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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0:40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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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助〔2008〕4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各高校,省直有关厅局:
为确保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办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精神,为确保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部门所属学校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重点考核各市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情况及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相结合,各市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组织统一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每市抽查1-2个县(区)和1所市属高校;市、县(区)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各1-2所,民办中职学校1-2所。抽查县(区)和学校由检查组随机抽选。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资助资金保障及管理情况、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三个方面,具体指标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逐项设置基准分。
(一) 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15分)
制定出台本地区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并将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本地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等。
(二) 资助配套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50分)
地方财政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资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细化管理,学生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等。
(三) 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35分)
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资助对象界定准确,资助统计报表准确及时;所属高校资助工作情况在线填报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填报情况;认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公布及受理学生资助咨询举报投诉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学生资助网进行通报,公布各市考核成绩得分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省民生工程考核中单项考核成绩,并作为其他有关教育考核、评先、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商省财政部门后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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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已经8月26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大部分市州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已实施分离,中央企业也将在年底前完成移交工作。但全省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没有分离移交,已成为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根据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5号),参照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州、县(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当地政府商定。森林公安及林业检察院、法院分离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与全省国企改制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分离办法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时间要求是: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订协议、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2006年3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资产及人员移交原则。

  (一)资产移交。

  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职能单位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人员移交。

  1.2004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符合相应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及2005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经当地市州、县(市)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2.中小学未撤销,但暂时没有学生的在册中小学教师,经当地市州、县(市)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后由当地政府在教育系统内分配安置。

  3.中小学非教学人员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由企业通过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给予妥善安置。

  4.中小学退休教师(含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5.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经费负担办法。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所需经费,以2004年度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扣除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在2005年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过渡期后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内(以企业完成改制为界限),改制前由企业承担,改制后由省财政全额补助。过渡期后,核定的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新增支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涉及中小学教师调整待遇标准补助问题,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5号)规定的负担办法执行。

  四、职责分工及要求。

  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全省国企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各市州、县(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移交任务。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搞好与地方政府和分离企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经委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指导,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做好企业、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核定移交补助经费、移交资产数额等,并具体办理补助资金拨付及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离单位资产划转手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离单位资产划转手续,由省国资委负责办理);省直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的部门,要认真摸清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移交前各项准备和交接中有关工作;教育、公安、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职工、公检法机构人员有关职(执)业资格认证、人员编制、劳动保险等审核确认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移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对接收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有接收任务的市州、县(市)政府要组成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接收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接收工作,制定接收方案,搞好衔接协调;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配合企业搞好经费测算、资产核查和人员资质确认,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配合企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实际问题,确保移交单位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当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
  1、列入市防治非典科研项目计划及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
  3、一般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800元/件。
  4、一般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300元/件。
  5、以上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合计实际发生额低于该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6、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从天津知识产权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tjipo.gov.cn);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或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申请奖励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须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5、专利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凭付款凭单(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部门开具),并提交本单位开具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事业单位)或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企业单位),到财务部门领取转帐支票;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个人,凭付款凭单,并提交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

  第七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或奖励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或奖励金支付。

  第九条 市内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利资助办法,鼓励本行政区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条 领取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专利工作。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22日 至2004年1月8日止,每月22日至25 日集中受理(节假日向后顺延),2004年1月受理时间为5日至8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