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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说开去/李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2:00:08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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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内容提要: 对于证人(包括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证人)的作证问题,目前最需要解决的并不是“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个老大难问题。


去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稿。二稿在不少方面比一稿有所进步。但是,在近亲属作证的问题上则没有任何的变化:“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上述关于“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规定,被不少媒体认为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有些人可能都没有来得及细读这个条文的内容就兴奋地将其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来解读,并力求从“本土资源”(中国法律传统中有“亲亲相为隐”的规定)和“他山之石”(不少据说已经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都有亲属作证豁免的立法或判例)中挖掘素材来论证这个规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现在,媒体对该规定的关注已经明显降温。所以,我写本文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很多人对这个规定的解读是过度的乃至是错误的。这里我将侧重论证,这个规定即使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其意义也是微乎其微的,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要提醒读者反思,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究竟有哪些是无法实现而只适合观看的权利,以期对即将到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
之所以说这个规定的意义微乎其微,是因为,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陈瑞华教授曾经指出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此种审判方式下,法官不仅在开庭前要充分研读案卷,庭后仍然要反复研读案卷,从而既不可避免地使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庭审判本身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究竟还有多少耐心去费时费力地传唤证人(包括但远远不限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来出庭证明他认为已经胸有成竹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与否并不影响其证言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又哪里会有动力去传唤证人(包括但远远不限于作为近亲属的证人)出庭作证呢?所以,中国的刑事法庭上鲜见证人,板子不应至少不应主要打到证人身上。相应地,靠法院强制证人出庭或许并不能真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如果说,将来法院对不愿意出庭的普通证人都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手段来保证其出庭作证的话,那么赋予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这个乍看起来比较人性的制度设计又有多少实质意义呢?在作为近亲属的证人出庭与否都不影响其证言效力的情况下,又哪里能够真正维护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呢?因为,作为被追诉人的近亲属,只要他(她)向控方做出了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证言,只要这个证言在法庭上被宣读并最终被采纳,都不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任何影响,也不会导致许多人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结果。这哪里有“亲亲相位隐”的影子呢?又怎么能够颠覆“大义灭亲”呢? 
问题可能还不在于这个规定的意义不大。我担心的是,如果这个规定被曲解的话,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证人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这里的证人证言,显然既包括普通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也包括被作为证人的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的证言。这意味着,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其如向检控方提供过证言,如果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辩护方也有异议,那么,法院在认为该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是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只不过,出庭不出庭全凭被告人近亲属的自愿。在其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手段,也不能对其适用拘留措施。这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
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少案件中,被告人的近亲属都做出了对其不利的证言。对于这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有时被告人还是有着不同意见的。但是,大都因为其近亲属的不出庭而无法对其展开有效质证。我推断并相信,有些近亲属之所以没有走向法庭,并不是其不同意,而是根本得不到法院的准许。因为,基本的社会常识告诉我,绝大多数被告人的近亲属是不愿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其之所以会选择向检控方作证,多多少少都带有“强迫”的性质。这些被“强迫”做出了不利于自己近亲属之陈述的证人大多是愿意走向法庭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推翻”之前不太情愿做出的证词。但是,他们的出庭要求几乎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许可。典型的例证就是,在很多贪贿案件中,近亲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出庭作证的案例我却素未耳闻。而且,即使其真的走向法庭并做出新的陈述,法官通常来说也不会相信至少也不会轻易相信(所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个基本的共识就是,真正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诉讼阶段,是侦查而不是审判)。
基于这种司法现状,我有理由担心,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可能甚至必定会发生假借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之名来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的情况。而确保被告人的对质权,这无论如何都是维护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在公正审判和家庭伦理之间,我想,最需要维护的还是公正审判的价值。也因此,对于证人(包括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证人)的作证问题,目前最需要解决的并不是“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个老大难问题。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法经此次大修,若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就算得上是“重大突破”了。
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箭在弦上。我们在反思“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这个权利之余,似乎还有必要认真检索,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究竟还有哪些权利只适合观看而实际根本无法实现?结尾之际,我先带头举个例子。在我看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就是这样的权利。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显然,这个权利,根本就不具有实现的可能。在中国的侦查讯问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整个的讯问节奏实际上完全控制在侦查人员手中,因而,“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判断权不可能掌握在处于绝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手中。如果有谁真的认真对待这个权利,其结局或许更为悲惨。
所以,法律人在考虑引入某项权利时,既要认真研究是否真的需要在法律上设置这个权利,还要深入思考实现这项权利的条件(包括但远不限于制度条件)。这样的立法,才有可能更科学,也更可能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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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应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6月23日至25日对阿根廷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工作会谈,并会见阿根廷副总统兼参议长阿马多·布杜和众议长胡利安·多明格斯。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温家宝总理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共同主持中阿建交40周年庆祝活动。双方回顾了建交40年来,特别是2004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并对此给予积极评价。

  四、双方决定以两国建交40周年为契机,以长远眼光推动中阿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持续发展。双方同意加强高层交往,增进政府、议会和政党间交流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看法,以深化政治和战略互信。

  五、为推动双边关系有序和谐发展,双方决定在战略伙伴框架下,启动两国政府间共同行动计划制定工作,以指导和协调两国各领域合作。该共同行动计划(2013年至2017年)将包括两国现有及优先推动的合作领域和项目。

  六、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中国政府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对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

  七、双方认为,中阿贸易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2002年至2011年间,双边贸易年均增长超过31%,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双方一致强调,以实际行动致力于实现双边贸易多元化和平衡发展,确保双边互利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

