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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探析/姜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0:19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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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监督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业务部门,担负着依法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重要职责。

  
  一、审判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的内涵应当是,通过对法官的监督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以及对错判的补救,达到纠错防错的目的,从而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提高司法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一)监督职能。再审是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而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是法院,具体从事审判活动的是法官。因此,就某一案件的再审而言,既是对原审法院的监督,又是对原承办法官的监督,并以对该法官的监督为基础。而这种对审判者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监督。因为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官的个人的道德、品格和敬业态度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国家对法官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乃至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法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有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需要。这就需要设置防线,以杜绝因法官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为此,在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过程中,又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制度,以加强防错纠错的力度,从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起到规范约束和警醒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公正。

  (二)补救职能。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受职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法官的文化知识、法理水平、专业能力、司法技能以及理解与判断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能否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就会失去公正性,从而破坏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做到有错必纠。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错案进行补救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再行审理,使正确的裁判得以维护,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以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是指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保障。由于法官的品质缺陷或认识的局限性所造成程序不当或裁判错误,都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立法上设置了上诉审制度的补救,同时又设置了再审制度的补救,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也就是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已审结的案件获得再一次审理的机会,当事人得以再一次行使诉权,以达到将裁判的错误降至最低及至杜绝的目的。

  (四)防错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不仅仅限于再审纠错,它重要的职能之一还在于通过监督和纠错,评价司法质量,教育法官提高司法水平,防止发生类似的错误,或者不再发生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清明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作用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它所产生的辐射和影响,比纠正错案的意义更大。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面临的困境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原本就不多的审判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审判职能大为弱化,审监庭的主要职能也转变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从《民诉法》对再审制度进行的修改中,我们不难看出,它的主旨是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而不是削弱审监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审监工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审监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是对审判案件的结果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工作、案件质量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监督,更应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审理环节进行监督,也应对立案、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以往的审监工作侧重案件结案后对卷宗、文书进行检查,应将这项工作前移,分解到审判工作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各环节,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将可能发生的瑕疵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如今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处于职能转变期,面临一系列困难。

  1、审判力量不足。因审判力量有限、案件数量少及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的弱化,审监庭配置的审判力量明显不足。有的基层法院将高素质的业务骨干配置在审判一线,而审判监督庭则连一个合议庭所需的人员都无法配齐,“一人庭”“两人庭”居多,有的甚至把审判监督庭看成“二线”养老机构,在人员的人数、年龄、知识、能力方面无法形成合理的结构。近年与我院往来交流的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人员配置不足情况。

  2、业务学习少。基层法院学习资料有限,审监法官学习的机会少,很难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影响审判监督水平的提高。

  3、轻视前监督,重视后监督。在日常审判过程中,在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控制方面,还有不足。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裁判、并对违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些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发现错误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4、审判监督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而对审判组织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就必须执行。以上表现形式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5、部分审判监督法官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由于审监工作的特殊性,从事审监工作的法官往往既怕得罪本院同志,又怕当事人无理取闹,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直接影响审监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审判监督的对策

  1、优化机构,保证素质,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充分保障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尽可能选调一些政治素质高、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及自律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充实审监队伍。

  2、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审监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组织审监法官认真学习有关审判监督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理解、深刻领会立法修改的宗旨和精神,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尽可能为审监法官提供、争取学习、培训的机会,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克服审监法官会而不精、全而不专的问题,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审监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增强司法能力。

  3、淡化审判监督的行政化,有效地防止监督权的滥用。 改革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制度,由庭长、院长行使程序性监督权,限制庭长、院长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权。庭长、主管院长如发现审判人员实体处理有可能错误的,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给审判组织参考,如审判组织坚持自己观点的,庭长、主管院长有权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

  4、加强对错误裁判以及违法裁判的责任追究。在审理过程中,在严格地对审判权进行制约的同时,必须对错误裁判和违法裁判进行责任追究,以责任制约审判权。要使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起到作用。

  5、建立对审监庭及审监法官单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由院党组直接对审监庭和审监法官进行考核,为审监庭和审监法官专门建立考核档案,在提拔任用、职级待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尽可能向审监法官倾斜,充分调动审监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爱岗敬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6、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监工作在明确职责、建立机制的基础上,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是形势所需,势在必行。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价机制,将一审各类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开庭率、上诉率、发改率、申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审限等,将这些评价内容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一案件、每一承办人,通过通报问题与通报亮点相结合,将评查结果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导向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审监工作质量,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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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和崇明县(以下统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公安、建设、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市政局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市政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或者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市政局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正版软件低价挤走盗版”的谬误

王瑜


国家知识产权局某高级官员指出:“通过低价位打压盗版者的利润空间,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可能远远高于单纯依靠政府执法所形成的打击效果。”正版软件价格过高才造成盗版软件横行,这种论调官方到民间流传甚广,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观点的谬误。

