重点抽查合格率×50%。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
七、检查组应提交的材料
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组应向部提交以下材料:
1、沿线各省提供的资料;
2、各省份的检查评分汇总表及交换意见报告;
3、全线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线创建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含安保工程)、检查评比结果及基本评价、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八、工作要求
样板路检查要严格按照全国检查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五不准”、“八不准”等工作纪律。



附件1: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汇总表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里程 优秀项目数 良好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不合格项目数 合格率(%)
全面检查
重点抽查
达标率=全面检查合格率×50%+重点抽查合格率×50%=  
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附件2: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全面检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路面整洁,行车舒适。
2、路面无龟裂、网裂、车辙、断板和错台等明显病害。
3、路肩整洁,边缘平顺、横坡适度。
4、路基线形清晰、稳定坚实。
5、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
6、路基边坡防护设施齐全。
7、弯道内侧边坡齐整、合理,无明显阻挡行车视线现象。
8、桥涵外观整洁、美观,无缺栏少柱现象。
9、桥涵与路基同宽。
10、桥头、涵顶无跳车。
11、可绿化路段无明显空白。
12、沿线绿化管护良好,无遮挡标志、杂乱等现象。
13、警告、禁令标志使用恰当,无明显因频繁使用而产生的麻痹心理。
14、指路标志,特别是在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的交叉路口、通往重要城镇处,齐全、科学、规范。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全面检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5、事故多发路段的提示性标志及警告、禁令标志、标线等配合使用,科学、醒目。
16、指示标线流畅顺适、齐全规范。
17、禁止标线、警告标线设置合理、准确、规范、醒目。
18、示警桩、示警墩及其他视线诱导设施设置合理、醒目,路肩两侧轮廓标齐全、规范(有整齐行列式乔木或已设置示警桩、墩和护栏、其他视线诱导设施的路段除外)。
19、绿化植物无阻碍行车视线现象,特别是弯道内侧绿化修剪整齐、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20、防护工程设施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无明显破坏生态和影响沿线景观现象。
21、护栏防护等级的设置科学合理。
22、护栏设置位置和长度科学合理。
23、减速设施运用恰当。
24、穿越村镇路段治理好,无脏、乱、差现象。
25、养路工上路作业着安全标志服。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重点抽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破碎、松软边坡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2、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边沟无淤塞、杂草,排水通畅。
3、桥梁泄水孔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
4、桥梁支座保养好。
5、桥梁伸缩缝及其他构件保持完好。
6、涵洞无阻塞现象。
7、桥涵锥坡、翼墙等防护工程坚实无损。
8、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合理;防护设施设置位置、长度符合公路实际情况。
9、交通工程设施与防护工程综合运用,能够体现运用综合处治手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理念。
10、安保工程的防护设施防护等级科学合理;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11、防护设施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护栏线性流畅、埋置稳固,端头处治合理。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重点抽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2、公路用地范围内无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广告牌、店名牌、宣传牌等时,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并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13、公路沿线道班设置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大道班(或养护中心)。
14、道班或养护中心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15、道班或养护中心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
16、院内机具停放整齐有序。
17、经常上路作业的车辆和机械按要求涂标志色。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18、道班或养护中心设置统一的图表。
19、道班或养护中心内报表、记录填写工整准确。
20、道班或养护中心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劳动考勤、生产检查、巡回查路抢修、材料机具管理、安全生产等六项制度。
21、道班或养护中心大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22、道班或养护中心明显位置处悬挂标准路徽。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重点抽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23、2004年11月1日后设置的公路收费站,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之前设置的,符合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的要求。
24、收费站(点)悬挂“收费站”标牌,并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四公开。
25、收费人员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26、收费站(点)的设施与公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
27、收费站办公楼窗明几净,庭院整洁无杂物。
28、收费、罚款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29、执法行为规范,被检查路段上杜绝“三乱”现象。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 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目标考核工作的汇总、审查、报批、下达、督查和组织年中、年终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责任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铜陵县政府(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根据每年初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进行分解,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下达。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五条 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它因素引起考核目标不符合实际而难以完成,由责任单位报考核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负责对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稽核、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运行及监督检查,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发放,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地税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征收;认真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收入征缴计划,加大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征尽征。

第九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共同促进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会同市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二)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地税部门。

第十条 铜陵县政府按照市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切实抓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扩面征缴和各项经办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量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按季通报各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考核办公室。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要求按月(季)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国家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按季(第二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铜陵县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序时进度检查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考核办公室。

(五)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终对各自承担的全年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由考核办公室汇总。

(六)考核办公室每年年中、年底对各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年终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铜陵县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县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缺口补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完成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并在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终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中获得省通报表彰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增加5—10分;因工作不力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减5—10分;参保人员举报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查实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按每次1分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奖励机制。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各责任单位征缴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之不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保险金未按时足额发放,违反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其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铜陵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扩面完成情况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率

(10分)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10分)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10分)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企业欠费清理

(10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

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5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3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2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5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5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0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4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2分。未开展的扣2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2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2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预算编制

(2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未按时上报的,扣5分。

基金拨付

(40分)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月度用款计划,按月足额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未按月足额拨付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确保基金支出户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费用。未按时足额到位,每发生一次扣0.2分。

预算缺口补助

(20分)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的,扣2分;及时争取省对基金缺口补助的加5分。

基金划拨

(10分)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划入财政专户。未按月足额划入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基金管理监督

(10分)
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得5分;多头开户,发现1户扣1分。

没有其它违反国家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得5分;违规的,发现一次扣1分。









(100分)
预算编制

(10分)
按规定编制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未及时编制的扣5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45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及基数足额征缴。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入库

(10分)
每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就地及时入库。未按月足额入库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25分)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信息系统传输

(10分)
与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2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完成主要目标任务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按规定编制上报基金预算方案。每超收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预算目标数1个百分点,扣1分。

扩面完成情况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缴费核定
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人员反映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经查实属核定不准的,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金征缴率
实际征收额占应征额比例以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清理企业欠费
每超出任务数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任务数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按规定对基金缺口予以补助。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0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

退休审批

(2分)
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扣2分。

责任部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100分)
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20分)
参保范围

(2分)
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项目

(2分)
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扣2分。

统筹支付标准

(2分)
违规提高支付标准的扣2分。

基金管理

(2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扣2分。

基础工作

(10分)
信息系统建设

(3分)
信息系统传输顺畅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90%及以上得1分,日常维护到位得1分。信息系统传输不畅或系统维护混乱各扣1分。数据准确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信息报送

(3分)
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3分;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到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5%,得0.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0.5分。

按要求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以工作计划、总结和随机检查为依据)得1分。未开展的扣1分。

业务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扣1分。

发现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