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2004年 北京
(国管房地[2004]85号,2004年4月24日印发)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
1.0.3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1.0.5 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专门规程(如火灾后安全性鉴定规程等)的规定。若本标准的规定与设备更新合同特定的规范有不一致时,按特定规范执行,但其安全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是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维修方案、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术 语
2.0.1 系统
由若干成分(如分系统、子系统、子项和构件、部件等)相互间有机地组合成能履行某种综合功能的集合体(如办公用房系统)。
2.0.2 可靠性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0.3 适修性
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0.4 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本标准规定的在正确、合理选择适宜材料的前提下,正常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应使一项工程无需进行大、中修即可按其预定功能使用的预期年限。
2.0.5 系统集成
将智能办公用房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基本规定
3.1 维修及其分类原则
3.1.1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3.1.2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 维修分类:办公用房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办公综合功能的系统,宜由下列9个分系统组成,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和设施维修两大类:
1 房屋本身维修:
(1)承重分系统的维修;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3)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
2 设施维修:
(4)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5)供热、采暖分系统的维修;
(6)空调通风分系统的维修;
(7)电气分系统的维修;
(8)电梯分系统的维修;
(9)智能分系统的维修。
3.1.4 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3.1.5 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又可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两类: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被综合评定为全系统中修以上的维修(详见本标准第13章)。
3.2 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 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 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中修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大修前检查)。
(3)专门检查: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 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体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的小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 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 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3.2.8 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中修或大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9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改装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10 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备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维修、改造和更新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 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4 承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一般规定
4.1.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 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态、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 检查
4.2.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 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1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4.2.3 承重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应在其结构构件详细检查基础上,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3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检查。
4.3 评定
4.3.1 承重分系统结构构件安全性和使用性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4.3.2 承重分系统各子单元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4.3.3 承重分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应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8章的要求进行。
4.3.4 承重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4.3.4确定。
表4.3.4 承重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使用性等级
安全性等级
使用性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安全性检查
评定结果
A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BSU级
小修
小修
中修
CSU级
中修
中修
大修
DSU级
大修
大修
大修
4.3.5 对确定为大修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第3章和第10章的规定进行适修性评估,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1 对评为Ar、Br和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和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个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以确定是否修复;
3 对评为CSU-Dr、DSU-Dr或Cu-D′r、D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注:本节条文中所用的GB50292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相当于本标准中的“分系统”和“子系统”。
4.4 维修
4.4.1 承重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2 承重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 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同时组织实施。
4.4.3 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3 《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4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5 围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 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及围护分系统时;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火灾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的检查。
5.2 检查
5.2.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5.2.2 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和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1 围护构件可靠性检查,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及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围护系统正常使用功能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围护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B.0.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5.3 评定
5.3.1 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1999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5.3.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2-1999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5.3.3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5.3.3确定。
表5.3.3 围护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围护分系统使用性等级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等级
使用功能检查评定结果
ASS级
BSS级
CSS级
结构安全性
检查评定结果
ASU级或BSU级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CSU级或DSU级
中修或大修
中修或大修
大修或更新
注:表中“中修或大修”是指应按结构维修可能损坏围护分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5.4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5.4.1 围护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4.2 围护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分系统的修缮、更新,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 围护分系统的更新,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能。
5.4.3 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016;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 62。
6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2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大修或更新工程,其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
子系统名称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1
抹灰工程
外墙抹灰工程6;内墙抹灰工程12
2
门窗工程
外门窗工程6;内门窗工程12
3
吊顶工程
6
4
轻质隔墙工程
12
5
饰面板安装工程
12
6
饰面砖粘贴工程
12
7
幕墙工程
12
8
涂饰工程
6
9
裱糊与软包工程
6
10
细部工程
6
11
地面工程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
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
地毯3
注:本标准的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子分部”。
6.1.3 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修或大修。
6.1.4 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中修和大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同时安排。
6.2 检查与评定
6.2.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6.2.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 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序号
子系统名称
外观检查
功能检查
安全检查
1
抹灰
3年
3年
3年
2
门窗
1年
1年
1年
3
吊顶
3年
——
3年
4
轻质隔墙
3年
需要时
——
5
外墙或内墙饰面板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6
外墙或内墙饰面砖
3年
3年
3年
7
幕墙
6个月
1年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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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的通知
蚌政〔2010〕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工业(化工)企业退市进园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加快市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蚌埠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13号)、《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1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章 明确机构职责,确定搬迁范围
第一条 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退市进园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企业退市进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准企业退市进园年度工作计划和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处理退市进园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退市进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退市进园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利用工作。涉及退市进园工作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投集团)为企业退市进园专项资金融资平台,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工作,设立企业退市进园专项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账户),负责筹措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配合大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需要,重点搬迁西圈堤以东、淮河以南、龙子湖以西和燕山路以北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其它范围企业的搬迁须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享受退市进园有关政策。
第五条 属于退市进园范围内的企业及经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建、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且被市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不享受退市进园奖励政策。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用途与搬迁补偿标准
第七条 设立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指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国家法定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相关支出后的部分)、贷款融资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退市进园企业搬迁补偿费用、中介机构评估费用、蚌投集团融资本息的偿付等支出,以及企业退市进园奖励费用。
第九条 搬迁补偿对象是指依法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并拥有生产经营场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其搬迁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原址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
企业原址土地变更为行政办公用地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比照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章 退市进园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提出年度退市进园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退市进园年度计划。
列入退市进园年度计划的企业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提交一式叁份退市进园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要件。市直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办公室上报一式两份退市进园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企业提交的要件原件经所属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退还。
第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收到企业退市进园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要件一式两份报办公室。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呈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企业实施方案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最终评估值需经办公室确认。
第十四条 退市进园企业须按要求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评估机构采用统一标准对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以及搬迁费用等补偿金额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办公室审查确认的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搬迁企业与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和办公室签订退市进园搬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相关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没有按协议搬迁,资产需重新进行评估的,其费用由企业另行承担。
第四章 土地收储与变现
第十七条 蚌投集团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土地收储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规划局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土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尽快将储备土地进行招拍挂。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五项法定资金后,全部转入专项资金账户。
第五章 补偿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主动申请搬迁的,补偿资金可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
第二十条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企业,经批准,蚌投集团预付原址土地原用途评估价50%的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土地购置和厂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在新址土地实施工程建设,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蚌投集团质押后,可再向其预付原址土地原用途评估价50%的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新址厂房建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完成搬迁且履行协议,及时拨付搬迁补偿资金余额部分。
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在土地变现前,累计支付给企业的搬迁补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址土地原用途评估价的2.5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补偿资金分期分批拨付的,须按蚌投集团的要求,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在蚌投集团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下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迅速做强做大,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原址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原址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搬迁投产后3年内能够实现销售收入翻番的,原址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在企业搬迁时申请,实现销售收入翻番后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翻番的奖励资金要求。
企业原址土地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在土地招拍挂完成3个月后,向原所属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资金比例服从于企业销售收入翻番后的奖励资金比例。
市属企业退市进园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操作的,除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奖励外,其余奖励资金的分配另行议定。
第七章 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迁入规定园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不含旧设备),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证明,所在园区审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退市进园企业原址土地变现前预付给企业的搬迁补偿资金,其利息费用从企业原址土地招拍挂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收到企业退市进园申请等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视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批;蚌投集团接到办公室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退市进园申报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城市大建设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政策,自行组织辖区企业实施退市进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化工企业退市进园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其它工业企业退市进园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日。
第三十二条 本补充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补充意见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