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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34:37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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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怒政发〔200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效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怒江傈僳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怒江州水利水电局是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进行宏观管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我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州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由各级各部门投资和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地方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省、州、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为主体,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 建设管理程序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应根据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开展及州县水利工程开发总体规划或流域规划前期工作进行。

(一)前期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二)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按照部颁的编制规程分阶段完成,未经审批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简化或合并,各阶段的成果资料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办法,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保报告及取水许可预申请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护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勘察设计合同责任。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组成;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经批准后,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四)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物资采购等工作;

(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择施工承包队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

(七)完成技施设计,报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要按规定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要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生产准备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要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组织准备、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物资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等工作;并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一)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或施工等单位已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通水等重要的阶段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法人应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总结报告,并按规程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验收前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初步验收,对初验中检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4.项目法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定、过程评定三个方面。通过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均为终身责任制。

第十八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经资质审查并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后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因项目法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承担责任。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签证、签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施工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落实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查、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在工程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按勘察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部分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范围、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境内新建的规模属“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一1996)执行,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将工程项目划分报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小(二)型及其以上工程由州转报省中心站;

(二)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核定,并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核验评定表(见附表3)。

(三)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隐蔽)工程(中间、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核定评定表(见附表4)。

(四)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评定,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见附表5)。

(五)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复核,报州质检监督机构审查核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核验评定表(见附表6)。

(六)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核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的报告,组成竣工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州水利水电局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府,制定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水电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上和小(二)型工程项目的审批。

(四)对本地区内的国家、省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五)设立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站,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县水利水电局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本县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各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水利项目的审批、组织建设和管理;

(三)配合州站对州属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水利水电局根据工作需要应配置一定数量专业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二)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的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监督员。为保证工程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监督员。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站将定期对所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评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若违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参照《云南省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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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 第1号

  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案件材料指《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经海关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查阅:

  (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

  (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

  (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

  第五条 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

  (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

  (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

  第六条 海关收到查阅申请后,决定同意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在作出同意决定后3日内安排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在此期间内,海关应依本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提供申请人查阅的案件材料整理准备完毕。

  第七条 海关接待查阅时应依本规定第5条的规定,核实查阅人的证件并在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案件材料只能查阅一次,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内查阅。

  第八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应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第九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应有海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查阅人查阅前,应对案件材料仔细检查,并将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如名称、页数等)和关键证据状况在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供查阅。

  第十一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经海关许可可以摘录。

  第十二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收回案件材料,可以取消其查阅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查阅人查阅完毕,海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查阅前登记情况检查案件材料、对关键证据逐一核对,并由当事人确认。发现有污损、缺页、撕毁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关查阅单(格式)

 

附件

海关查阅单



查阅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姓 名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页数起止


查阅时间、地点


案件材料状况登记


海关工作人员签注


查阅人签名



注:案件材料归还时的状况(完好无误或者缺损等)由海关工作人员在签注中写明。

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能源部

为了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须从新电厂开始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以带动全国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根据199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

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新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是设备大型化、技术现代化、控制自动化的现代化电厂。为了使这样的新型电厂成为管理模式新、人员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以推动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必须着重对电厂的管理模式和内部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对新建大型电厂,从设计、施工开始,就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符合新的管理模式的建设标准,从生产准备开始,就按着先进的管理组织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组织生产,从而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局面,大幅度提高“双效”,使电厂管理达到新的水平。
二、实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范围及其内涵
范围:凡新建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均可作为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新型电厂。
新的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以“三新”实现“三高”,即对内部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采用新的装备及其技术,建立新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运用新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方式,配备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达到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目的。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双效,必须对电厂从管理组织、管理模式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一系列方面,进行有突破性的重大改革,实行以下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的定员标准(进口机组定员表附后)。以二台35万kW机组的电厂为例,定员为450人(平均每千千瓦0.55人):
其中:运行人员160人
机组维护人员75人
热控人员40人
化学人员28人
其它生产人员52人
管理、政工人员80人
服务性管理人员15人
(二)实行单元集中控制值班方式
运行人员每值45人,其中:
集控室:14人(单元长1人,值班长1人,值班员1×2人,
操作员2×1人,助理操作员2×1人,巡检员3人,网控2人,
灰场1人)
附属设备:8人
燃料运行:13人
化学运行:6人
备 员:6人(集控室每值2人,附属设备每值1人,
燃运每值2人,化学每值1人)

