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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程新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58:23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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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

程新华

  【摘要】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 ” 具体运用 现实判断
  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因而,各国在公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直接影响着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态度。我国立法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此意义上,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已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具体说来,“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刑罚的宽和严具有相对性,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审势,要因时、因地、因罪而宜,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宽和严虽然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实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很好的理解和应用是我们检察干警思考的一个问题。以下笔者从具体案例来引入,粗略的谈谈“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具体运用。
  犯罪嫌疑人宝某在收取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700元,收款不入账,其中6300元归个人借支,9400元参与赌博,被所在单位发现后,宝某积极退赃,认识错误态度诚恳,被单位给予留职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后群众举报,经肃北县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并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首先,很显然自侦部门认为这是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即使该案达到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自侦部门在侦查结束后,依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认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以在不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了具备不起诉的条件后,交由公诉部门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是一样的。公诉部门的审查是以自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为基础的,自侦部门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而自侦部门往往忽视了对公诉部门的这种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第二款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自侦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能够考虑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时参考的起诉或不起诉的标准,这不但可以使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有的放矢,提高办案效率,亦可以防止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补充侦查的问题,提高起诉率。相对不起诉中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问题,人为因素较大,客观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更应该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次,从沟通交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统一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尤其是统一对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立法设立关于“情节轻微”起诉裁量权的真谛不在于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的轻重意义上所划分出的“轻罪”“重罪”中的“轻罪”,才是“情节轻微”,而在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涉案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程度、具体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直接客体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等做出的整体性评价,以及现时刑事政策的宽严与否。对于轻罪、重罪的认识标准是可以统一的。有人说,轻罪主要是指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还有人主张轻罪是指有期徒刑中被课以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这种因数量来认定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是能够被统一的,这不是衡量“情节轻微”的唯一必要条件,也不是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沟通交流的重点。
  同时,下列情节可以作为考量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1、对犯罪数额高于但接近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的数额犯。2、对于贪污挪用等犯罪,积极退赃,并且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损失较小。3、本人无前科,悔罪表现良好,通过非刑罚方式有改造、教育、矫正可能的。4、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5、是否节省了诉讼资源。
  总之,“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是基于其内心对法律和现实的判断,没有具体客观的标准,我们应该慎重对待,正确行使好这项权利,做到宽严有度,使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从法理、情理上都能经得起推敲,内心并不因做出了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而感到迷茫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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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肇 庆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 件

肇经贸市场[2003]1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 批发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我市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突出重点,努力开创现代流通业的新局面,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肇发[2003]10号),“十五”时期,我市要重点发展5家左右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3家大型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2-3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制定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一、发展目标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服务规范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流通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效率有较大提高,形成我市物流品牌和有竞争力的物流产业群,先导性支柱产业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到2005年:

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销售额约占全市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重点扶持发展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平均每家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逐步建立捷准时、经济合理、优势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先发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挥;

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约占全市集市贸易额的3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按照《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进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总部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行业范围。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主要在旅游、食品、服装百货、医药、液化气、农业生产资料、家电、家居用品、装饰材料、汽车等关系国计民生、成长性强,并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中产生。

3、企业规模。上述各行业中经营规模处于全市前3名的企业。

4、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导入了MIS、E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比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5、辐射能力。实现跨市、跨省经营,对全市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强。

6、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7、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

8、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二)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母公司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3名。

3、技术条件。具备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与主要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及与客户的信息共享,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4、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提供海、陆、空等多种运输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

5、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6、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善于经营和管理。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符合省统一规划和政策、并经地级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大型批发市场。

2、行业范围。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和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位于商品主产区或集散地;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5、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逐步由传统交易向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6、交易规模。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3名。

7、辐射范围。覆盖全市、辐射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8、市场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即:凡市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短斤缺两等问题或属于假冒伪劣的,均由市场营运者先行对顾客进行赔付,并追究经销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表;(3)经税务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信息系统技术报告(信息系统经过鉴定的请提交鉴定证明);(5)流通龙头企业应提交作业手册或规范,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应提交市场章程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市经贸局推荐。

(三)听证。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听证企业名单。然后召开以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听证,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四)初审。市经贸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听证意见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上报的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后,享受《印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具体考核及替补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的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发(1988)198号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


