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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牛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0:28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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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牛鹏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提单欺诈活动日益猖獗,使提单信誉大大受损并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体系。本文论述了提单欺诈,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提单欺诈;保函;止付令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运用于海运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由于提单担负着众多功能,通过各个环节,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很大。近年来,提单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其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危害之大,令人震惊。有效打击提单欺诈活动,进一步完善提单制度本身,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1.空单。空单就是货物极为不符,甚至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伪造提单的一种。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
在德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提单代替货物以为流通,因此,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应担保其记载与所取的货物一致。所以,承认空单的效力。英美国家,由于其航运发达,在国际航运上,常扮演承运人角色,因此在承运人责任的立法上采行减轻的主张,以利其航业。英美法认为提单为承运人或船长接受货物且将之装船的表面证据,可用事实推翻。所以,实际上承运人未收受货物而发行提单,承运人并不受提单上文义绝对性约束,举出相当证据即可推翻其责任。即使提单持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也然。笔者认为,卖方故意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伪造提单已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行为构成侵权。这种提单纯粹成了单据欺诈的工具,其名称被盗用的承运人不受提单约束。如承运人与卖方串通,为卖方取得空单提供必要条件,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货量差异。货量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在普通法上,承运人并不被禁止证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不正确。但是,提单是其记载数量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且举证责任显然要求承运人证明记载数量实未装船。这要求“非常满意的证据”,而证明货物在运输期间的任何极大可能移动都是不够的。承运人只有通过在提单中加入“重量不知”条款才能保护自己。提单货量差异,通说认为有效。就提单记载但实未装船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负未交付责任。承运人也要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负责。
(二)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1]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2],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

二、提单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提单管理方面的原因。
各国法律对提单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对空白提单的管理一般也不是很严格,这就给违法分子伪造提单提供了可能性和便利条件,使这种欺诈行为比较易于实施。而空白提单被盗用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这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提单欺诈行为。
(二)由于在单证交易中要确保提单的信用,提单因此比货物更受到重视。
单证交易中为确保提单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励当事人注意提单而非货物本身。在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货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在1982 年英国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3]中,CIF 合同卖方装运了有缺陷的货物,但提交的提单却是良好的,法院判决买方无权拒收单据,否则单证的流转性得不到保障,而这种结果将破坏国际买卖尤其是国际商品买卖融资体制的根基。该案件已成为英国法院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所遵循的判例。过于重视提单本身也是信用证交易的缺陷。作为一种普遍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单据交易,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则。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对于单据中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对于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只要提单和其它装运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有权支付货款[4],买方不能因为银行汇票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单而拒付,银行也就没有动力为防止欺诈做出任何努力。关注单据本身可使提单持有人从单据本身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维护提单的流转性,但走得太远又会反过来打击提单的信用。因为提单权利毕竟需要最终兑现,如果货物本身已经出现问题,即使规定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受益的也只能是提单的中间持有人,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必然遇到麻烦。而且重提单不重货物使各环节防止提单欺诈的积极性受挫,在客观上助长了提单欺诈的发生。
(三)提单运输的国际性。
国际航运是以世界上的大洲大洋为活动场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极为广泛。就不具体的一宗贸易或一宗货物的运输而言,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多数要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转手贸易则会涉及更多国家。由此发生的提单欺诈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提单欺诈的实施者与受害者往往在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法律冲突问题。受害者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的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近年来海运欺诈活动如此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

三、提单欺诈的危害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提单欺诈行为经常发生,而且十分严重,已构成对国际贸易、航运等有关各界的一种威胁。
(一)它往往使提单受让人遭受到巨大损失。因为欺许本身难以被证实,即使证实,欺诈者往往也已逃之夭夭,损失难以追回。更为严重的是提单持有者往往还不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因为欺诈不是保险人一般承保的商业风险。在英国法院审理的George Kallis (Manufactures) Ltd. V. Succdss InsuranceLtd. 一案中,买卖合同的卖方用预借到的提单进行了信用证下的提交并获付款。提单上记载的船名和装船日期等都是虚构的。货物后来装在另一艘船上并因火灾而受损。买方依据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但是保险人拒绝赔付,最后法院判决保险人有理。法院认为,保险单下的航程是提单注明的航程,该航程并未发生,故承保的风险从未开始,货物不在保险范围内。
(二)提单欺诈还使提单信誉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提单的转让性,破坏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虽然有权拒绝不真实的提单,但如果提单表面无暇疵,买方则无权因货物瑕疵而拒收单据。即使卖方装运的是有瑕疵的货物,或者根本未装船货物,只要提单表面符合合同,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除非卖方欺诈或装船货物根本不同于合同货物。即买方不得以“先行违约方是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一般合同原则来对抗见单付款的义务,可见整套提单制度都为了维护提单的可转让性。提单的使用是建立在所有当事人都依诚信原则行事的基础上的,而提单的流通性又是提单制度的核心,为了建立提单的流通性,不惜牺牲其它准则。然而恰恰正是从事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商人们奋斗几个世纪的流通性在提单欺诈的打击下岌岌可危,提单制度也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四、提单欺诈的防范及救济措施

