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199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交通局要组织力量尽快对市区已投入营运的小型货运出租汽车进行整顿,建立起良好的营运秩序,使其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交通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切实加强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货主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市区实际,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区经营小型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杭州市交通局是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的主管机关。
三、市区小型货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货的)的发展,应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实行总量控制、额度管理,鼓励规模经营,并实行经营权证制度。经营权证实行有偿使用,规定使用年限,其经营权须经公开竞投后取得。
四、经营者必须按照交通、物价部门的规定计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
五、经营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
六、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车主,涂改、转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服务资格证。
七、从事货运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当地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和服务资格证(限一车二证);
2、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设备齐全,车容整洁;
3、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刁难货主。
八、货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核定载重在0.75吨以下(含0.75吨,不包括厢式面包型货车);
2、车辆喷有统一的货的标志色(银蓝色,需改色的车辆期限另定),车门两侧应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注明监督电话,车身两侧喷有“货运出租”字样;
3、车顶装置统一的“货运出租”字样的标志灯;
4、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核定的计价器;
5、新增与更新的货的车型统一为单排座;
6、市区所有货的应实行统一的专用号牌(从浙A44000至浙A50000)。
九、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从事客运出租业务;自备小货车不得经营货运业务。
十、对本办法颁布前已在运营的货的经营者,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按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按无证运营处理。
十一、今后凡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货的指标,其经营权证由市政府委托市交通局实行公开竞投。对现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货的,应按照首次竞投标的,实行有偿使用。竞投所得资金应列入财政专款帐户,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交通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严禁营私舞弊,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十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今年道路运输证验审工作,对货的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加大路面稽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依法(章)严肃查处。
十四、各县(市)的货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十五、本办法自1998年8月20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培训大纲。
第二条 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其他法律知识等。
第三条 仲裁员培训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训练相结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工作人员、乡村调解员的培训,可参考本大纲。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五条 仲裁员职业道德包括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敬业精神。通过培训,坚定仲裁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念,增强依法办事、依法仲裁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意识。
第六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坚决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二)职业操守: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执行法律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守当事人秘密;便民高效、勤政廉洁。
(三)行为规范:遵守仲裁员守则,接受仲裁委员会管理;依法开庭审理案件,规范庭审行为,文明执法。整个仲裁过程中着装得体、态度平和、语言严谨。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包括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政策、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建设要求。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八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定和发展历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特点,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状况;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征占农户承包地的补偿政策;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的政策;林权制度改革和草原承包政策。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登记规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规定。
第十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原则,家庭承包的程序,家庭承包的期限,家庭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范围,承包的方式,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继承。
4.法律责任。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占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
(三)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第四节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
第十一条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调解仲裁技巧,文书制作等。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调解仲裁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调解仲裁的原则。乡村调解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2.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仲裁员的条件、聘任及培训。
3.仲裁规则。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和送达。
(二)仲裁实务
1.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组成的形式与程序、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2.确定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三人。确定仲裁时效,准确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和仲裁期限。
3.证据运用。组织调查取证,组织庭审举证、质证,决定证据鉴定,审核认定证据。
4.庭审控制。确定案件的合并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及地点,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维持庭审秩序和纪律。实施先行裁定、缺席裁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和移交。
5.组织合议并做出裁决。及时补正裁决遗漏事项。
(三)仲裁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各类文书格式,准确运用各类文书;熟练制作调解书、裁决书。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其他法律知识
第十三 其他法律知识包括立法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培训,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立法法。立法权限,法律位阶,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民法通则。民事法律主体,民事行为的效力,财产所有权和共有,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诉讼时效的计算。
(三)物权法。物权的种类、性质和特点,物权的变动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合同法。合同的性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租赁合同。
(五)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的计算,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审普通程序等规定。
第三章 培训的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仲裁员考试考核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办法组织实施。
仲裁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实务操作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试题从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实务操作由各省结合集中培训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颁发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编写仲裁员培训教材、开展仲裁师资骨干培训、建立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
附件:
农办经〔2012〕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11/P02012111461157854756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