  1.总则
  1.1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下列所需产品进行设计、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即制造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1.2.1 为加装、改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用零部件、机载设备。
  1.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用零部件、机载设备的代用品。
  1.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执管、修理单位在使用代用品时,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1.4 名词解释
  1.4.1 代用品—替代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上原用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航空产品。
  1.4.2 试飞—为验证、考核代用品的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不载客飞行。
  1.4.3 领先使用—经过试飞验证后,已达到适航标准的代用品,为进一步考核其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航班载客飞行(通常为一架次)。在领先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对代用品进行密切的监控。
  1.4.4 扩大领先使用—经领先使用的代用品,为考验其各项性能指标的可靠性,在领先使用的同一机型上做较大范围内的领先使用。
  2.分类
  2.1 A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为:当其功能失效时,将促使直接造成一种飞机故障状态,该状态将阻碍飞机的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2.2 B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机载设备为:当其功能失效时,将促使或直接造成一种飞机故障状态,该状态将较大地影响飞机的安全及机组应付恶劣工作状态的能力。
  2.3 C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机载设备为:除A类、B类以外的其它零部件、机载设备。
  3.审批权限分工
  3.1 A类代用品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审批。
  3.2 B类代用品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负责审批,(未组建适航处的地区,由民航管理局机务处负责),并报适航管理司备案。
  3.3 C类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经理、技术副厂长、下同)负责审批。
  注:本规定中适航管理部门系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4.代用品的研制
  4.1 A类、B类代用品的研制
  4.1.1 制造人在正式研制A类、B类代用品之前,应事先向适航管理部门提交“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书”,并应附下述内容的资料:
  (1)欲代用的航空产品型号及所装机型;
  (2)代用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研制代用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4.1.2 适航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书30天内确定是否受理,并用函件正式通知制造人。
  4.1.3 制造人在收到适航管理部门受理函件后,方能开始代用品研制工作,在研制过程中:
  (1)必须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认研制的代用品:
  ①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②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及设计技术条件;
  ③符合设计图纸;
  ④符合制造工艺及装配要求。
  (2)应将为证明代用品符合4.1.3(1)要求而进行的试验事先通知适航管理部门,适航管理部门将视情委派审查代表参加并审查试验。
  4.2 C类代用品的研制
  4.2.1 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自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研制生产的C类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局批准的《维修管理手册》中有关规定执行。《维修管理手册》在未批准之前,航空器执管、维修单位必须制订出“外购件质量控制程序”及“零备件生产质控程序”。
  4.2.2 C类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5.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及扩大领先使用
  5.1 A类、B类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及扩大领先使用
  5.1.1 制造人至少在证明代用品符合下列情况时方可向适航管理部门提交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
  (1)符合4.1.3(1)②③④;
  (2)其设计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经民航局认可的标准中适用于该代用品的适航要求,除非证明该代用品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相同。
  5.1.2 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符合5.1.1、(1)、(2)的全部材料,包括计算,试验报告;
  (2)负责试飞,领先使用的单位(即航空器的执管、修理单位);
  (3)试飞、领先使用中所使用的航空器型号;
  (4)预计试飞、领先使用的时间、周期;
  (5)试飞、领先使用方案及注意事项。
  (6)全部设计资料、工艺资料。
  5.1.3 制造人在提交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后,除非适航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对代用品的设计、工艺进行更改。
  5.1.4 适航管理部门在接到制造人提交的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后,必须对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于45天内给以书面正式答复。
  5.1.5 试飞、领先使用报告批准后,制造人要与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共同按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执行。试飞、领先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5.1.6 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的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要做好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的安全工作,没有得到适航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有权不予试飞或领先使用。
  5.1.7 完成一个试飞、领先使用周期后,由制造人和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联合写出试飞、领先使用情况报告,报告由双方技术负责人签署报适航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包括:
  (1)试飞、领先使用过程中具体测量数据和记录,对发生问题的分析又纠正措施;
  (2)对代用与被代用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对比分析;
  (3)需扩大领先使用的代用品要提出:
  ①对能否扩大领先使用的明确意见及理由;
  ②扩大领先使用的具体计划。
  5.1.8 需要进行扩大领先使用的代用品,适航管理部门根据制造人和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联合上报的试飞、领先使用报告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扩大领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领先使用。
  5.1.9 扩大领先使用后,制造人和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要按5.1.7(1)、(2)规定的内容,联合上报扩大领先使用报告。
  5.1.10 制造人对A类、B类代用品必须制定维修方式、使用限制和使用寿命(可结合扩大领先使用一起完成),并报经适航管理部门批准。
  5.2 C类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6.代用品的生产许可审查
  6.1 经领先使用或扩大领先使用的A类、B类代用品证明其型号设计合格的,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合格后颁发“制造人批准书”,方可投入生产。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研制的C类代用品,须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制造人的技术、生产、质控系统审查认可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认可依据及资料记录归档存查。
  6.2 A类、B类代用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按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颁布的《生产许可审查程序及质量保证系统评审大纲》并结合代用品具体情况执行。
  6.3 C类代用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参照《生产许可审查程序及质量保证系统评审大纲》和《维修管理手册》的具体要求执行,并把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备案。
  7.代用品的批准
  7.1 A类、B类代用品的批准
  7.1.1 经适航审查通过后,由适航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制造人批准书”。
  7.1.2 得到批准书的代用品,出厂的每件产品均须带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应注明批准书批准号。
  7.2 C类代用品的批准
  7.2.1 C类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通过后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对制造人发给批准函件。
  7.2.2 C类代用品出厂时,要由制造人出具出厂合格证。
  8.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试飞或使用代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吊销维修许可证、罚款等处罚。
  9.代用品的管理
  9.1 航空器的执管、修理单位使用代用品,必须制定国产代用品的管理程序,该程序不得违背本规定。
  9.2 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要定期将代用品的使用情况上报适航管理部门。
  10.本规定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解释。
  11.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附:
              国产代用品分类举例

