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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57:44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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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国食药监办[2007]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作出全面部署,并且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严格执行《特别规定》,按照200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的有关要求,推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推进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药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不断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和解决好当前专项行动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按照既定部署完成好下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药品研制环节整治力度
  (三)进一步深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局和省(区、市)局按照分工,抓紧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已完成核查工作的注册申请进行分类处理。对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在完成技术审评后,由国家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合格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合格后上市销售。
  (五)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各省(区、市)局要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对有疑点或来源不明的品种逐一进行清查,确保药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原始审批文件的调取、审核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各省(区、市)局直接组织。国家局将组织专项工作组,以地标升国标和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中涉及的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对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省(区、市)局再组织开展再注册工作。要通过再注册,切实淘汰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期间,已受理再注册的品种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六)坚决贯彻执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各省(区、市)局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关规定,集中力量按时完成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审核工作。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七)进一步完善药品GMP监督实施工作。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改革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式,使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与药品注册现场检查紧密结合。继续加强日常生产监管,加大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GMP。
  (八)开展对部分已上市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核查。国家局将制定生产工艺核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各省(区、市)局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艺进行核查,并分别情况采取措施,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
  (九)总结经验,继续试行和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国家局将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十)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流通流向的动态监控。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十一)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
  (十二)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各省(区、市)局要严把药品批发企业准入关,对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国家局将予以全国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药品大物流企业试点,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程度。
  (十三)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
  (十四)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着重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探索、总结和发展适合本地区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管模式。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

  五、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十五)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工作。各省(区、市)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国家局将组织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等四种医疗器械注册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国家局负责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的核查,其余的由各省(区、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别负责。要进一步严格产品准入条件,对境内三类医疗器械,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性核查,在核实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审批;对弄虚作假的注册申请,必须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十六)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按照计划时限,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国家局负责组织对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检查。各省(区、市)局要继续开展国家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或存在违法使用原辅料等行为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十七)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通报全国和各地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局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十九)推进医疗器械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加快制修订医用电气通用及专用安全标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等基础标准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法制建设,加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一)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全面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大力强化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继续完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保证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二)按照《特别规定》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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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0]60号



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金政发〔2000〕198号),结合目前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医疗补助办法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具体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6.5%。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补充职工个人帐户,每年度补充记入的具体标准:在职职工和64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为(缴费年限×1元/年+5元)×12;
  65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1元/年+10元)×12;
  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1元/年+15元)×12。
  缴费年限包括2000年12月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至退休之月。
  2、用于补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职职工补助40%,退休人员补助60%。
  3、用于特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补助不足部分的80%。
  第六条 实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审批制度。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填写《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附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近期的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报市医保处,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确定1~2家一级以上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医保处负责医疗补助经办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对医疗补助经费开支情况严格审查后再予支付。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原执行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电力部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
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环保监督
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
8、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损耗。
9、继电保护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省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质量实行归口管理,对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检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5、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试研院(所)是集团、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归口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和线路损耗的管理;部属有关科研院(所)归口负责电能质量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检测。
第十四条 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行使质量法定检测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
2、经国家或行业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检测鉴定。
3、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部。
4、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2、对所管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3、将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6、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7、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
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3、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基建、试验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药品及燃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检测中心,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企业。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都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均应制订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计划、规划和目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使质量检测人员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