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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4:00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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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加大统一管理和集中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则、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三)对全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负责对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而不招标的项目予以核准,对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或不宜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予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申请的审批;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组织开发、推行各种招标投标交易类型的信息系统和管理软件应用;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类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七)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八)探索招标投标监管的有效形式。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国土、教育、药监等行业原有的招标办职能,统一整合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的“三公”项目以及沭阳、泗阳、泗洪三县和宿豫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均要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凡应进而未进中心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出具的招标项目办结单办理后续手续,没有取得招标项目办结单的,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后续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6.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4.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5.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等;
  8.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9.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但最终需要财政偿还的项目。
  第五条 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实行招标项目、监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场”,并对统一进场的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主要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来信来访,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从政情况实行相关监督。凡需经市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进场报名、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等“六个统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报名、远程评标。
  第七条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指定媒介及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所有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发标、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进场交易;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进场交易。市监察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整合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资源,建设和管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同时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调整、颁发聘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市监察局驻场人员现场共同完成;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驻场机构进行投诉。对违规违法行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监察局驻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予以配合;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当为规范化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职能部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规范的交易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内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在开标前、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分别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含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返还。
  第十四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县(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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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就该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并协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五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重大规划(计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河流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尤其是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调整。

(七)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九)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但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紧急等情形须即时决定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视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拨给。

第二章 机构及成员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的非常设机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和改革开放中的带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和资深专家学者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兼职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建立专家信息库,市专家咨询委员按专业组成专业咨询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士、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以列入专家信息库。

(一)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者技术专长,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员,或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五)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六)在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

(七)二级以上律师从业者或者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专业人员。

(八)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其他领域的相应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列入专家信息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请或者单位、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填写《市政府专家咨询论证委员受理登记表》。

(三)转各相关部门审核。属国内人士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属外国人、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的,转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提出拟办意见;属台湾同胞的,转市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境外人士还需征询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拟办意见。

(五)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后提请市长决定,列入专家信息库。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以选聘专家咨询委员。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专家咨询委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性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选聘5-9名专家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组,如有需要,可从省专家库中选聘部分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市政府及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市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县(市、区)不设专家库,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需要进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级政府组织开展。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三)拟定专家咨询论证方案,包括咨询论证项目、内容、目的、方式、步骤等。

(四)开展咨询论证。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单位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并根据咨询论证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方式、步骤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六)对专家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吸纳,并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四章 专家权利义务及咨询论证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如有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解聘相关专家咨询委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方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已参加房改的家属宿舍可否允许计提折旧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19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