  说明:暂行规定只对国产代用品有效,其中的分类方法也仅适用于代用品。现按暂行规定中的分类方法举例,仅供参考。
  A类代用品:
  1.空速表;
  2.转弯测滑仪;
  3.倾斜和俯仰仪;
  4.非磁性(陀螺稳定)航向仪;
  5.垂直速度表;
  6.磁航向仪(陀螺稳定);
  7.自动驾驶仪;
  8.压力作动的灵敏型航空高度表;
  9.热敏和离子感应型火警探测器;
  10.空速管;
  11.航空器机轮及刹车组件;
  12.螺旋桨顺桨软管组件;
  13.燃油流量表;
  14.最大允许空速指示系统;
  15.燃滑油及液压油压力表;
  16.飞行指引仪;
  17.燃油和发动机滑油软管组件;
  18.失速警告器;
  19.燃滑油油量表;
  20.发动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
  21.航空器轮胎;
  22.液压软管组件;
  23.燃油排放阀;
  24.辐射敏感型火警探测器;
  25.低空无线电高度表;
  26.压力高度自动报码发生设备;
  27.近地警告设备;
  28.机载雷达高度表设备;
  29.机载导航数据存贮系统;
  30.航空器用耐火壁板和结构材料;
  31.高频(HF)无线电发射机(1.5~30MHz);
  32.高频(HF)无线电接收机(1.5~30MHz);
  33.甚高频无线电发射机(VHF)(117.975~136.000MHz);
  34.甚高频无线电接收机(VHF)(117.975~136.000MHz);
  35.音频选择板和放大器;
  36.机载脉冲和气象雷达和地形雷达;
  37.利用航空器航向和多普勒地速、偏流角数据的机载自动航位推算计算机;
  38.燃油加温器;
  39.安全带;
  40.航空器座椅;
  41.燃油输油箱和滑油软油箱材料;
  B类代用品:
  1.非稳定型的磁航向仪;
  2.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接收设备;
  3.机载无线电指点信标接收设备;
  4.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信标接收机;
  5.甚高频全向信标接收机;
  6.机载自动定向设备;
  7.温度表;
  8.压力指示表;
  9.电动转速表;
  10.航空器的飞行记录器;
  11.耳机和扬声器;
  12.航空器话筒;
  13.机载选择呼叫设备;
  14.旅客连续供氧面罩组件;
  15.无线电测距设备;
  16.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17.机载空中交通管制(ATC)应答机;
  18.机组人员用连续供氧面具;
  19.驾驶舱录音机;
  20.连续供氧调节器;
  21.机载标准微波着陆中间转换设备;
  22.奥米茄接收机(10.~13.6KHz);
  23.连续供氧面罩组件;
  24.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收机;
  25.气象与地形雷达显示器辅助显示设备;
  26.各种滤芯;
  27.救生筏;
  28.救生衣;
  29.手提式水溶液灭火器;
  30.专用航空器松紧螺套组件和/或松紧螺套安全装置;
  31.航向灯;
  32.应急撤离滑梯,轻便梯及滑梯—救生船组合装置;
  33.救生船;
  34.单人漂浮装置;
  35.燃气涡轮辅助动力装置;
  36.幸存者定位灯;
  37.货盘、货网和集装箱;
  38.应急定位发射机设备;
  39.马赫表;
  40.防撞灯系统;
  41.硫酸锂蓄电池;
  42.防毒氧气设备;
  C类代用品:
  1.座舱照明灯;
  2.咖啡壶;
  3.电风扇;
  4.插头座;
  5.电阻、电容、保险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