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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6:10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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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田永东


  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第269条规定处理。
  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紧追不放,其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如果在事后其他时间抓捕犯罪分子时,行为人行凶拒捕或杀人灭口的,不适用第269条,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于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第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湮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如果犯罪分子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适用第269条,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有关罪名论处。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应当指出,第269条所说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应理解为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而且罪名也应定为抢劫罪。因为这种先谋财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虽与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有所不同,但从其行为性质的转化上看,是更接近于抢劫罪的。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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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5〕2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及范围:
(一)经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
(三)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
丹东市范围内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且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不同时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及缴费年限
(一)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含1998年以前原财政预算内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间为1998年1月。1997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根据丹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参保时间为1993年1月。1992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 丹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人事、编制部门为全市人事工作、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甄别和清理工作。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稽查稽核、个人帐户基金管理、离退休待遇审核、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参保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丹东市社会保险登记实施意见》(丹政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事业单位及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来源。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缴费比例暂按丹政办发[2001]5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单位收支中税前列支。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一)基本养老金;
(二)统筹项目内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
(三)离休人员的护理费、特需费;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完全具备退休条件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参保职工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退休(职)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同时发给统筹项目内的各种生活物价等补贴,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月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二)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部分不予减发),减发养老金2%(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减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总额=(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三)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欠费单位职工退休时,应按规定一次性补齐欠费。确无能力一次性足额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养老金2%。减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总额=(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各种补贴)×(1-累计欠费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事部门审批。
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待遇。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统筹项目内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离休人员的护理费、特需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有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二)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三)参保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之转移。
(四)参保职工出国定居或参保职工死亡及参保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职工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等,个人帐户储存额不予返还本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待其续保后,与接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记载。没有续保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六)参保单位成建制转为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参保人员调入机关或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按规定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比例、分级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比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做他用。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到企业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记载。
(二)企业参保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到事业单位的个人帐户合并记载。同时,对其原在企业的缴费基数重新进行核定,凡以往缴费基数未达到参保事业单位同期同类人员缴费基数的,按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
(三)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原参保单位脱离关系未再就业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下月起,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04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转企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企业成建制转为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或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应从转为事业单位之月起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八条 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应从财政拨款性质改变之月起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九条 已参保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须持编制部门的批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其已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财政支付。
第二十条 机关和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其参加工作时间起交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地方人事部门备案的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职工,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已参保的部队所属事业单位,未在地方人事部门备案的,应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驻我市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地税局《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参加省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按辽政办发[2003]40号规定的时间执行,《丹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丹政发[1998]7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通过其贸易部(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间经济需求相符,加纳共和国在一九八五/八六年度可可产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二千公吨可可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交付与可可豆等值的商品。

  第二条 上述商品的交付,由两国法人按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负责实施。双方同意上述商业合同均应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执行完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八五年度易货议定书”签署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有效期延长一年,即到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在本议定书项下成交商品的付款按上述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截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如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述细则中规定的帐户内有差额,债务方按债权方之要求,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或以美元偿还。

  第五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也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本议定书期满仍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必要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法庭、税务督察和调查委员会协调员
    吕 学 俭            克瓦梅纳·阿霍伊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