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委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10:53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


民政部:
你部《关于核准爱之桥服务社收费项目的函》(民事函〔19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爱之桥服务社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涉外收养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依照本批复规定收取费用。
二、涉外收养服务应符合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要求,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相关服务内容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标示,并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四、今后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你部核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送我委备案。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
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
--------------------------------------------------------------------------------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
| 文件译审费 | 翻译、规范收养文件。 | 每千字200元 |
|------------------|----------------------------|--------------------------|
|代办手续综合服务费|涉外收养文件的转交、送审, |每个收养人(家庭)一次性 |
| |审查过程中的联络,协助收 | 2000元 |
| |养人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 |
|------------------|----------------------------|--------------------------|
| 咨询服务费 |对来访面谈者提供咨询服务 | 双方协商议定 |
|------------------|----------------------------|--------------------------|
| 接待服务费 |接待来华领养人的通讯、交 | 双方协商议定 |
| |通、语言翻译及陪同人员的 | |
| | 食、住、行。 |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0)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5号


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征收排污费的请示》(苏环法[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局所指城镇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在制取生产或生活用水的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存在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环保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