如何区分正版与盗版
我们经常见到国家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教大家辨认正版与盗版,说一般盗版的包装比较粗糙,印刷字体模糊……当然这种方法确实能够在市场中判断出正版和盗版来,但是这些绝不是正版与盗版的本质区别。
正版、盗版并非法律上的术语,所以不好给予法律上准确的解释。正版、盗版中的“版”指的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我们可以这样去区分:合法享有版权的为正版,不合法享有版权的为盗版。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1、自行开发,2、购买版权,这里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获得版权许可,第二种是直接将版权买过来,这两种方式民间统称购买版权。一个软件是不是具有合法的版权,而这个消费者是无从进行判断的,按执法人员的指点不是判断的依据。

正版软件的价格构成
一、软件的直接成本
软件直接成本分为两部分:1、取得权利的费用(含自行开发和购买版权),2、制作成产品的费用。
1、取得权利的费用
A、自行开发(含委托开发)的费用
开发软件成本是巨大的,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作者本人曾经组织开发过一个很小考试软件,就拿这个软件举例。
当我们有可开发一个考试软件的想法后,马上着手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包括发问卷,走访潜在的消费者,所花费用1000元。落实了想法,聘请软件工程师将要实现的功能详细和工程师沟通讲解,确定软件的基本文档,再由工程师将各个模块切割分包给不同的人编写代码,支付开发费用5万元。请人制作考题,2万道模拟题,600多万字,稿费20万元,将每道考题一一人工加注各种参数,制作成数据库,支付10万元报酬。软件开发过程遇到技术难题,再请人会诊,软件开发完成花费七个月的时间,由于开发时间过长,错过了市场机会,已经基本没有销售价值了。因为不是公司开发,其中节省了很多的办公费用,全部的测试工作都是自己亲自动手,也节省了一些费用。即便是这样,一个小小的软件,其直接开发成本超过35万元。
软件当然也可以委托别人开发,这样省的是精力,费用可能比自行开发的要高。
B、购买版权
购买版权一是将别人开发的软件版权买断,这个价格一般来讲应该高于开发的成本,开发人才愿意将版权出售。还有一种就是获得许可,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生产销售该软件,国内有些电脑安装的是获得微软版权许可的软件。获得许可的价格一般为销售价格的10%左右,由于有时间限制,有销售区域限制,这个价格将占成本的很大的比例。
2、制作成产品的费用
我们拿大家非常熟悉的产品来分析将更为直观,北京江民新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江民杀毒软件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我们就拿KV2005来做为说明的例子,这个产品比32开本的书大一些,我们将它分割成外包装和光盘,外包装包括纸套,塑料盒,纸套是比较好的纸,加上印刷,价格应该在两毛以下,塑料盒在中关村单买是八毛一个,这样这个产品的外包装价格应该不超过一元。制作光盘要先制作母盘,母盘的制作价格一般700元左右,压一张盘价格一般为1元,一张光盘的制作成本大概是1元。
根据以上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一个KV产品的制作成本是两元。其他软件的制作成本大概也差不多,制作成本相对于巨额的开发成本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二、软件的间接成本
1、销售费用。软件开发出来只有销售出去才能体现利益,主要包括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报酬,这种销售费用是巨大的,往往比开发成本还要高。
2、销售折扣,软件销售主要靠渠道,靠代理商,代理商销售代理的动力来自销售利润,一般软件销售折扣市场行价是四折。
还拿本人亲自参与开发的软件来说明,即便是一个小小的考试软件其直接开发成本将超过35万元,加上销售费用成本将达到50多万。这个产品的市场价格为400元/个,打四折后每个160元,至少要销售3000个才能收回成本,因为销售对象有限,市场预期是5000个。因为错过市场最佳销售期,根本没有达到市场的预期销售量,软件代理商分散全国各地,很多代理商没有回款。开发这个软件,我们差一点宣布开发失败而全功尽弃,即使开发出来,最后是亏损严重。

盗版软件的价格构成
开发软件要付出巨大的开发成本,面临开发失败风险,面临市场的风险,这些风险都外人看不见,由开发者自行承担,开发失败者成为烈士,被市场忘却。少数成功者,他们把产品做出来,把市场做出来,产品开始畅销,他们成为盗版者的猎物。
盗版软件是没有权利成本的,没有开发成本,他们直接将别人的正版软件复制;他们盗的畅销软件,所以他们不需要打广告,没有广告费用;他们采取是直销模式,直接销售给用户,几乎没有销售成本。他们的成本只有制作的费用。盗版软件的制作非常的粗糙,包装非常的简单,光盘的质量也很差,总的制作成本一般在一元以下。
可见其所有的成本比正版软件可以忽略不计的成本还要低得多。现实中盗版软件的成本还更低,如果一张盗版盘上放许多的盗版软件,那么每个软件的分摊的成本可能只有几分钱。

盗版软件制作成本只有一块钱,而一般要卖十块钱一个,利润率是1000%。最近的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贩卖海洛因的利润率是400%,显然盗版软件的利润率更高。如此高的利润率当然有人铤而走险。 

以巨额的开发成本去对应可以忽略不计的成本,我们的正版软件可以将价格降到多少才能走挤盗版?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