(三)设置精干的机构
电厂设行政事务部、生产部、经营管理部、政治工作部(供参考)。
下设检修部、运行部、燃料部。
厂部设厂长1人,厂长助理1人,三总师。
各部门只设主任1人,不设副职,设若干专业师。
(四)实行新的设备检修体制
电厂不配备大、小修人员。大、小修采用外委或招标外包办法,同有关检修公司签订合同。
电厂的维护力量主要负责设备缺陷的消除。
检修计划由生产部提出,主要包括设备定检及消缺内容。
检修的技术要求由检修部提出,并派联络员检查质量、进度。
大修备品配件承包或委托有关关联公司采购、加工。
(五)采用新的设备运行管理方式
运行实行四班三运转。日常运行的四个值,直接由运行部主任领导。
运行除抓日常运行工作外,主要抓培训工作。
培训的重点是运行。培训方法主要为入厂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主要在模拟机上进行。要按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及评记成绩。
(六)采用新的后勤服务管理模式
电厂的生产服务设施、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及电厂的绿化、卫生、清扫等,均实行外包。电厂只配几名服务主管进行监督。
(七)实行新的用工制度
新厂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依据新定员标准核定的定员,可以自行招收录用职工,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自主用工、灵活用工。可根据签订的合同,辞退职工。
(八)实行新的用人制度
新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一律实行聘任制。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上岗,能上能下。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的界限。
(九)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新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技能工资单元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晋升;岗位工资主要按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要求等,通过岗位劳动因素测评、划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通过岗位(职务)的提升增加工资。
四、主要要求
(一)设计及装备
电厂的最终规模应通过设计一次确定;同一电厂应采用单机容量相同的机组;电厂主控室应按实行机、炉、电集中控制的方式设计、安装;电厂的附属设备应按自动控制、便于兼管、利用巡检的管理原则进行设计;除灰、除尘、循环水、燃煤运输、输煤系统、主控室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国内成熟的、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新电厂在建设的同时,应安装模拟培训机。
(二)人员素质
(1)运行人员:
值长:必须具备大学本科的电力类专业的学历,有从事运行工作7年以上并有担任单元长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上岗前应经过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单元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的电力类专业学历,经过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有2年以上的本专业运行值班长的实际工作经历。
值班员、操作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应有从事运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助理操作员、巡检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校毕业并经专业培训合格者。
其它运行人员按部颁火力发电运行人员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2)管理人员:
厂长: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电力类专业的学历,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在电厂有担任部门负责人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其它管理人员:按部颁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五、相关政策
对于实行上述新的管理办法或已达到新的管理标准水平的新型电厂,国家将在现行政策上予以调整,以保证实行这些新管理办法的外部条件。这些政策主要是:
(一)电厂委托承包或外包的工作项目,如设备大、小、修、备品配件购置、生活、生产服务设施、福利性设施、绿化、卫生、门卫、医疗、学校等外包后,所发生的费用允许进成本或在相应渠道列支。
(二)制定适应新电厂新管理办法的建设标准,尤其对电厂建筑面积的设计、审查标准要进行修改,要考虑检修公司的公寓,职工住宅一律按标准较高、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商品房建设,要按保证职工每人有一套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审查和建设。
(三)提高工资水平。在核定工效挂钩基数时,对新型电厂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掌握并予核认。
(四)要相应修改运行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和有关财务制度。
六、组织试点
(一)采取推荐和申请相结合的办法,选择一些新电厂先进行试点,目前,拟选择北仓港、石洞口二厂、铁岭电厂、华能大连电厂、福州电厂、上安电厂、岳阳电厂、利港电厂进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试点工作。
(二)正在开工建设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新型电厂,一律按新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三)已经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为20万kW机组电厂也可申请参加试点,并应按这个新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四)凡经部批准进行新管理办法试点的新型电厂,达到新的管理水平后,均可执行上述政策和享受相应待遇。
(五)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网、省局依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报部核备。
进口机组定员表
--------------------------------------------------------------------------------------
|单机容量(万千瓦) | 50以下 | 50及以上 | |
|--------------------|--------------------|--------------| 备 注 |
|机组台数(台) | 2 | 4 | 2 | 4 | |
|--------------------|------------|------|------|------|----------------------|
| 合 计 | 450 |698|508|819| |
|--------------------|------------|------|------|------|----------------------|
|一、生产人员 | 355 |588|393|694| |
|--------------------|------------|------|------|------|----------------------|
|1.集控室值班 | 64 |130| 70|140|值长1、单元长1、值 |
| |(16×4)| | | |班员2、操作员2、巡 |
| | | | | |视员3、助理操作员 |
| | | | | |2、灰场1、网控2、备|
| | | | | |员2 |
|--------------------|------------|------|------|------|----------------------|
|2.附属设备值班 | 36 |64 |36 |64 |备员每班1人×4 |
| |(8×4) | | | | |
|--------------------|------------|------|------|------|----------------------|
|3.燃料运行(上煤)| 60 |80 |80 |150|备员每班2人×4 |
| |(13×4)| | | | |
|--------------------|------------|------|------|------|----------------------|
|4.化学 | 28 |24 |34 |40 |备员每班1人×4 |
| |(6×4) | | | | |
|--------------------|------------|------|------|------|----------------------|
|5.维护人员 | 75 |140|75 |150| |
|--------------------|------------|------|------|------|----------------------|
|6.热控人员 | 40 |80 |46 |90 | |
|--------------------|------------|------|------|------|----------------------|
|7.其他生产人员 | 52 |60 |52 |60 |运输30、通讯8、计算|
| | | | | |机10、远动2、热效 |
| | | | | |率、金属监督2 |
|--------------------|------------|------|------|------|----------------------|
|二、管理、政工人员 | 80 |95 |100|110| |
|--------------------|------------|------|------|------|----------------------|
|三、服务性管理人员 | 15 |15 |15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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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运行按四班三运转,定员人数含备员人数;
2.国产机组按标准增加20%--30%的定员;
3.上煤按五段皮带陆路运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