承运人的防范措施
承运人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 单证一致”的条件, 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 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 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尽管预借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侵权的性质, 但在实践中又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现象。在实务中, 有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 暂时无法将货物装船, 如果等待货物装完以后再签发提单, 就会违背信用证的规定, 导致银行拒绝结汇, 最终使托运人蒙受经济损失。为此, 在实践中, 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 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托运人有良好的信誉, 不致在事后推卸责任;
2、提单所列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进入了码头仓库, 并且不存在被托运人转移的可能性;
3、根据港口条件, 货物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装上船舶;
4、托运人应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预借提单, 则代理人除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之外, 还应征得承运人( 船公司) 的同意。
另外,承运人应尽量做到凭提单正本放货。
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措施
1、重视资信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报网络, 切实重视对信息情报的投资, 以利于买方快速应变。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所谓资信情况好,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资产情况好, 有相当可观的资产, 且经营状况好, 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 不会随意撕毁契约。因此必须搞好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 要花大力气, 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做调查, 要了解他以前跟别人履约的表现; 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 公司组成人员情况; 公司盈利亏损情况; 公司设备、设施情况; 还要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 包括营业范围、公司性质及往来厂商等。[5]
2、选择可靠的船公司( 承运人) 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 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 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 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 及时解决, 避免出保函; 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 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 因此, 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3、重视装船监督,把握船舶动向。
许多提单欺诈就发生在装货这一环节。在装运港,责任者或者偷换货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因此,防范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传播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同志,更须保持警觉,尽量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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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40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考核时予以扣除。客观因素有:政府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权重40分)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30分)。
年度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二)分类指标(权重30分)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1-2个指标报市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备选指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考核期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经市国资委同意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逐户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或由市国资委对其另行考核。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及建议值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下达后,市国资委应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经营业绩目标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建立重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按照《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30分。任期考核指标70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30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权重10分)和不良资产比率(权重10分)。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资产。为便于考核,本办法暂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如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造成,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剔除。
(二)分类指标(权重1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备选指标:任期技术投入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权重10分)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根据企业的发展创新能力、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按年度考核要求附相关材料)、中介机构对企业任期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任期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各一式两份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反映。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中等、60分以上为较低,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基薪的确定:
基薪=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调节系数×分配系数
调节系数为1—4。调节系数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规模、效益及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如下:
A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4.0):净资产2亿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
B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3.0):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5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500人以上;
C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2.0):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1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其他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1.0):即不符合以上分类标准的企业。
以上分类中的四个条件,企业只要同时满足其中两个即可。但满足的两个条件中,必须含“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5—0.9,由企业根据其所担负的责任和贡献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由盈变亏,或企业亏损增加的,基薪按80%计算。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1.当考核结果为较差时,绩效年薪为0 ;
2.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5×(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0.5倍基薪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5+0.5×(考核分数-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0.5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良好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5.当考核结果为优秀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90)/(100-9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绩效年薪在企业完成上缴政府的约定收益后,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以现金兑现;剩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以上等级的,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较低和较差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70-实得分数)/70。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股权(增量奖股)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社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它工资性补贴。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因干部交流、到达退休年龄等原因,企业负责人在一个年度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发现严重失实或与企业共同作假等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今后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其情况扣发或取消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重要权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直接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净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净利润总额指标(权重40分)
净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计分公式为:
净利润总额指标得分=28+1×(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值-1)÷5%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权重3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1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1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9分。计分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21+(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1%×2
(三)分类指标(权重30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权重30分;若设两项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合计30分)。各指标的基本分为权重的70%。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总额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类同。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30分)
按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平均分数计算。计分公式为: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3×30%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1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1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9分。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21+(实际保值增值率-保值增值率目标值)÷1%×2
(三)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权重10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7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计分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7+(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平均增长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1%×0.5
(四)不良资产比率指标(权重10分)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为7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计分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7-(不良资产比率实际值-不良资产比率目标值)÷1%×0.5
(五)分类指标(权重10分)
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只设一项,基本分为7分。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类同。备选分类指标与年度考核备选分类指标相同。
(六)评议指标(权重10分)
评议指标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下表所列各项目打分(评价),将各相关人员的评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数得到各评议项目指标得分,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评议指标得分。

