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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03:00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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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劳动和天津分行等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30号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为清偿程序,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5]51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5]52号),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经审查,实体内容和制定依据合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为清偿程序,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津银发[2005]51号)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5]52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天津市劳动和天津分行 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根据《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一)代位清偿。本办法所称代位清偿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债务时,由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偿还借款。
代位清偿分为一般代位清偿和特别代位清偿。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含20%)实行一般代位清偿,高于20%实行特别代位清偿。
(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是指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与小额担保贷款总余额之比。
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是指贷款合同到期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合同金额之和。
(三)考核标准。小额担保贷款违约金额、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计算截止时间为每月月末。
第三条 代位清偿资金
1、担保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业务。
2、每季度,贷款银行向担保中心填报下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
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期限、合同到期日、逾期贷款余额等内容。
3、担保中心收到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预计赔付情况表后,对载明事项进行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代位清偿资金从设立在贷款银行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划拨至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
4、代位清偿的本金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负担,代位清偿的利息由市财政安排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负担。
第四条 代位清偿程序
(一)一般代位清偿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低于20%(含20%)时,实行一般代位清偿。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未能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经贷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后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银行可于借款合同期满日,直接从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专户中划转代位清偿款,将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余额给予处理。
逾期贷款余额包括本金余额、至借款合同期满应还未还利息数。
3、每季度末,贷款银行应向担保中心逐笔填报《担保赔付通知书》,并附借款人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逾期贷款余额凭证、逾期调查情况报表。
4、借款人在担保中心已实行一般代位清偿后的还款,贷款银行代收后应即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中心,并增加担保基金。
5、每季度,担保中心将一般代位清偿明细表报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一般代位清偿明细表应包括本次清偿人数、清偿贷款本金数、利息数、已回收金额;年度累计清偿人数、累计清偿金额、累计回收金额等。
(二)特别代位清偿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于20%时,实行特别代位清偿。
2、对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次数达到16次(含16次)以上的借款,经贷款银行采取催收措施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逐笔填写《担保赔付通知书》,并附借款人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违约贷款余额凭证、违约调查情况表向担保中心提出特别代位清偿。
违约贷款余额包括本金余额、至借款合同期满应还未还利息数。
3、收到《担保赔付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担保中心对《担保赔付通知书》载明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
4、对经审查批准的违约贷款余额,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银行,动用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资金,将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予处理。
5、借款人在担保中心已实行特别代位清偿后的还款,贷款银行代收后应及时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划归担保中心,并增加担保基金。
第五条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
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
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20%。年度代位清偿不足部分,由担保中心报请天津市财政局补足。
每年四季度,担保中心应向天津市财政局报请下一年度代位清偿赔付预算。
第六条 债权追偿
担保中心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并应于诉讼时效内,依法向贷款人或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七条 风险控制
1、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以行政区(县)为考核单位,计算不良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2、当任意行政区(县)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高于20%时,贷款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保中心及该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同意后,于通知下发之日的次日起暂停办理该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3、暂停期不短于3个月,以贷款银行通知之日的次月1日起连续计算。同时取消该辖区1年内推荐信用户资格。
4、暂停期3个月已满,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确实降低后(一般控制在15%以下),贷款银行报请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批准后,可恢复办理该辖区新的小额担保贷款。如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仍居高不下,暂停期再顺延6个月。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在暂停办理某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期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责任。
1、担保中心应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队伍,切实搞好贷款跟踪管理,协助贷款银行搞好逾期借款催收工作,分析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加强贷款初审、严格资格审定等,配合担保中心、贷款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
3、贷款银行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回收逾期贷款,努力降低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贷前调查,通过金融网络查明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达《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等。
(二)加强监督。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充修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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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事故查处等方面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 [2008]12号)要求,围绕当前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以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水利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控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巩固今年开展的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梳理分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抓紧落实隐患整改。对因资金、技术等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采取相关措施,制订应急预案,确保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三、狠抓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各单位要以病险水库和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除险加固力度,严防溃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要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开展事故转移避险和救援演练,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

  水库、水电站要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和除险加固期间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运行,除险加固项目完成后未经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属于三类坝的水库要严格控制运用,有高危以上险情的震损水库必须坚决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

  四、强化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强化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严格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建设市场;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以预防高处坠落、围堰垮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为重点,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江河堤防和涵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堤防、涵闸管护责任制,落实值班和巡视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堤查险,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闸门、启闭设备和电气线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溃堤决口。要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例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确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
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
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
签署。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健全抵押贷款制度,培训和配置必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做好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工作。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设置专门的处室,具体负责本银行系统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积极协助
各有关银行,共同做好银行系统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杜绝利用房地产评估工作为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99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