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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1:27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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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物办发〔200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文物系统前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在京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部署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抢救、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全国文物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关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要求,将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部门之一,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全面开展地震灾害文物受损调查评估工作,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质、按时完成《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论证。
  要在摸清和评估当地文物、博物馆实际受损情况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对需要开展抢救保护的项目进行分类、分县汇总并列明技术和资金等具体需求,以利于尽可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包括国内外)的支持。
  三、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入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
  要主动联系受援县市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详尽了解受援县市文物受灾情况和抢救、保护工作的各项需求,制定可行的援助工作计划。
  要明确对口支援省市和受援县市的责任,并依此建立对口支援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力争将受援县市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入对口支援省市的对口支援范围之内,落实任务和完成任务所需的资金、队伍等,尽快开展工作。工作进展要及时报送国家文物局和当地省政府对口支援工作主管部门。
  四、全国文物系统(包括有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文物系统的光荣传统,掀起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新高潮。
  有条件的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紧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合理配置,精心组织、协调当地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的工作。各级博物馆、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甲级勘察设计、一级施工资质、可移动文物设计、修复资质的单位和国家文物局各重点科研基地等单位,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认定支援项目,从落实项目、承担队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等方面入手,与受援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形成良好对接协作机制。支援省份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向国家文物局定期报送支援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五、国家文物局作为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的成员单位,将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灾省份和各支援省市区,做好灾后文物重建规划编制、论证工作。国家文物局也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国家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文物受灾和灾后抢救保护工作的紧迫需求,争取最大的支持。同时,本着依法合规和特事特办的原则,国家文物局也将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文物抢救、保护项目建立快速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及时高效处理相关事宜。
  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时间紧迫。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全国文物系统的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我们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为地震灾区的全面恢复重建,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最终胜利,做出重大贡献。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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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福建省大田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林书设 胡建国