分值设置 对应等级 评议项目 评议指标得分
发展创新能力 综合社会贡献 安全生产 廉政建设 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
9-10分(含) 优 —
7—9分(含) 良 —
7分 中 —
5分(含)—7分 低 —
4分(含)—5分 差 —
各项目得分 —















附件3:
备选的分类指标
1、工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技术投入比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2、流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3、交通
(1)总资产报酬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完成率
(4)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降低率
(5)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
4、电力生产
(1)主营业务利润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上网发电量增长率 (4)标准煤耗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5、建筑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7)全员劳动生产率
6、其他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速动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09〕2号 


宿豫、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7日召开的市政府三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三轮车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轮车,特指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
  第二条 按照“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局部限制,逐步减少”原则,对市区三轮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市区三轮车的牵头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城管局为协管部门,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交通、公安、城管、工商、质监、劳动保障、民政、监察、信访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下设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运管部门一名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并从市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第五条 在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市区三轮车驾驶人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代表、服务、自律和协调职能,市区三轮车驾驶人均鼓励加入协会。
  第六条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并邀请市区三轮车驾驶人协会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宣传交通法规,协调解决问题。
  第七条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禁止在市区从事三轮车载客。
  1.2009年9月1日前其三轮车已在市交通或公安部门登记;
  2.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或者家庭成员有一人在市区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
  3.车主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市区登记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以当地政府开具的证明为准),以及市区其他暂未列入低保的特困人员;
  4.身体健康、四肢健全,视力无色盲,无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5.男性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驾驶人,实行“一户一车”,且其三轮车应符合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车棚结构、颜色以及外观标识,并在指定位置张贴安全标识。
  第九条 不再从事三轮车载客、户口在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可由户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推荐适宜的就业岗位;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救济、低保等方式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条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准予在市区载客的三轮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发放登记卡、记分卡。
  第十一条 经登记编号的三轮车,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编号牌,随车携带相关证件(登记卡、记分卡)。不得涂改、伪造相关证件,不得出租、转借、转让证件,不得擅自拼(改)装统一定型的三轮车,一经发现立即取缔。证件(登记卡、记分卡、编号牌)遗失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编号的三轮车,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载客。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市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不符合条件的三轮车,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作暂扣3个月处理。
  第十三条 三轮车载客不得超过两人,但可随乘12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一名。
  第十四条 三轮车禁止驶入以下禁行路段:黄运路、西湖路(黄河路至发展大道)、幸福路(马陵路至项王路)、市府路、市府东路、渔市口路(黄河路至幸福路)、南湖路、洪泽湖路(世纪大道至黄河路)、世纪大道(洪泽湖路至骆马湖路)、黄河路(市府路至项王路)、韶山路(江山大道至长江路)。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城市管理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调整禁行路段。
  行驶路段和禁行路段之间的路口可以穿行。
  第十五条 三轮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六条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三轮车建立并落实规范服务、行业守则、安全防范等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维持交通秩序,对三轮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法记分管理。以三轮车在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编号日期为起算时间,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立即取缔,收回相关证件;不满20分的,在下一个周期内清零重新起算。
  (一)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1)私自改装车辆或伪造证件的;
  (2)载客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或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2)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4)欺客、宰客的。
  (三)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次记3分:
  (1)进入禁行路段的;
  (2)逆向行驶的;
  (3)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4)不按规定停放的。
  (四)三轮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悬挂编号牌或未随车携带登记卡、记分卡的,一次记1分。
  三轮车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记分。
  第十八条 质监、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改)装、销售三轮车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三轮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三轮车的停放管理,对侵占人行道停放、擅自设置车身外商业广告、车容车貌不整洁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三轮车驾驶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效能监察,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本办法所称市区,指东至环城东路、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环湖大道的合围区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