  八、两国领导人强调,中阿经济关系对推动两国生产领域发展和创造体面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鉴此,双方一致同意继续致力于深化经济关系、增加贸易和促进投资。双方一致认为,上述措施将有效帮助两国应对发端于发达国家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

  九、双方回顾了自2011年5月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双向投资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来的各项行动及其进展。双方表示将推动高质量、促就业的投资项目在各自国家落户,以促进平衡互利的全球化进程。

  十、双方一致同意加强经贸混委会等交流机制的作用,促进各领域务实合作。双方承诺将继续积极鼓励增加生产领域相互投资,消除政策性障碍,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强两国政府和企业间关系,促进各自致力于社会包容和平等的经济社会政策。

  十一、双方积极评价克里斯蒂娜总统2010年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确定的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所取得的进展,并承诺支持扩大该领域的双边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两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大量协议体现了双方农业及粮食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一致决定推动两国有关机构间现有的项目及技术合作,以加强粮食产业链合作,扩大双边贸易,保障粮食安全。

  双方同意深化两国技术部门在动植物卫生领域的现有合作,以增加双边贸易的产品种类,促进出口产品多样化。

  双方对建立中阿农产品加工示范园的倡议表示欢迎。这一农业及粮食产品生产平台将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

  十三、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和司法等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两国一致同意为食品、清洁能源和交通等领域大型研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支持两国研究人员和企业参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创造就业、促进社会发展、贸易平衡和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十五、两国领导人强调能源对当今世界的重要性。为此,双方表示愿在石油开采及投资项目、第二代生物燃料、氢能、核能、太阳能、煤炭气化技术、铁路电气化和玄武岩工业化生产等领域开展合作。

  十六、此外,双方愿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相结合,促进各生产领域的技术转让。两国领导人同意建立机制,促进对两国企业在科技和生产创新项目上的融资支持。

  十七、两国领导人充分肯定双方自2008年以来在食品科学联合研究中心框架下积极开展的工作,并表示将继续推动该领域的合作。

  十八、双方强调,中阿同为发展中大国,在各自地区和国际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很多问题上拥有广泛共识。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组织和多边场合的协调,推动发展中国家在77国集团+中国框架下的合作。

  十九、中方对阿方推动中方与南共市成员国加强对话、进一步密切互利友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意愿表示赞赏。

  二十、双方重申致力于多边主义,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在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和平等的国际秩序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重申安理会改革的必要性,认为改革应使安理会工作更加民主和透明,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应寻求共识,反对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解决方案。

  二十一、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发达国家在全球金融体系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发展中国家影响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双方应加强协调,推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十二、双方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协调立场、推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决策至关重要。双方还应在推动形成全球可持续增长模式及世界财富分配体系等重大问题上加强战略协调。

  二十三、两国认为二十国集团机制显示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符合发展中国家要求更多参与国际组织和机构并拥有更大代表性的呼声。与之前的多边框架相比,二十国集团更为包容和多元化,是国际体系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进展。两国高度评价二十国集团新兴市场成员间协调机制的作用。阿根廷今年是该机制的轮值主席国。两国政府对二十国集团议程的许多方面有着相同的看法,将在该集团框架下加强立场协调,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和诉求。

  二十四、双方承诺在多边贸易领域中加强协调,并对多哈回合谈判中出现的困难表示关切。双方一致认为应重申多哈发展授权。双方承诺与各方在遵循透明、包容和多边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推动谈判,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关注和需求,一揽子达成一个全面、均衡、雄心勃勃的协议。

  二十五、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全面深化农业领域合作的共同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种子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与阿根廷共和国联邦计划、公共投资与服务部关于核能合作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涉及金融、交通等领域合作文件。

  二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此次访问对推动中阿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温家宝总理对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及阿根廷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北京时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巨大,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等地伤亡人数众多,学生伤亡严重。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强调,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全国教育系统特别是灾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不怕困难,顽强奋战,全力抢救伤员,切实保障灾区师生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全国教育系统特别是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工作,全力抢救伤员,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对灾区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一时难以疏散的学生,要妥善安排到安全地区,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并及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各学校要关心家中遭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和学校的温暖,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

  二、要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受灾地区和地震波及省份省级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要落实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责任到人,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有关地方和高校要将值班安排尽快报送教育部总值班室。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的人员伤亡(包括死亡、受伤、重伤、被埋、失踪师生人数,区分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财产损失、救灾进展、存在困难与问题、有关对策建议、学校稳定及师生动态,及时准确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部报送信息。未受地震波及省份省级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要及时报送积极开展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做好来自灾区学生安抚工作、学校稳定及师生动态等信息。教育部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6096205,传真:010-66011049。

  三、要及时开展灾后安全排查,做好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受灾地区和地震波及地区要全面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学校校舍、围墙和水、电、气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详细掌握学校受灾程度和受损情况,抓紧抢修受损的设施和设备,严禁使用因灾造成的D级危房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水、电、气设施。要高度重视因地震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次生灾害,做好相关预案,特别是要防范可能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管道爆裂、气体泄漏等次生灾害。对建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要密切关注其周边环境变化,坚决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校内包括实验室各类危险品的检查和管理,排除隐患,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教育系统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要切实做好稳定人心工作,加强校园舆情监控,防止谣传、误传引发恐慌情绪,维护学校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坚持正面宣传和教育引导,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央的重大决定、重要部署,宣传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多做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工作。要动员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性救灾募捐活动,为灾区学校重建贡献力量。

  灾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一定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受灾师生中去。全国教育系统一定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教 育 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