大田县地处福建中部,戴云山西侧,与三元、永安、尤溪、沙县和泉州地区的德化、永春县及龙岩地区的漳平县毗邻,县境内总面积2294平方公里,辖8个镇、10个乡,262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社区),全县总人口38万余人。近年来,大田县委 、县政府清醒地认识到: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消除治安隐患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经过积极探索与实践,形成了运作规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加大改革力度,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首要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一是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大田县各级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塞责。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讲究策略,措施得当,对参与的群众,要立足于耐心说服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面对恶意插手人民内部矛盾和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个别人,选择适当的时机依法严厉打击。二是继续认真做好重大信访问题及信访积案的排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大田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力度,即使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众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的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遏止群众无序越级上访。同时教育群众认真学习《信访条例》等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二)领导重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摆上重要位置
为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从2000年起,大田县在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成立了以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以政法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综治办开展日常工作,县各乡镇也都相应成立了以乡镇分管综治副书记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 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并要求各乡(镇)根据当地的实际,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参加例会人员为各村调委会,治保会主任及例会协调小组成员,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各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这项工作制度自建立以来,不论是乡(镇)领导更换,还是部门人员变动,均未停止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部署,使得这一工作得以落到实处。
(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的,是与我们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大田县紧紧抓住对人民群众的态度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宗旨意识,处理问题、开展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同时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借助工作例会这一有效途径,相应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即由县负责调解跨县,邻乡镇以及一些重大的矛盾纠纷;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本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一般性纠纷,从而形成了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二是实行包案调处。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人头,做到 “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三是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实行月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每月布置的工作任务,凡是未完成的则扣除相应补贴,当年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则给予表彰 。
(五)重心前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地方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大田县努力做到“三个前移”:一是精力前移。始终把稳定与发展放在同一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基层工作,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及时化解一些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力量前移。近年来,大田县进一步加强了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依托的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全县目前共建立调解组织214个,调解人员达1340人,各基层调委会、治保会均按照上级的要求,基本实现规范化运作,群众自治能力得到明显增强。三是措施前移,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着力加强治安联防与治安巡逻,杜绝和减少治安隐患和漏洞,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突出治安问题定期进行集中整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加强指导,切实把基层组织建设好
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营造齐抓共管党建工作的氛围,把基层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一是适应农业和农村的中心任务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县委把基层党委管好,基层党委把支部管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三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特别要提高群众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加强供销、财务等监督;要落实好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五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做群众工作是基层干部的基本功和主要工作内容,认真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广大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职务的本质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七)突出重点,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
为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大田县采取了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和抓早、抓小、抓关键等办法,除了每月定期排查一次外,还针对各个不同时期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 ,进行专项排查调处。如针对各个不同时期容易引发水田争水纠纷,秋季修建坟墓容易引发坟地纠纷,冬季农闲季节,建房热容易引发宅基地纠纷, 年终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突出问题,我们都专门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逐乡镇逐村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调处。例如:2001年9月,建设镇建丰村高姓村民的祖坟被破坏,怀疑是元山村池姓村民所为,即纠集多人前往元山村,并想破坏元山村池姓的祖房,有大动干戈态势,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也是违法行为,及时向村民阐明利害关系,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群众思想工作,终于将事态平息,防止了一场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
(八)实行联动,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整体优势
新形势下,农村中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难调处”等特点,要把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处好,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单靠一个单位或几个人是难以做好的,必须协同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此,大田县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的同时,确定土地、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调处联动单位,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为有效平息纠纷提供保证。例如,在去年农村集体林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许多山林权属不清,村与村之间常为山林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留下纠纷隐患。为此,及时组织司法、林业、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深入农村调查走访村老人, 查阅县、乡镇、村所有相关的历史资料,经过周密调查取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及时召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协调会,通过摆证据,讲道理,陈述利害,最终确定山场界线,及时消除了隐患。
(九)驱除邪恶,弘扬正气,让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一是认真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引导城乡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策带来的巨大变化,客观对待发展和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同心同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二是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大局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三是认真组织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农村《乡镇工作纲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要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封建、宗派、迷信活动,消除愚昧现象,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成效
通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们认为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矛盾纠纷调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是一项社会化的大工程,单靠一个单位,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群策群治,才能有效地解决。近年来,我们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例会制度,逐步健全完善了民间纠纷调处网络与工作机制,形成了以综治、司法、法庭、派出所、民政、林业、工商、国土资源、计生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出现矛盾纠纷县、乡(镇)、村、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二)基层调解治保组织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通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不仅能够及时掌握治安动态、纠纷动态,社情动态,把握矛盾纠纷调处主动权, 使一些社会治安隐患苗头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消除,为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保证。同时通过召开工作例会,促进了基层治保调解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召开每次工作例会过程中,我们都结合当地实际, 结合不时期的生产、生活特点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地向他们传授一些与农村生产、经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带有典型意义、普遍意义的纠纷案件进行个案分析、以案释法,许多调解、治保主任通过参加例会,除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外,还把所掌握的经验与知识传授给本村的调解员,从而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此外, 通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也进一步增强了调解、治保人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彻底扭转了以往调解、治保工作没人管、没人干的被动局面。
(三)创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运作机制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说到底就是充分发动群众,搞好群防群治,构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综治格局。我们借助工作例会这一有效途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实践中,我们努力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宣传与教育相结合。在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时,我们都针对不同时期的农村中心工作,印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分发给各乡镇村,通过广播、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由此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二是防范与治理相结合。近年来,我们针对一些地方群众对社会治安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偷盗、赌博、矿山安全等,采取了在全县各乡镇村、各企业中建立治安巡逻队、妇女禁赌队、老年劝导队、退休干部督导队等多种形式,共同搞好区域防范。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现象,则实行专项清理打击,相继开展矿山非法开采、六合彩赌博、非法占地建房等专项清理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三是保护与打击相结合。一方面注重引导前来经商的人员走守法、诚信经营的道路,另一方面对那些欺行霸市,短斤少两,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从而有力地促进农村市场的兴旺与繁荣。
(四)有力地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不仅有力地促使乡镇干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水平,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疏导理顺了群众情绪,有力地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同时也带来群众对待矛盾纠纷处理方式和态度的根本转变。过去,许多群众对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懂的通过正常渠道来解决,而习惯以吵闹、武力或凭借宗族家庭势力等方式解决,往往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随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才使群众真正意识到只有找到各级调解组织,走依法调处的路子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如我县村民高某某,在丈夫车祸身亡改嫁之时,遭到婆婆开口要礼金一万多元,并不让媳妇带走亲生儿子,婆媳之间因此产生了纠纷,双方三番五次地展开舌战,矛盾也日益加深,调解员在依法调处此事时,一方面向双方人宣传《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说服教育,最终婆婆答应不要礼金,媳妇也表示改嫁后仍然要象对待自己的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婆婆,逢年过节,或遇有病难等情况主动登门问候,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婆婆也同意孙子随母亲走,两人重修和好,在当地传为佳话。
(五)推进了县域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由于大田县长期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许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社会治安日益稳定,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一是全县经济总量不断增长;二是农业生产稳步发展;三是小城镇建设上新水平;四是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有识之士前来大田县投资兴业。
总之,大田县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整体优势,在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后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路子、新机制、新方法,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治保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




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后仲裁裁决到底该从何时生效

张爱民 秦昌东


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所确定的事实和结果在法律上是无须再举证证明的事实。因此,仲裁裁决何时生效显得尤其重要。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代表裁决没有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简言之,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解释不够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是一个法定的、不变的期间,不存在延长、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也不可以被缩短或扣除。因此说,只要当事人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间内不服仲裁裁决,均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并将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如果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间,则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但如果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时,尚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则原仲裁裁决应认为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后仍可能在法定起诉期间内的情形,规定不够全面。如果说司法解释已经考虑了当事人撤诉后仍可能在法定起诉期间内的情形,其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重复起诉,则该司法解释在实际上变更了当事人的起诉期间,改变了起诉期间系不变期间的属性,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全面,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