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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7:18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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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9]2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于上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和年度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将本级及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标准,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划分成A、B、C、D四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转移支付资金量大,掌握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A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一定的下属单位,掌握一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B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划分为C类。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由市委管理的工会,划分为D类。

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1至2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对D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对县处级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审计部门可视情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以离任交接方式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产管理、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以及负债等方面。审计方法为以管理使用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为履行部门职能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措施和绩效情况。审计方法为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D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将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作为共同关注的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有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可视情委托其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自行开展审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

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如二级下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其新的干部管理关系进行。

第九条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及领导干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明确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途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A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独汇报制度,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B类、C类和D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集中汇报制度,对于有较多、较大问题的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体制规定,由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副地市级领导干部,以其他项目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19日《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及<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200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或考核主体 

A类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审计局

2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市审计局

3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

4
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

5
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6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7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9
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

10
市交通局
市审计局

11
市农业委员会
市审计局

12
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13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14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

15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16
市房地产局
市审计局

17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审计局

18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19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20
当涂县委
市审计局

21
当涂县政府
市审计局

22
花山区委
市审计局

23
花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4
雨山区委
市审计局

25
雨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6
金家庄区委
市审计局

27
金家庄区政府
市审计局

B类
 
 

1
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2
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
市审计局

3
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4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

5
市文化局
市审计局

6
市广播电视局
市审计局

7
市新城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审计局

8
马鞍山日报社
市审计局

9
市立医疗集团
市审计局

10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市容局

11
市建管处
市建委

12
市市政管理处
市建委

13
市园林管理处
市建委

14
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市建委

15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

16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
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局

21
市房地产权市场管理处
市房地产局

22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财政局

23
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局

24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市财政局

25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局

26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

27
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

28
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类
 
 

1
市委办公室
市审计局

2
市政府办公室
市审计局

3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
市政协办公室
市审计局

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审计局

6
市直机关工委
市审计局

7
市委老干部局
市审计局

8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审计局

9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审计局

10
市检察院
市审计局

11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
市审计局

12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13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14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15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审计局

16
市旅游局
市审计局

17
市统计局
市审计局

1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19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20
市供销社
市审计局

21
市粮食局
市审计局

22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

23
市总工会
市审计局

24
团市委
市审计局

25
市妇联
市审计局

26
市科协
市审计局

27
市文联
市审计局

28
市侨联
市审计局

29
市工商联
市审计局

30
市社科联
市审计局

31
市委党校
市审计局

32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审计局

33
市档案局
市审计局

34
市文明办
市审计局

35
市地志办
市审计局

36
市蔬菜办
市审计局

37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市审计局

3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审计局

39
市地震局
市审计局

40
市招商局
市审计局

41
市贸促会
市审计局

42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审计局

43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4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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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国家标准局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三)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八条 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四)对各地承担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方法;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验证工作。
第九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第十条 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
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质量水平;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荣誉称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标志,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得酌收检验费,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综合反映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我们在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起试行。请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 行)

附件: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1.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的情况。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将到期的短期债务的能力。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用于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
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100%
(房地产)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
让、折扣
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2
360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应收帐款周转率
应收工程款
应收工程款拖欠率=------×100%
(施工) 工程结算收入
4.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
工程成本或全部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期初存货+期未存货
平均存货成本=---------
2
注:工程成本适用于施工企业,销售成本适用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
5.产值利润率:衡量企业每完成百元产值可实现多少利润。
产值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施工) 企业总产值
6.销售利润率: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
销售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房地产) 销售总额
7.工程结算收入利润率:衡量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收益水平。

工程结算收入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施工) 工程结算收入
8.资本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9.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完整性和保全性。
期末所有者 客观因素影响所

资本保值 权益总额 有者权益增减额
=--------------×100%
增值率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10.社会贡献率: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2
11.社会积累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上交国家财政的比例与能力。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
社会积累率=--------×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
附加+应交所得税+应交其他税收

上述所列财务评价指标,凡指标下列“施工”或“房地产”字样的,指适用于施工企业或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指标下未列“施工”或“房地产”字样的,适用于两个行业的企业。



19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